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5-009002-20251230-23024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公开主体:区国资委
- 发文字号:松国资委〔2025〕19号
- 成文日期:2025-12-30
- 发布日期:2025-12-30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松国资委〔2025〕1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管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现将《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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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国资委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印发 |
附件
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的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国企”)。
区管国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意见。
委托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意见。
第二条 管理主体
区国资委依法对区管国企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各委托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受托方实施指导和监督,或按照《委托监管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领导体制
区管国企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推动审计成果运用,可向董事会建议调整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组织体系
区管国企应当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做到审计机构、事项、人员集中。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提供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事项。
第五条 审计人员
区管国企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工程、法律、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章 职责履行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区管国企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组织开展对下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开展对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与风险隐患等;
(四)组织开展对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大额资金筹集与运用、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五)组织开展对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六)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七)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区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
(八)加强审计现场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管控,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检查、评价的事项。
第七条 工作权限
区管国企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
(二)参与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并督促落实;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四)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暂予封存,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等;
(七)区管国企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审计计划及方案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自身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情况,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报董事会审批;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企业确保每3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1次。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十条 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综合运用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在复核审计证据、确定审计结论时,应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结论和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撰写及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在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书面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上报及签发
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
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问题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并按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计算整改时限:
(一)对于立行立改的问题,整改时限为60日内;
(二)对于分阶段整改的问题,整改时限为1年内;
(三)对于持续整改的问题,整改时限为5年内。
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如发现被审计单位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档案管理,明确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等审计档案的归档、保存、调阅借用等的程序、方式、要求。
审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审计机构及监管部门开放。
第十五条 工作总结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整理归纳并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区管国企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下属企业负责人时,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机构除向董事会提交项目审计报告外,应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管内容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所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核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
(五)聚焦企业战略层面监督审计整改,研究重大审计结论,推动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 区国资委监管内容
(一)区国资委监管区管国企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建立区级层面国企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区管国企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等。
(二)区管国企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向区国资委报备:
1.内部审计制度(制发后一个月内);
2.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当年1季度前);
3.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意见一个月内);
4.上年度形成的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当年1季度前);
5.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变更(人员任职后一个月内);
6.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统计报表、调查资料等(按要求时间);
7.区管国企及下属企业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按整改要求时间);
8.其他需报备的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区管国企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区管国企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施要求
区管国企应按照本意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解释主体
本意见由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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