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松江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松江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0 阅读次数:

松江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松江区公文公开发布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或拟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发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落实等工作。本区法制、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公文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发布要求;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区政府及区各相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的公文公开发布工作。

第四条(工作流程)

各有关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同步考虑发布要求,包括公文的公开属性、规范性属性、文件解读、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发布途径等。

公文起草。公文起草单位在拟制公文时,应同步填写《松江区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一下简称《意见单》),对于发布要求,提出拟办意见。

公文审核。公文起草单位在报审公文时,应当将本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意见单》附后一并报送审核。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拟稿单位必须将公文及《意见单》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没有《意见单》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和办理;属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还应附上立法依据和文件解读,分别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审查报告和文件解读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和办理。以各单位名义自行制发的公文及《意见单》须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法制机构审核后,再送领导签发。

公文签发。公文签发人在审签公文时,应同时对该公文的规范性属性、公开属性、发布方式、文件解读和发布渠道等情况予以确认。

公文发布。公文签发并印制完成后,各发文单位应根据《意见单》要求,将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在“上海松江”门户网站及时、准确发布。发布工作一般应当在公文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公文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公文备案。公文印制完成后,各发文单位必须根据《松江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备案工作规范》进行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执行。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需要配发解读且发布渠道是新闻发布会或“上海松江”政务新媒体形式的,由起草单位将《意见单》及解读材料附送区新闻办,区新闻办根据《意见单》要求,负责选编内容并同步发布。需要丰富表现形式,增加图表、音频、视频等信息的,由区新闻办与起草单位沟通确认。以各单位名义自行制发的公文需要配发解读的,须按照《松江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五条(发布渠道)

“上海松江”门户网站是公文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上海松江”门户网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文公开发布的权威性。

要统筹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等政务公开平台进行公文发布。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扩大公文发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六条(动态监督)

区新闻主管部门和各公文起草单位应对公文公开发布后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关注社会舆情。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可能对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等重大政务舆情,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快速反应、及时发声。

第七条(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文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公开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以外一律全文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可删减后公开)。认定为不予公开、删减后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发布要求的,应当及时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

各单位要建立公开内容定期审查机制,每季度对本单位未主动公开的公文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相关程序调整公开属性后予以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季度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公文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汇总通报全区公文发布工作情况。

各单位要做好公文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加强审核把关,有效防止失密泄密问题发生。

第八条(考核管理)

公文公开发布工作纳入各单位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松江区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

 

附件

松江区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

文件名称

 

来文单位

 

发布要求

拟稿单位建议

审核单位意见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理由                

□不予公开    理由                

□同意

□不同意

规范性属性

□规范性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

□同意

□不同意

文件解读

□配发文件解读(附后)

□不配发文件解读

□同意

□不同意

发布方式

□全文发布

□删减后发布  理由                

发布时间

□无特殊要求

□配合发布  具体要求                

发布渠道

□“上海松江”门户网站     □新闻发布会

□“上海松江”政务新媒体   □松江报

来文单位审批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审批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操作指南:

1、通过OA平台流转的公文,拟稿单位需将加盖公章的《意见单》以附件形式扫描上传;通过纸质流转的公文,拟稿单位需将加盖公章的《意见单》附后,交区政府办文秘科。没有《意见单》的,区政府办均不予收文。

2、《意见单》的审核工作由区政府办政务公开科负责。

3、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拟稿单位必须填写理由。

4、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同步将文件解读附后;通过OA系统流转的,将文件解读以附件形式同步上传。

5、区政府办拟文人员,需根据意见单内容规范填写OA平台有关选项;在拟文或转发文的流程指定中,需增设政务公开审核环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