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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君】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小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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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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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4-03-06
    • 发布日期:2024-02-07

    问:上海市某企业女职工小高生完孩子后,已通过随申办成功申领了生育保险待遇,她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工资?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予以就高补差。

    (一)从业妇女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
    (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什么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2024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流产,且生育或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可自2024年3月1日起,通过线上“随申办”渠道或线下到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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