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5-009001-20221117-30532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公开主体:区国资委
- 发文字号:松国资委〔2022〕21号
- 成文日期:2022-11-17
- 发布日期:2022-11-17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松国资委〔2022〕21号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管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区管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管理,现将《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9日
上海市松江区国资委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印发 |
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融资、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4号令)《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沪国资委规划〔2021〕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管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
1.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追加投资等;
2.企业开展的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建筑房产、市政基础设施、大型设备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竞拍土地使用权、品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3.企业开展的金融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标的为非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批、分期、分解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同一项目投资分企业投入的,各出资企业各自负责向国资委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
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抵押、质押、发行债券以及在资本市场发行各种债务型融资工具等方式筹措资金,满足企业运营发展需求的经济活动。
(四)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
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包括为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三条 投资管理原则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按企业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一)立足松江。以松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为主轴,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和松江新城建设为重点,通过科学投资发挥国资系统特有功能和禀赋优势,为松江建设贡献国资力量。
(二)战略引领。服从服务国家、本市和本区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注重业务协同,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四)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五)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文中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为非主业经营业务。
第四条 投资监管职责
(一)区国资委的职责
区国资委以区域发展战略和企业功能定位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决策程序、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2.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3.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
4.督促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5.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管,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6.制定、动态更新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7.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从战略规划、法律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各方面综合施策,充分发挥外部董监事、财务总监等监督职能,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企业的职责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风险管控制度;投资项目完成、调整、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和管理制度等。
区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决策通过后应当报所属区管国有企业备案。
2.贯彻出资人意图,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制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由党委、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3.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议、决定投资项目并做好风险承担准备。
5.组织投资实施,加强风险控制。
6.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和投资事项专题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投资管理事项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审批或事后的备案管理:
(一)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投资额未达到2000万元,报区国资委备案(事后)。
(三)对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在按照上文(一)、(二)实施监管的同时,执行《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松国资规[2020]1号)。
上述事项中,属于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经相应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统一由区管国有企业汇总本企业集团内各级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报批或报备,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项目请示文件(或备案报告);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投资前期风险评估情况和风控方案制定情况);
3.拟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企业有关决议文件(党委会决策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讨论记录、财务总监独立审核意见;
4.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或对已存续企业投资的,按规定应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5.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等;
6.投资合作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介绍和资质等证明文件、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国有企业);
7.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负面清单管理
区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禁止类投资项目(见附件)。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其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七条 投资事前管理
(一)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1.区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统一由区管国有企业汇总本企业集团内各级控股企业的年度投资项目进行报备。
2.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投资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先按本办法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后追加实施,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3.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总投资规模、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2)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3)主要投资项目对企业运营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二)投资决策流程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年度投资计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筹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投资项目概况,有其他合资方的,应进行尽职调查并披露合资方的相关情况;
2.拟投资项目市场分析及预测、项目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计划、资金来源及构成、经济社会效益评价;
3.拟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财务可行性分析应当计算并披露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量化指标,并在投资回收期内逐年测算每年投资收益,作为项目后评价及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还应说明项目资金来源。
4.拟投资项目的法律合规性,必要时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风险揭示及风险防控,可行性报告应当如实揭示项目投资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上述风险提出有效可行的防控措施;
6.区国资委、企业认为需要开展可行性分析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独立做出决策,形成书面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八条 投资事中管理
(一)监督检查。区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进行通报。
(二)过程跟踪。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企业对于投资额变化或者投资中止、终止等情况应当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经我委审批或备案后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三)半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半年终了后30日内向区国资委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第九条 投资事后管理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统一由区管国有企业汇总本企业集团内各级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于下一年五月底前报告区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对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未完成年度计划的,要说明原因);
2.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对当年度完结的项目分析整个项目投资回报情况以及对市场化经营性项目开展专题分析报告情况);
3.年度投资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开展风险评估情况);
4.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内组织开展的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
5.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二)投资项目后评价
1.企业应当选择投资额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在投资项目终结(收回)后的一年内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率,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项目后评价成果(包括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等)应成为企业下一阶段编制战略规划和做出同类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后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2.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国资委可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委托企业监事会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机制。也可根据需要,对企业已结算的投资项目,有选择的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评价结果。
(三)对企业自主决策的市场化经营性项目,自项目建成或投资金额到位已满三年的,经测算已投资金三年综合税后收益率低于三年期国债收益率的,或自第四年起,已投资金该年度税后收益率低于当年国债收益率的,国有企业应每6个月出具专题分析报告,查找收益率偏低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四)投资事后管理相关工作的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范畴,国资委认定的重要项目或典型项目后评价报告相关结果将作为任期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投资风险管理
(一)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投资事项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企业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转报区政府。异常情况包括:
1.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或合同要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企业超出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国有控制地位发生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违法或严重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
4.投资项目连续三年发生经营亏损的;
5.投资项目按合同约定应取得而未取得投资分红的;
6.其他有可能导致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
(二)区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适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机制。
(三)拟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企业除在可行性报告中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外,应自首笔投资资金出资后每2年自行编制或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非控股型股权投资
1.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参股方式,形成非控股型股权投资的,应符合《关于公布区管国有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主业目录的通知》要求,以促进主业发展为原则,聚焦主业实体项目发展,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和金融业务投资(主业为投资的企业除外),持续推动各类资源向主业集中。非经国资委批准,企业非控股型股权投资总额不得突破上一年度净资产(经审计)的20%。
2.国有企业形成新的非控股型股权投资,应按《关于印发<章程示范条款(国有参股股东权益保护)>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18﹞371号)参与章程制定,进一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3.对首笔投资资金到位已超过3年的非控股型股权投资项目,以三年期国债收益率+1%为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测算,已投资金三年综合税后收益率低于该比较基准的,或自第四年起,已投资金该年度税后收益率低于当年国债收益率+1%的,国有企业应每6个月出具专题分析报告,查找收益率偏低的原因,并提出处置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国有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同时区国资委参照《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沪国企改革办〔2020〕2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企改革办〔2020〕3号)加强监管。
对首笔投资资金到位已超过3年的基金投资项目,取三年期国债收益率+1%和沪深300指数三年收益率之高者为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测算,已投资金三年综合税后收益率低于该比较基准的,或自第四年起,已投资金该年度税后收益率低于当年国债收益率+1%和沪深300指数当年收益率之高者的,国有企业应每6个月出具专题分析报告,查找收益率偏低的原因,并提出处置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三)境外投资
1.区国资委按照“提级监管原则”,参照《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对拟进行的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对境外投资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均应报区国资委审批。
2.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展非主业投资。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原则
企业是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应强化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和融资管理责任,对企业的融资目标、原则、结构、方式、渠道等基本融资内容进行系统的筹划,对企业融资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的期限、品种结构。
(二)加强对资金市场的调研,主动探索创新融资方式手段,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三)适时取得资金支持,保证资金投放需要。
(四)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保持财务稳健。
第十三条 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融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事项,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
1.发行债券(或债券类融资工具)。
2.竞争类企业单笔融资金额5亿元(包括5亿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20%。
3.功能保障类企业单笔融资金额3亿元(包括3亿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10%。
4.向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不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包括本办法适用范围内跨集团的企业间借款。
(二)未达到前项所属审批标准的融资行为的融资事项,由企业报区国资委事后备案。
(三)非经区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经济组织或市场主体融出资金。
(四)企业需要对融资行为展期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或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规程
(一)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区管国有企业及时汇总本企业集团内各级控股企业发生的全部融资事项,由借入资金企业所属区管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委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二)企业应完整报送审批或者备案所需材料,对于已经发生的历史数据,企业应梳理汇总、如实反映;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情形及相关数据,企业应通过对行业状态与发展趋势、市场公开信息、自身运营态势的分析,结合管理经验加以合理估计。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总体融资情况:截至本融资事项发生之上一月月末本企业融资总规模、截至本融资事项发生之上一月月末本企业或有负债总额、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预算、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本融资事项发生之上一月月末财务费用金额及结构分析。
2.单项融资情况:
本次融资的决策情况,有关决议文件,本次融资对应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融资金额、融资方式、融资期限、是否被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及相关情况,本次融资非利息的其他费用支出,预计偿还债务的来源、本融资事项是否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本次融资是否在银行间进行询价及相关情况,各直接融资中介机构的遴选情况、费用支付情况、财务总监独立审核意见。
3.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融资关键要素的评估判断和预测分析,内容至少包括:(1)公司业务发展态势的预估;(2)资金链及现金流安全性、稳定性的量化分析;(3)存在风险和防范预案。单笔金额超5亿元的融资事项财务总监应提交专题分析报告。
4.审批、备案时点:(1)审批事项,企业应在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融资项目正式实施(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前10个工作日报区国资委批准;(2)备案事项,企业应在融资项目正式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对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
(四)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融资完成情况报告,总结年内融资事项实施情况、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情况、财务费用分析评价情况等,并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统一由区管国有企业汇总本企业集团内各级控股企业的融资项目,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报告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可不定期开展资金使用合规性、融资费用合理性等相关督查检查,以此作为监督管理和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 担保原则
企业是担保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区管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担保权限和限额、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可控,严格限制担保对象。严禁对与松江国资系统(本办法适用范围)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松江国资系统(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二)量力而行,控制担保规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三)权责对等,不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提供担保。
(四)强化管理,实现动态精细化管控。企业应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担保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事项,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
1.严禁为本办法适用范围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松江国资不具有控股权的参股公司和本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如果有特殊情况,经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2.区管国有企业之间、跨集团二级及以下企业之间担保。
3.对多元化投资主体企业的担保。
(二)区管国有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由企业报区国资委事后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规程
(一)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由区管国有企业统一汇总本企业集团内各级控股企业的担保项目,及时将发生的全部担保事项报区国资委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二)企业应完整报送审批或者备案所需材料,对于已经发生的历史数据,企业应梳理汇总、如实反映,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总体担保情况:截至本担保事项发生之上一月月末本企业及所在区管国有企业担保总规模及占净资产比、截至本担保事项发生之上一月月末本企业及所在区管国有企业向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等。
2.单个担保事项情况:
(1)担保事项请示文件(或备案报告),具体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成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2)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①被担保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材料;②被担保人融资所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③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④被担保人信用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说明材料;⑤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⑥财务总监独立审核意见;⑦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企业有关决议文件。单笔金额超5亿元的担保事项财务总监应提交专题分析报告。
4.已经发生的代偿事项及追偿情况。
(三)审批、备案时点:
1.审批事项,企业应在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担保项目正式实施(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前10个工作日报区国资委批准;
2.备案事项,企业应在担保项目正式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对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担保事项,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或备案:
1.批准的担保项目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又需顺延开展的;
2.担保期间内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3.担保期满后企业展期提供担保的。
(五)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担保完成情况报告,总结年内担保事项实施情况、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情况等,并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统一由区管国有企业汇总本企业集团内各级控股企业的担保项目,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报告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可不定期开展担保合规性等相关督查检查,以此作为监督管理和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国资流失和重大资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松江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沪松府办〔2021〕2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融资、担保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监管企业按委托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执行本办法。
区管国有企业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所进行的投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禁止类投资项目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1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
2 |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
3 | 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 |
4 | 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
5 | 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
6 | 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预期收益未能覆盖预期融资成本的投资项目 |
7 | 股票、期权等高风险金融投资(主业为金融投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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