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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国有企业国内(市外)学习考察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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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SHSJ5-009002-20210621-00001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公开主体:区国资委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1-06-21
    • 发布日期:2021-05-06

    为进一步规范和从严控制区国有企业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各种无实质性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党政机关国内(市外)学习考察管理的若干意见》(松委办〔201724号)规定,现就本区国有企业国内(市外)学习考察管理工作和相关纪律做进一步明确:

    一、工作要求

    (一)范围。外出学习考察,是指本区国有企业因公组织人员前往外省市(除港、澳、台外)进行的工作交流、学习考察活动,不包括会议、项目调研、经贸活动、商务洽谈、人才培训等活动。

    (二)原则。外出学习考察应坚持就近、务实、高效、精简、节约、规范的原则,必须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出发点。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无关人员不得参加。

    (三)要求。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控制学习考察规模、批次、天数及费用。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1.规模。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原则上每批不超过10人。

    2.天数。一般12天,路程较远的,最长不超过5天。

    3.费用。外出学习考察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松财〔201480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松财〔201647号)和《关于规范上海市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行〔201953 号)执行,并按照谁组团、谁出资的原则列支费用,不得摊派或转嫁费用。

    涉及企业相关人员履职行为的,按松江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松委办〔202014号)文件及企业制定的履职待遇有关文件执行。

    各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外出学习考察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国有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外出学习考察团组提交的审批单、报告表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无关的开支。委托旅行社安排行程的考察活动,应当规范各类费用,旅行社应出具各项费用清单、行程单并盖章确认,不得报销除交通、住宿、伙食、保险费、税费以外的费用。

    4.公开。外出学习考察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由组团单位按规定将外出学习考察情况,包括费用、路线、人数、天数等内容在组团单位网站等媒介上公开。

    二、审批程序

    (四)外出学习考察必须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区管干部应按要求填写因公外出请假单和上海市松江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请假单报批,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五)各国有企业确因工作需要拟计划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应于外出前7天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

    (六)各区管国有企业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由组团单位填写《松江区国有企业国内学习考察审批单》,经本企业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备案。

    (七)各区管国有企业下属企业组团外出学习考察,由组团单位填写《松江区国有企业国内学习考察审批单》,经本企业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管国有企业。经区管国有企业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备案。

    (八)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15天内填写《松江区国有企业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情况报告表》,报区国资委备案。

    (九)经批准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路线、时间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加外出人员、增加学习考察地区、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组团单位及带队者对外出学习考察计划执行、人员安全等承担直接责任。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原计划,要事先向区国资委及时报告,经区国资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外出学习考察结束后,要进行具体说明。

    三、责任部门

    (十)区国资委公司治理科负责对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审核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区国资委予以调整取消。

    (十一)区国资委审计稽查科负责对外出学习考察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区国资委将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反馈,并报分管副区长,抄送区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组。

    四、责任追究

    (十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学习考察;

    2.违规扩大外出学习考察经费开支范围;

    3.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

    4.虚报团组人数、天数、学习考察地点等,套取学习考察费用;

    5.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学习考察费用;

    6.违规接受或变相接受有关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外出学习考察费用;

    7.外出期间,未经请示同意,擅自改变考察路线、增加外出人员、增加考察地区、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8.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1.对本企业外出学习考察管理监督不严,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2.指使、纵容、默许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

    3.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企业有关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情况信息;

    4.其他对外出学习考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十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区国资委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五、附则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九)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松江区国有企业国内(市外)学习考察审批单》

          2《松江区国有企业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情况报告表》


    附件1

    松江区国有企业国内(市外)学习考察审批单

    区国资委领导批示:

     

     

     

           

    组团企业盖章:

    (负责人签字)

           

    主管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外出事由

     

     

    外出时间

                  日至       日(共  天)

    外出人员

    (带队领导请用*标注)

    姓名

    单位

    职务

     

     

     

     

     

     

     

     

     

     

     

     

     

     

     

     

     

     

     

     

     

     

     

     

    行程安排

    (不够请附页)

    (附主要行程安排)

     

    经费预算

    交通费

    住宿费

    餐饮费

    其他

     

     

     

     

    主管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团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松江区国有企业国内(市外)学习考察情况报告表

     

    企业名称(盖章):                        上报日期:

    学习考察批准情况

    学习考察天数

     

    学习考察目的

     

    带队领导及参加人数

     

    学习考察路线

     

    核定费用

     

    学习考察执行情况

    学习考察起止时间

     

    实际支付费用(元)

    交通费

     

    餐饮费

     

    住宿费

     

     

     

    学习考察具体地点

    及停留天数

     

    需要说明的问题

     

    组团企业领导签名:

     

           

    注:1、此表应在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15内上报;

    2、此表上报时需附往来机票、动车及住宿发票复印件;

    3、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组团企业存档,二份分别报区国资委、区合作交流办备案。


     

     

     

     

    学习考察主要收获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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