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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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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SHSJ5-009002-20251230-23024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公开主体:区国资委
    • 发文字号:松国资委〔2025〕19号
    • 成文日期:2025-12-30
    • 发布日期:2025-12-30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松国资委〔202519


     

    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管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现将《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1230日             

    上海市松江区国资委办公室              20251230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的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国企”)。

    区管国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意见

    委托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意见。

     管理主体

    区国资委依法对区管国企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各委托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受托方实施指导和监督,或按照《委托监管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领导体制

    区管国企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推动审计成果运用,可向董事会建议调整审计机构负责人。

    条 组织体系

    区管国企应当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做到审计机构、事项、人员集中。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提供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事项。

     审计人员

    区管国企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工程、法律、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章  职责履行

    工作职责

    区管国企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组织开展对下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开展对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与风险隐患等;

    )组织开展对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大额资金筹集与运用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组织开展对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

    )加强审计现场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管控,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其他需要进行审计、检查、评价的事项。

    工作权限

    区管国企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

    参与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并督促落实;

    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暂予封存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等;

    )区管国企明确的其他职权。

     

    章  工作程序

    审计计划及方案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自身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情况,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报董事会审批;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企业确保每3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1次。

    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综合运用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在复核审计证据、确定审计结论时,应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结论和处理。

    十一审计报告撰写及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在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书面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十二审计报告的上报及签发

    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

    十三审计整改

    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问题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并按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计算整改时限:

    (一)对于立行立改的问题,整改时限为60日内;

    (二)对于分阶段整改的问题,整改时限为1年内;

    (三)对于持续整改的问题,整改时限为5年内。

    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如发现被审计单位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档案管理,明确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等审计档案的归档、保存、调阅借用等的程序、方式、要求。

    审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审计机构及监管部门开放。

    十五工作总结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整理归纳并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区管国企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下属企业负责人,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机构除向董事会提交项目审计报告外,应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十六 审计委员会监管内容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所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核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

    (五)聚焦企业战略层面监督审计整改,研究重大审计结论,推动成果运用。

    十七 区国资委监管内容

    (一)区国资委监管区管国企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建立区级层面国企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区管国企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等

    (二)区管国企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区国资委报备

    1.内部审计制度(制发后一个月内);

    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年1季度前)

    3.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意见一个月内);

    4.上年度形成的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年1季度前);

    5.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变更(人员任职后一个月内);

    6.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统计报表、调查资料等(按要求时间)

    7.区管国企及下属企业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按整改要求时间);

    8.其他需报备的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十八 被审计单位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区管国企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区管国企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十九 实施要求

    区管国企应按照本意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 解释主体

    本意见由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 施行日期

    本意见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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