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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松江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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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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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06-17
    • 发布日期:2025-02-27

    一、文件修改背景

    2024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同时,经营主体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需求和自建房安全管理要求等,都对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需求,同时进一步规范基层登记机关实践,有必要对《上海市松江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进行修订。

    二、文件修改过程

    为确保《细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结合社会公众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对本细则进行了修改。

    三、文件修改必要性

    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进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降低投资创业成本,促进区域经济有序、健康、安全发展,同时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连贯性,对相关表述和内容进行了修改。

    四、文件修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2018年8月5日公布实施;

    2、《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

    4、《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2024年3月20日起实施。

    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沪市监注册〔2024〕61号),2024年2月23日起实施。

    五、主要修改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共十九条,将“安全、规范、便利”作为修订原则,在严守安全底线基础上,通过应用数字技术探索推动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同步规范并推广“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等改革举措,着力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降低住所登记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适应上位法规定。一是增加《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作为制定依据,将文件名称和条款中“企业”统一调整为“经营主体”,同时,增设定义条款(第二条)。二是按照住宅小区会所是否由全体业主共有,分类调整办理住所登记所需业主大会参会和表决比例(第七条)。三是结合本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的要求,将相关住所证明的出具方,由村民委员会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单位(第八条)。

    (二)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明确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符合条件的非居住房屋信息,相关房屋用于登记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第十六条)。

    (三)降低住所使用和登记成本。一是放宽经营场所办照要求,本区登记的经营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登记或备案手续。同时,为充分满足企业需求,确有需要的,企业也可以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或“一照多址”备案。(第十五条)。二是本区设置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供社区内从事基本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三是明确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条件(第十三条)。

    (四)强化房屋安全责任。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第五条)。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提条件的工作要求,对使用农村、城镇无不动产权证房屋办理登记的,明确由街镇等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中,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第八条、第九条)。


    政策原文:上海市松江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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