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库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浏览
    【字体:
    • 索  引  号:002005N10120250228336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公开主体:区国资委
    • 发文字号:松国资委〔2025〕3号
    • 成文日期:2025-02-28
    • 发布日期:2025-02-28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中共松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松国资委〔2025〕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管国有企业:

    为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更好服务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集团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书面报区国资委。

    联系人:徐淑凝    电话:37736487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此页无正文)

     

    中共松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快提升松江国有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为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松江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松委办发202420号)、《关于全面推进松江区区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松国资委202219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主要职责与要求

    各区管国有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其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着力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各区管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集团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本集团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二)负责本集团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事务;

    (三)负责组织本集团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

    (四)负责本集团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以及沟通联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集团外聘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工作;

    (六)负责有关法律顾问的其他工作。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全力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企业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

    (二)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调处理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三)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重大投资、担保、融资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工作,协助起草、修订企业重大合同;

    (五)参与企业风险内控、合规管理等相关工作,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论证、审核;

    (六)根据企业需要参与起草、修订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文件;

    (七)参与处理企业各类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为处置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八)参与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关注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修订变更;

    (九)参与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十)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参与开展资信调查、员工背景调查、尽职调查、侵权调查等事务;

    (十一)协助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对员工严重侵犯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建议;

    (十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构成

    企业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各区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导、外聘法律顾问作补充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形成内外结合、优势互补、协同高效的法务工作机制。

    (一)内部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由各企业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各区管国有企业应明确设置法律事务部门(岗位),至少配备1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内部法律顾问;下属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法律顾问。各区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法务队伍建设,充分推行公司律师制度,鼓励内部法律顾问及相关法务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法律专业水平,为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作好助手和参谋。

    (二)外聘法律顾问:各区管国有企业应在充分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合理使用外聘法律顾问。

    各区管国有企业应从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中选聘常年法律顾问组成顾问团,通过合同约定为集团及下属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下属企业不得自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区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集团法律服务需求量,合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人数,原则上1家区管国有企业可以聘用不超过5名常年法律顾问。

    首次选聘或非续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应通过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比选,聘期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区管国有企业聘用2名以上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对应律师事务所不得低于2家,同时,一年内集团与同一律师事务所之间产生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得超过1笔。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涉法事务,确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之外的法律顾问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在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储备库中进行比选,根据比选结果聘用法律顾问提供个案(专项)法律服务。

    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所属律师,不得担任该集团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向集团及下属企业提供个案法律服务)。

    四、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方式

    各区管国有企业在聘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可参考区司法局外聘法律顾问合同模板,合同中应当明确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聘用期限、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形式为1年一聘,期满可以续聘;超出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服务量部分的法律服务,应在原合同中对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超出部分的服务事项应单独签订书面合同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对于专业性较强、确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之外的法律顾问提供个案(专项)法律服务,应当单独签订书面合同。

    本意见实施前尚在有效期内的外聘法律顾问合同,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按新规定重新审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限应为当年度的1月1日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

    五、外聘法律顾问的费用支付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包含超出合同服务量部分)由区管国有企业承担,个案(专项)法律服务由聘任企业承担。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松江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松委办发202420号)文件中《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付费办法》、《松江区重大、疑难、复杂涉法事务认定标准》执行,付费金额应当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在统计工作量时,原则上对同一法律顾问就同一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并付费。

    六、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建设和考核监督

    (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

    各区管国有企业要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重要抓手,抓好落实。

    1.组织方面。各区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本集团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集团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根据本意见要求,各企业要配足配强内部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专业作用。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松江区区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企业经营水平和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法律事务部门。

    2.机制方面。各区管国有企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能积极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时,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为其参加有关会议、调查取证、法律论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

    3.经费方面。外聘法律顾问的经费应当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为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外聘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编制本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预算,并负责审核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

    (二)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

    各区管国有企业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健全优化选聘程序、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提升内部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和履职主动性,确保外聘法律顾问规范、高效提供服务,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法律意见书制度。外聘法律顾问对企业委托审核和征求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应按时限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年末向聘任企业书面报告年度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服务的主要情况、服务企业存在的经营决策风险和提供的意见建议、企业采纳意见的情况等。

    3.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各区管国有企业负责对本集团聘用的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责履行评价、服务质量评价、执业规范评价、工作纪律评价等。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查看台账、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现场走访等。

    各区管国有企业应于每年末向区国资委报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使用情况。区国资委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关注内部法律顾问的履职能力和外聘法律顾问的履职绩效,并将结果纳入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三)外聘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聘用企业应予以解聘:

    1.同一案件中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

    2.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非法利益;

    3.私自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4.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党委、政府及所服务企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5.因违反纪律或存在过错给所承办的工作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因违反执业法规和行业规则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6.因其他重大过错事由需要解聘的。

    出现以上情形予以解聘的,聘用企业应立即向区国资委报告,区国资委将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七、附则

    各区管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法律顾问职责和工作范围。内部法律顾问依照职责规定履职,外聘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委托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由受托管理单位负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国资委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印发

     

     

     

    政策咨询

    验证码
    点击播报验证码

    文件预览

    相关稿件

    扫码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网页

    问题清单

    问题 回复内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