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制定了《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破除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制度性障碍,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具备法律支撑。松江区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之一,为加快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乡〔2023〕201号),于2023年制定出台了《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沪松府〔2023〕84)号。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修订《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共分十一条内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界定、适用对象、用途、相关会计科目、公开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条 总则 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相关法规、文件精神。
第二条 定义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界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明确了适用对象为松江区行政区域内的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镇经济联合社)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 使用范围 明确了入市分成收益部分归街镇集体所有(街镇经济联合社)或村集体所有(村经济合作社)和主要用途。
第五条 使用方法 明确了有关会计科目,通过入市获得的收益应列入当期收益,计入“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分配规定。
第六条 程序 明确了入市分成收益使用时的有关民主程序,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街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程序。
第七条 监督管理 明确了公开制度和评估部门。
第八条 核算 明确了区农业农村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核算土地出让收益,日常监管部门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最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责任单位 明确了审核部门为街镇农经部门。
第十条 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明确了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