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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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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2038Y1012025122964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松市监规〔2025〕1号
    • 成文日期:2025-12-01
    • 发布日期:2025-12-01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

     

     

    松市监规〔2025〕1号

     

     

    关于印发《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助力松江“四个区”建设,服务“2+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质量提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知识产权等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推动区域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强质量标准新高地和知识产权建设的若干意见》,设立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质量发展、标准引领、自主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松江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以打造安全可靠、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显著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

    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管理职责)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并按程序执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事项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质量奖)

    支持各单位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及个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二)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及个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1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及个人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对获得松江区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松江区区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松江区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松江区质量创新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质量攻关)

    对获得“产业质量提升标志性项目成果奖”的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共性质量技术攻关项目成果奖”的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建设,对申报并通过国家级、市级项目效能评估的实施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标准创新成果奖)

    对新获得“上海标准”评价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有多个标准制修订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根据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一)对主导制定(起草单位前三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二)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的支持;

    (三)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支持;

    (四)对由本市社会团体发布的、被市区两级政府部门采信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起草单位第一名)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标准化试点)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

    支持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活动,鼓励链主企业申报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创建,以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产业链和创新链。

    (一)对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支持;

    (二)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支持;

    (三)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四)对于新承担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给予1:1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品牌发展)

    对新获“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扩项每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认证服务)

    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服务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

    对首次获得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典型案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获得FMEA(失效模式及影响分析)应用典型案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第十六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首次认证审核的工业制造业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第十七条 (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奖)

    支持企业积极申报中国专利奖、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推动创新主体提升高价值专利培育水平。

    (一)中国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二)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单位,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奖励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对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的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十九条 (商标品牌建设)

    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园区、市场)

    完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梯度培育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一)     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分别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

    (二)     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对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获得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资金扶持的园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

    (三)     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支持,不超过5万元;

    (二)     鼓励本区知识产权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对首次通过分级评价获得登记证书的企业,按照实际评价费用50%给予支持,同一主体不超过20万元;

    (三)     对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的单位,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项目开展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50%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20万元;

    (四)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本区实际的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给予50%、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五)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以后补贴方式补贴首次申请,按实际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的50%,同一主体不超过20万元;

    (六)     支持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对企业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经相关机构鉴证,结合该专利转化运用情况,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或转让金额的1%予以支持,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七)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分别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

    (八)     对首次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每件产品给予2万元的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提升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一)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对获得市知识产权局资金扶持的以下类别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0.5的配套支持,市区两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维权成本:

    1.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

    2.对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

    3.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

    (二)     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对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对获得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资金扶持的本区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

    (三)     推进本区商贸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认定为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结合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次性且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质量改进、品牌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人员专业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材料真实性)

    申报单位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一经查实,将取消一切支持资格,追缴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他)

    本办法由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制定配套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内容。

    本办法与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原《松江区加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市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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