区政务服务办(行政服务中心)印章管理制度(试行)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 公开主体:区政务服务办
- 发文字号:沪松政务办〔2021〕3号
- 成文日期:2021-02-10
- 发布日期:2021-02-10
上海市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文件
沪松政务办〔2021〕3号
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本单位印章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区政务服务办(行政服务中心)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公章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印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范围
印章是指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党组章(电子章)、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公章(电子章)、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党支部公章、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工会公章等。
二、印章管理
1、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党组章(电子章)、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公章(电子章)、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由人事科管理,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党支部公章由党支部组织委员管理,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工会公章由工会主席管理。
2、用章均须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3、印章专管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擅自使用印章;如印章保管人员违规盖章将追究其工作责任,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同时追究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责任。
4、印章必须在办(中心)内使用,严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办党组书记、主任申请,写明用章事由及归还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带出,并确定专人妥善使用、保管。
三、印章使用
(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党组章(电子章)、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公章(电子章)、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
1、使用政务服务办党组章(电子章)、政务服务办公章(电子章)、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须填写《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使用审批表》;
2、凡以办(中心)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报表、证明等;代表办(中心)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办(中心)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凡涉及到人、财、物的重要工作,先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最后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公章(电子章),并在《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3、政务服务办和中心内部会议等其它常规性工作用章,必须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政务服务办公章(电子章)、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并在《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4、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经办人按照审批权限请示办(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章,经办人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5、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办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二)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党支部公章、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工会公章使用
1、使用办党支部公章、办工会公章,也须履行审批手续,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2、有关审批表、登记表,由相关科室参照执行。
四、印章的保管
1、本办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保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心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 1、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公章
(电子章)使用审批表
2、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公章
(电子章)使用登记表
2021年2月8日
上海市松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印发 |
附件1
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
使用审批表
用章科室 |
|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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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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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日期 |
| 用章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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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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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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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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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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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公章(电子章)
使用登记表
日期 | 盖章内容 | 盖章名称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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