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浏览
    【字体: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民政、社区
    • 公开主体:区政府
    • 发文字号:松社建办〔2010〕3号
    • 成文日期:2010-07-20
    • 发布日期:2023-07-03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的执政基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本市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导则》(沪委办发〔2009〕33号)(以下简称《导则》)精神,进一步增强居委会自治功能,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居委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理顺社区关系,充分发挥居委会自治主体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理顺居民区各类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党组织是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民区组织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在居委会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发挥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作用,协调好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社区组织的关系支持和保障居委会、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要通过宣传发动,动员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

    (二)拓宽民意渠道,充分发挥居委会自治主体作用

    各街道(镇)要在民主法制框架下,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培育社会自治功能,进一步扩大居民在社区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中的参与度,进一步提高居民对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满意度。居委会要在居民区组织的领导下,切实发挥居民自治的主体作用和代表居民利益的自治作用,坚持“议行合一”,依法履行各项自治职能。要充分发挥“三会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让社区居民听证社会事务、评议政府工作、协调社区矛盾,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指导监督,规范自治组织的运作管理

    业委会要自觉接受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监督指导。按照《导则》和《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9〕51号)的有关规定,居委会要在区和街道(镇)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做好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组建和换届改选工作;要加强对业委会工作的日常指导,以自治的方式帮助业委会规范运作;要加强对业委会工作的日常监督,定期听取业主对业委会的反映并及时帮助业委会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要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

    二、健全工作制度,有序推进社区自治

    (一)健全民主制度

    1、依法民主选举。完善民主选举制度、规范民主选举程序,进一步提高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逐步扩大居委会成员属地化比例。

    2、规范民主决策。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的重要事项,居委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鼓励社区居民和居民区其他群众性组织参与民主决策,切实提高民主决策水平。

    3、加强民主管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事务,居委会要广泛听取意见,使社区不同群体通过民主协商,在社区各项管理事务发挥积极作用。

    4、完善民主监督。切实做好居务公开,与居民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都要纳入居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每年组织召开居民代表、楼组长等参加的评议会,对政府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居民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评议。

    (二)完善工作制度

    1、居委会例会制度。居委会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各项工作,落实工作进度,安排好下一阶段工作。

    2、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各类专题、专项会议,协调解决居民区存在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3、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应分片包块,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开展每周访问或定期接待,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4、值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和错时值班制度,方便居民办事。

    5、联系制度。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加强沟通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切实为居民提供服务。

    6、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居委会及居委会成员履职情况,主动征求意见,接受社区居民的评议。

    三、为居委会减负,切实激发居委会自治活力

    (一)精简会议,规范居委会会议制度

    严格控制居委会会议,建立居委会会议审批制度。街道(镇)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居委会主任会议,对居委会工作进行综合布置。一般工作原则上由街道(镇)相关科室上门指导,确保居委会有更多时间和精力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

    (二)转变职能,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街道(镇)要定期对区职能部门和各科室下达到居委会的事务进行梳理。对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通过每月一次居委会主任例会等方式进行“一口”交办;对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确需居委会协助完成的业务工作,需经街道(镇)同意,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居委会承办;对一些与居民利益无关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居委会无能力完成的工作,要尽量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承办。

    (三)归并评比,建立综合考评机制

    区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要清理归并对居委会的考核评比项目和统计报表,取消重复、无效、流于形式的检查评比和台帐记录,不硬性摊派各类讲座、培训、征文等指标,建立以居民满意度和社情民意知晓度为导向的居委会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居委会围绕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要求开展活动,让居委会有更多的精力在开展自治、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上下功夫,使居委会成为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四、规范居委会运作,为居委会开展自治活动创造条件

    (一)合理设置居委会

    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整合的原则,合理设置居委会。居委会规模一般在1500户左右,规模过大的要逐步调整。居民区不得出现管理空白点,新建小区在居民入住率未达到30%以前,由相邻居委会代为管理或成立筹建组,居民入住达到30%以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成立居委会。

    进一步规范居委会办公用房。新建居委会,各类办公用房必须按照640平米的标准严格落实(其中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少于200平米、社区居民活动室不少于200平米、青少年活动室不少于120平米、社区服务中心不少于120平米);已建居委会但尚未达标的,要通过改造、购买、置换、租赁等形式逐步达标,争取在3年内取得较大突破。

    (二)优化居委会队伍结构

    居委会队伍建设要注重发挥退居二线或刚退休的党员干部、基层活动团队负责人的作用,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参与居委会工作,加强居委会骨干力量。同时,要积极鼓励属地高校毕业生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居委会队伍,为居委会输送新鲜血液,培育年轻人服务社会的公益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加强对居委会成员的分级、分类培训,重点做好居委会副主任、委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所有成员每年轮训一次。

    五、加大财政投入,为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一)保障居委会工作经费

    居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区、街道(镇)二级财政预算,一般每年不低于6万元。其中,日常工作经费4万元,由所在街道(镇)列支,主要用于办公、社区活动、临时应急、社区服务四大类,办公经费不超过20%,包括水、煤、电、房租、电话费、交通费等;活动经费不低于30%,包括楼组建设、文体活动、科普教育等;应急经费不低于30%,包括临时帮困、化解矛盾、访贫问苦等;社区服务费不低于20%,包括各类便民、利民项目等。“以奖代补”经费2万元,由所在街道(镇)列支,主要是对居民满意或解决民生、化解矛盾等单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居委会的补贴。区财政统筹部分居委会“以奖代补”资金,主要对经费相对困难的街道(镇)推进居委会工作和居委会自治工作有特色的单位予以补贴。

    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接受居民监督。

    (二)建立居委会干部待遇增长机制

    居委会成员中列为事业编制的,其待遇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其他全日制成员月基本津贴要保持现有水平,街道(镇)财力许可,每年结合本单位实际可酌情增长;非全日制成员的工作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可视情以通讯费、交通费、高温费等形式予以补贴。

     

     

     

     

    上海市松江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七月二十日

    政策咨询

    验证码
    点击播报验证码

    文件预览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码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网页

      问题清单

      问题 回复内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