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SHSJ5-009002-20190628-00002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公开主体:区国资委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19-06-28
- 发布日期:2019-0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围绕区委区政府“一个目标,三大举措”战略布局,规范、保障和促进松江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本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二)过程监督原则。对公司的国有资产运行管理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遵循国有资产出资人意志,突出重点,讲究方式方法,依法实施监督;
(四)不干预原则。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公司由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会议制度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监事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外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按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财务会计、审计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外,其余监事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由股东依法委派或更换。监事会主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公司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选,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由股东提名,依法办理委派或更换手续。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提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直接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的重大问题。
监事会其他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外派监事可以独立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及文秘、联络工作,并列席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如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由监事会秘书主持办公室工作。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监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公司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二次。会议的议题主要有: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股东(会)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股东(会)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并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按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权。通过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以及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督促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建立及执行公司章程和制度情况;
(二)监督公司财务情况。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监督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三)监督公司国有资产运行、工资分配和保值增值情况。检查公司战略规划、经营预算、对外投融资、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兼并重组、公司改制及产权转让的规范情况;检查公司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本安全稳定的情况;
(四)了解、掌握和跟踪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估,对公司经营管理中潜在的重大风险、重大问题和异常的经营情况提出预警和报告;
(五)监督董事、经理等公司领导人员的履职行为情况。对上述人员的忠诚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职务消费、薪酬分配等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落实审计整改,对董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相关建议;
(七)指导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股东(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第一责任人,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负有以下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领导监事会对任职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二)代表监事会与任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监督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和各类专项报告,并对决议和报告的质量承担领导职务;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履行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情况下,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履行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设置、任期和职责等。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强化当期监督和事前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会通过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定期分析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有关资料、访谈、座谈、实地调研及质询等日常监督方式,加强对公司重点事项和重点问题的跟踪,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做出评估,对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评判。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作专题汇报,查阅有关经营、财务等资料,可约谈公司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
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督基础上,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的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生下列情况时,监事会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一)重大财务状况异常;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除无保留意见以外的报告;
(三)重大投资或资产损失;
(四)股东(会)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二条 发现公司存在严重问题时,监事会可以建议股东(会)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经与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协商同意,监事会可调用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力量,对所属子、分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股东(会)加强与监察、审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行成监督合力。
第五章 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的方式,了解掌握公司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列席或参加公司党政联席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公司领导班子重要会议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专题会议,可以对所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党委会涉及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的议题,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监事会主席可以委托监事会其他成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涉及重要经营管理议题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经营管理专题会议应通知监事会列席。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材料一般提前3天送达监事会。公司重要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会议人员应做好相关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未列席的公司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分析评价要实事求是,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季度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监督评价报告、任期工作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新任监事会主席到任后编制的反映公司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六个月内报送;
(二)年度工作计划是监事会对本年度监督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年度计划应分析公司重大风险,把有限监督资源集中到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及风险较大的子公司。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报送;
(三)季度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是介绍监事会月度工作情况、监事会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公司当月发生的信息动态和重大事项、已落实和解决问题的报告,一般于次季度第三个工作日前报送;
(四)年度工作报告是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安排的报告,一般在每年一月中旬报送;
(五)专项检查报告是监事会按照监督工作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所形成的报告,在成文后及时报送;
(六)监督评价报告是对一年来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运作情况、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总体分析评价所形成的报告,一般在每年一月下旬报送。
(七)任期工作报告是监事会任期工作总结的报告,全面综合分析和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与存在不足,一般在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报送。
第三十二条 各种工作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审定、签署后报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专报由监事会主席以个人名义向股东(会)直接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包括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等事项。
主席专报在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重大事项后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监事会工作联系,并明确工作机制,规范重要会议通知、文件资料传递和重大事项通报等工作程序,监事会提出的需要公司协同配合的事项和要求,联系人负责牵头协调,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结果,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企业信息,落实监事会知情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资产处置、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经营预决算、投资高风险业务、安全事故等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和资料应当真实并及时提供给监事会,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避开监事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告知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监事会要求公司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公司应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公司的办公系统、数据报告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必须向监事开放,并享有最高级别访问权限。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主动地与监事会、监事沟通,对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研究并作出答复。公司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条 监事会要加强内部工作协商,适时召开监事会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商会,研究探索企业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定期召开由各个监事会参加的工作联席会,研究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商讨创新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第八章 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监事会和监事实施年度评价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监事会评价的重点是监督检查成效和运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主要包括评价报告的客观性、财务检查的真实性、建议意见的针对性、监督资源整合和有效性等内容。监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公司的管理费用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规定及公司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一)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不得直接向所监督公司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不得让公司承担检查费用和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四)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五)不得在公司兼职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四)股东(会)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区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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