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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沪医保规〔2025〕2 号)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沪医保规〔2025〕2 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0 阅读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为8.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继续按10%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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