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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5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8

 

 

 

 

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松江区现行的《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版)于2018年12月26日印发,至今已发布将近年。2019年,上海市及松江区进行了机构改革,部门结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改变,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进行修订;且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建立指挥有序、高效快速和协调统一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故对《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加强对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指挥,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废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上海市或松江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依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街镇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村)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6.1.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松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

1.6.2.街镇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街镇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街镇预防和处置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街镇人民政府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街镇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街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及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

1.6.3.工业园区(村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村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企业行业特点及分布情况,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预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松江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对于较大以上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松江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办)是区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松江区应急局,日常工作由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松江区应急局共同承担。其中,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松江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承担;松江区应急局负责加强与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街镇、经开区的工作对接,落实应急系统各项任务。

2.2.应急联动中心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处置指挥部

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松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负责松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决策、协调。在跨区界的突发环境事件中,与相关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松江区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重要工作做出决策部署,其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建立指挥决策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发布组、社会稳定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统一行动。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城运中心、区国动办、区政府新闻办、区消防救援支队、有关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4。

根据涉及本区的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负责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和控制需要,事发地街镇(经开区)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生态环境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相关机构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指挥,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等应对工作。

2.5.职能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作为本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分析、研判和报送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视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2)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3)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针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5)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工作;

6)指导和协助各街镇(经开区)和有关单位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承担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6.专家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咨询组,主要由环保、化工、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大气、水务、固废、土壤等领域专家组成,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信息收集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并报备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环保办或区生态环境局。

2)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环境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3)区各相关委、办、局、街镇(经开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城运应急办。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请发布预警:

1)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某一类突发环境事件时;

2)水源保护区的陆域受到污染或水域面积将要受到污染;

3)和水源地有直接水系连通的非水源地保护区的河流或水库已经或将要受到污染;

4)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可能对附近公众日常生活造成不便或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5)固体废物发生泄漏,可能引起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6)当有其他迹象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可能增大时。

3.2.2.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因素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1)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或者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水体、大气、固废、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黄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或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水体、大气、固废、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橙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水体、大气、固废、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4)红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或者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水体、大气、固废、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2.3.预警发布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及时进行预警预判:

1)对于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预警建议,由上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2)对于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可由区政府或上级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3)区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视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区相关部门、各街镇(经开区)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向公众推送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响应

3.3.1.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并根据需要,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5)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6)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3.2.预警调整、解除与终止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危害程度超出已发布预警范围时,则应提高预警级别;当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危害程度明显小于已发布预警范围时,则应降低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区政府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进行预警级别的调整、解除等工作时,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1)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或直接拨打110、12345 等热线电话报告。涉事单位必须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

2)当接到环境应急事件报告后,区生态环境局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区城运应急办和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处置情况。对初步认定为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核实后立即向区城运应急办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 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城运应急办。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对迟报、漏报、隐匿不报,影响及时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4)一旦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邻区生态环境局,并向本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2.响应分级

对应各级突发环境事件,本区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即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则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一)Ⅳ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下的;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本区内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固废、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Ⅲ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本区内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固废、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三)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水体、大气、固废、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四)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5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本市(松浦大桥取水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造成本区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3.响应启动

4.3.1.Ⅳ、Ⅲ级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由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应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照工作职责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在市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区政府配合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响应程序

4.4.1.涉事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负有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及时组织单位员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减小环境危害,减少灾害损失,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并委托监测机构对可能受污染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监测。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4.2.所在街镇(经开区)

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应及时了解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基本状况,通报相关事件信息;协助涉事单位、相关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指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控制事件态势。

4.4.3.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同时也根据事发现场周边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人员疏散

进入应急处置程序后,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和事发现场的地理、社会条件,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制定疏散路线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由事发地政府妥善安置疏散人群。在保障被转移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及时向社会发布污染事故权威公告,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委应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应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及时解决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被损坏问题、提供生活必须品;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区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信息发布,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并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6.分类处置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区水务局提供的水文信息和区气象局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区水务局及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会同区公安分局等及时组织疏散可能受大气污染影响的人员。

3)固废泄漏控制措施

固废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立即查明泄漏的固废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并对现场进行调查,判断泄漏后的固废是否发生迁移、扩散,并确定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覆盖、收容、稀释处理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如泄漏物为液体危险废物,应采取围堤堵截或抽至收纳容器等方式收集泄漏物;如泄漏的固废进入水环境,应及时采取封堵和截留措施,防止对地表水污染范围继续扩大。对挥发性较强的固体废物,应采取措施降低其蒸发,如用黄沙、泥土、泡沫或其他惰性物品覆盖,使用水进行稀释等。

4)土壤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5)生态破坏控制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区农业农村委及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等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等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7.信息发布

1)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发布组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以及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2)Ⅱ级、Ⅰ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发布组或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发布口径,区政府如实上报具体情况。

3)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4.8.应急终止

当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完成时,由区政府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或调整响应等级,开展善后工作。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与突发事件发生前接近或突发事件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应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及事发地所在街镇(经开区)组织开展污染调查及环境、经济损害评估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确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做出报告,为后续环境修复和生态重建提供依据。

5.2.生态环境恢复

区政府根据市级部门要求,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对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过程收集的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处置。

5.3.恢复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灾民的安置转移工作,妥善安排,切实保障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消防、应急、卫健、交通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通过合理部署进一步强化应急队伍在突发环境事件条件下应急处置和协同作战的能力,确保应急队伍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6.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本区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区生态环境局提供应急现场环境调查与监测仪器设备的保障;区卫生健康委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物资保障;区科委提供应急通信及信息联络和物资保障;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保障;区交通委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时运输器材的保障;区经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拨管理工作;各街镇(经开区)需建立应急装备物资的动态更新与管理机制。区内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信息与通信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区气象局提供相关气象数据;区水务局提供相关水文数据;区应急局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性质等相关信息支持。区科委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4.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相关的专家库建设,同时应协调联系上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还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的技术水平,为事件的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后期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5.交通与治安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交通委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组织与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处置“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政府要协助做好交通保障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及管理,应根据生态环境局监测、调查情况,划定警戒范围,设置警戒线,维持秩序,疏散群众,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区医疗救护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群众性救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要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

6.7.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行动依据。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街镇(经开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事件情况信息报告

      3.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4.相关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5.应急部门通讯方式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区跨街镇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大批量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松浦大桥取水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事件单位

 

事发地点

 

报告负责人

 

报告时间

 

联系电话

 

事件起因

£违法排污  £安全事故  £交通事故  

£自然灾害  £其他

事件类型

£水污染   £大气污染  £土壤污染 £固废污染  

£生态破坏  £噪声和震动  £其他

影响范围

 

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

 

请求支援的内容

 

其他

 

调查人员签字

 

附件3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序号

应急工作组

主要工作职责

1

指挥决策组

由总指挥及各应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决定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终止响应等各类重要事宜。应急期间,指挥决策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

污染处置组

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组织切断污染源,清理危化品、拦截污染物;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现场警戒和管控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区域。

3

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根据水体、大气、固废、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地貌、水文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并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4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国动办等参加。设置救护点,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工作,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造成中毒。

5

信息发布组

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

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区城运中心等参加。负责对受影响地区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治安管理,实施交通管制等,打击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调控。

7

后勤保障组

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区经委、区科委、区交通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动办、事发地街镇(经开区)等参加。负责环境应急现场的通讯、交通、物资、经费、相关救助等后勤保障工作。

8

事故调查组

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牵头部门,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镇(经开区)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引发环境污染的原因,评估事件的影响,统计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提出事件的防范意见。

9

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街镇(经开区)政府牵头,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涉事相关企业组成。负责做好污染损害赔付、灾民安抚、废物处置以及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等善后工作,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环境恢复建议。

附件4

 

相关单位及其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工作职责

1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提供污染处置建议以及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2

区应急局

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3

区公安分局

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和重要物资;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4

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应急救援支队)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参与制订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洗消危害区域;在灭火救援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废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5

区交通委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提供运输工具及运输物品的相关信息;参与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6

区建设管理委

组织开展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城镇燃气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7

区水务局

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等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8

区交通委

(地方海事处)

组织开展船舶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涉事船舶及运输物品相关情况;参与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9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健康宣教、卫生防疫工作等;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冲洗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0

区城运中心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紧急通知,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11

区国动办

协助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侦检、评估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件现场处置等。

12

区政府新闻办

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的研判、应对和引导,对混淆视听言论或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内容进行有效管控。

13

区气象局

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所需的气象信息数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14

区农业农村委

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农业、渔业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

15

区绿化市容局

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林业、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6

区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监管工作。

17

区经委、

各街镇(经开区)

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和储备保障;负责规划、协调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器材和重要物资的调配。

18

区科委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协调联通、电信、移动运营商向手机用户推送预警信息。

19

区规划资源局

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地块资料,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土地测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20

区市场监管局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造成中毒,做好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监管调控,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21

事发地所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经开区)

配合公安、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开展人员疏散转移,并进行妥善安置;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22

涉事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工艺技术参数、化学品信息、有关图纸、风险防控措施等);做好应急保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其他相关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附件5

 

应急部门通讯方式

 

序号

部门

联系方式

1

市民服务热线

12345

2

环境保护举报热线

12369

3

区应急局

021-37736903

4

区生态环境局

021-57728179

5

区公安分局

110

6

区消防救援支队

119

7

区卫生健康委

120

 


附件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