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管理规范》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38N1012025011708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松市监标准〔2025〕2号
- 成文日期:2025-01-08
- 发布日期:2025-01-08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松市监标准〔2025〕2号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管理规范》已经区政府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并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文件编号及名称为:DB 31117/Z 002-2025《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管理规范》,上述文件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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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管理规范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联系人:郑建孟,电话:37615283)
上海市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DB 31117/Z 002—2025
代替 DB 31117/Z 0002—2019 |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
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One Network Communication Office” special window in Yangtze River Delta G60 Kechuang Corri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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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发布
2025-02-01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DB 31117/Z 002—2025
8 监督与评价..............................................................5
附录A(资料性)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服务事项清单.......................7
DB 31117/Z 002—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 31117/Z 0002—2019《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管理规范》,与DB 31117/Z 0002—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9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9年版的第2章);
c) 更改了“专窗”的定义(见3.4,2019年版的3.1);
d) 删除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定义(见2019年版的3.4、3.5);
e) 增加了“线下窗口”和“虚拟窗口”的定义(见3.4.1、3.4.2);
f) 更改了专窗工作人员配置的要求(见4.2,2019年版的4.2);
g) 更改了“人员要求”相关表述(见4.3,2019年版的4.3、6.1、7.1);
h) 更改了“工作职责”相关表述(见4.4,2019年版的4.4);
i) 更改了专窗服务场所相关要求(见5.1.3,2019年版的5.1.3);
j) 更改了“环境维护”相关内容(见5.1.3.3,2019年版的5.1.4);
k) 更改了“服务设备”相关内容(见5.2,2019年版的5.2);
l) 更改了专窗工作人员服务要求相关内容(见6.1,2019年版的4.3、6.1);
m) 更改了“接收咨询”相关内容(见6.3.1,2019年版的6.3.1);
n) 更改了“业务办理”相关内容(见6.3.2,2019年版的6.3.2);
o) 更改了“流转”相关内容(见6.3.3,2019年版的6.3.3);
p) 删除了“印章”相关内容(见2019年版的8);
q) 更改了“附录A”相关内容(见附录A,2019年版的附录A);
r) 删除了《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服务同意书》(见2019年版的附录B);
s) 更改了《长三角综合服务通办窗口收件凭证》相关内容(见附录B,2019年版的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松江区数据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长三角(嘉兴)分院、松江区数据局、嘉兴市数据局、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杭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金华市政务服务中心、苏州市数据局、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合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磊、曹宇琤、郁峰、李君、杨宏、张瑞、江力君、刘思薇、刘婷婷、金敏璐、马慧、陈磊、沈逸俊、范志刚、王婷婷、戴天仪、俞悦、汪旭、胡钱雷、黄飞、王进方、俞晨晨、单世龙。
本文件所取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9年首次发布为DB 31117/Z 0002—201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为推荐性。有关对本标准的建议和意见,向松江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DB 31117/Z 002—2025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以下简称“专窗”)的机构和人员、设施设备、窗口服务、服务保障、监督与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专窗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政务服务中心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r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来源:GB/T 32170.1-2015,3.1]
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来源:GB/T 32170.1-2015,3.2]
政务服务事项 government service item
行政权力事项与公共服务事项合称为政务服务事项,本标准所涉及的事项指政务服务事项。
[来源:ZWFW C0109.1-2018,3.3]
设置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综合服务专窗平台、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综合服务专窗平台,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提供异地办理服务的窗口,包含线下窗口和虚拟窗口。
3.4.1
设置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服务专窗,提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线下帮办服务的窗口。
3.4.2
设置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服务专窗、自助服务区等,提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在线帮办服务的窗口。
4 机构和人员
4.1 管理机构
专窗所在政务服务中心应负责对专窗工作人员和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4.2 人员配置
4.2.1 应根据岗位职能定位,按人员从业经验和专业背景进行分类管理。
4.2.2 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量要求对线下窗口和虚拟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配置。
4.2.3 线下窗口与虚拟窗口配置的工作人员均不应少于2名,且能够满足AB岗工作制的需求。
4.3 人员要求
4.3.1 专窗工作人员应按所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应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工作时间内,不应擅自脱岗或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4.3.2 对于有相关需求的服务对象,专窗工作人员不应以未到上班时间或已过下班时间为由,拒绝受理业务或停止办理业务。
4.3.3 专窗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按所在政务服务中心要求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做到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精神饱满。
4.3.4 专窗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服务环境,保持工作区域整洁且不摆放私人物品。
4.4 工作职责
4.4.1 专窗工作人员应熟悉专窗服务内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4.4.2 专窗工作人员应熟悉服务事项相关的审批流程,掌握有关行政审批的政策、动态、在办事项进程等信息。
4.4.3 专窗工作人员应根据其他城市专窗工作需要,协助查询在本专窗服务范围内相关登记和监管信息。
4.4.4 专窗工作人员应对相关资料做好整理、保管、保密和移交工作。
5 设施设备
5.1 服务设施
5.1.1 设置地点
专窗应设置在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区的政务服务中心。
5.1.2 专窗标志
专窗应在醒目位置设有统一的G60标识。
5.1.3 场所要求
5.1.3.1 应至少设置1个线下窗口和1个虚拟窗口,每个专窗窗口工作空间不应小于10㎡。
5.1.3.2 专窗服务场所布置应符合行政办公工作要求,周边应避免阳光直射、保持安静、布局合理。
5.1.3.3 专窗服务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日常保洁工作应按专窗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5.2 服务设备
5.2.1 设备配置
5.2.1.1 专窗应配备能满足办公需求的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高拍仪、高清网络摄像头、耳麦、扫码枪、社保卡读卡器、办公桌椅和档案柜等。
5.2.1.2 专窗设备应具备互联网环境,且带宽应达到100M以上。
5.2.1.3 虚拟窗口自助服务区设备必备模块应包括服务端显示屏、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二维码扫描模块、人脸识别摄像头、高拍仪、全键盘、鼠标、主机模块。
5.2.2 设备维护
5.2.2.1 专窗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本人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专窗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备维护人员处理。
5.2.2.2 虚拟窗口如有变动,专窗工作人员应及时维护更新服务联系方式,定期发起对端呼叫确保虚拟窗口整体流程正常运转。
5.2.2.3 专窗所需办公设备的维护管理应按照专窗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设备维护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6 窗口服务
6.1 服务要求
6.1.1 专窗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参加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业务技能及协调沟通能力,掌握“一网通办”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收件要求。
6.1.2 专窗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使用文明用语,礼貌服务,耐心解答;
——不以种种借口推诿、敷衍塞责;
——不刁难服务对象,不与服务对象争吵或拒绝受理业务;
——虚心听取服务对象提出的批评意见及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保护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6.1.3 专窗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满足以下业务要求:
——对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为服务对象进行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
——对不属于本岗、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解释清楚,并告知服务对象到正确的窗口办理;
——对不属于受理服务范围内的事项,解释清楚,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接收材料时出具接收材料清单,对于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服务对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注:一次性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承诺时限等相关信息。
6.2 服务内容
6.2.1 应为服务对象异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提供“一网通办”服务,可办理事项清单详见附录A。
6.2.2 专窗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按照授权范围完成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事项咨询收件服务;
b) 指导服务对象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c)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政策解答、事项申报等各类咨询服务;
d) 提供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清单和需填报的表单,指导服务对象填写各类表单;
e) 跟踪事项审批进程,及时向相应城市专窗和服务对象反馈,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6.3 服务程序
6.3.1 接收咨询
6.3.1.1 专窗工作人员应识别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可通过虚拟窗口来办理:
——不可通过虚拟窗口办理:与服务对象沟通并引导服务对象至线下窗口办理;
——可通过虚拟窗口办理:与服务对象沟通通过虚拟窗口进行办理,同时协助服务对象在设备上发起呼叫。
6.3.1.2 专窗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做出一次性告知并提供事项服务告知单。
6.3.1.3 对于在自助服务区办理的事项,专窗工作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办理事项的要求,提供操作指导服务。
6.3.2 业务办理
6.3.2.1 线下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调用办理事项属地业务服务功能完成收件操作。收件后应与服务对象确定事项办理结果的领取方式,并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服务专用章且满足附录B规定的《长三角综合服务通办窗口收件凭证》,同时将服务对象和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录入属地部门通办窗口管理系统。
6.3.2.2 虚拟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接收呼叫后,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办理事项的要求,通过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远程控制提供操作指导服务。
6.3.2.3 对于虚拟窗口办理的事项,虚拟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协助服务对象选择所办理业务的最佳导办模式,导办模式分为在线申报模式和综合窗口推送模式:
——在线申报模式:虚拟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远程控制协助服务对象所在地打开长三角“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网链接,引导办理;
——综合窗口推送模式:虚拟窗口工作人员通过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虚拟窗口综合窗口平台,推送材料收取流程页面到异地,引导办理。
6.3.2.4 专窗工作人员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如需获得事项审批部门指导帮助,应通过专窗信息交互系统进行实时联络,由事项审批部门所属地专窗工作人员进行远程指导或审查。
6.3.3 流转
6.3.3.1 对于线下窗口办理的事项,服务对象所在地线下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纸质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规定的物流单位,由物流单位递送至许可地专窗。
6.3.3.2 对于虚拟窗口综合窗口推送模式办理的事项,虚拟窗口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下载材料,二次录入到业务系统中,完成接件工作。
6.3.3.3 许可地专窗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批部门进行审查,由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作出受理、审批决定。
6.3.4 查询与协调
6.3.4.1 专窗工作人员应通过专窗模块查询事项办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流信息、审批进度等。
6.3.4.2 专窗工作人员应根据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帮助服务对象联系相关城市服务窗口,协调推进事项办理。
6.3.5 办理结果领取
事项办理结果需要向服务对象颁发纸质材料的,专窗应提供办理结果领取服务。领取方式包括物流直接寄送、至所在地专窗领取和至许可地专窗领取。专窗工作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事前选择的领取方式,提供以下服务:
——物流直接寄送办理结果的,由办理事项审批部门所属地专窗寄送办理结果,并保留相关物流单据作为送达依据存档;
——至所在地或许可地专窗领取的,由相应专窗工作人员提供领取服务,并归档保存领取记录。
6.3.6 归档
事项办结后,专窗工作人员应将相关资料移交归档。
7 服务保障
7.1 财务管理
专窗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财务管理应按照专窗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7.2 文档管理
7.2.1 专窗管理的文档应包括申报材料、证照批文、表格单据、宣传资料等相关文档。
7.2.2 专窗的文档管理应按照专窗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7.3 安全管理
7.3.1 专窗所在场所应配有应急疏散设施和设备。
7.3.2 专窗的安全管理应按照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7.4 信息化管理
专窗开展工作所需的信息化管理应按照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8 监督与评价
8.1 专窗所在政务服务中心应负责对专窗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
8.3 应建立窗口效能问题投诉机制,采取日常巡查、电子监察、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专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附 录 A
(资料性)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服务事项清单
表A.1给出了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可提供的服务事项清单。
表A.1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
1 | 内资有限公司设立 |
2 | 内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
3 | 内资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变更 |
4 | 内资有限公司住所变更 |
5 | 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
6 | 内资有限公司股东变更 |
7 | 内资有限公司注销 |
8 | 内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备案 |
9 | 内资有限公司章程备案 |
10 | 内资有限公司董事备案 |
11 | 内资有限公司监事备案 |
12 | 内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 |
13 | 内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变更 |
14 | 内资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 |
15 | 内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 |
16 | 内资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 |
17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
18 |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
19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 |
20 | 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变更 |
21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
22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
23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 |
24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
25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
26 |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 |
27 |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备案 |
28 | 外商投资公司注销 |
2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
3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31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延续 |
32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补证 |
表A.1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服务事项清单(续)
序号 | 事项 |
33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补证 |
34 |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遗失补办 |
35 |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延期 |
36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延长《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37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38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一体化办理及管理 |
39 | 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息查询 |
40 | 人防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备案 |
41 | 人防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备案 |
42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43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44 |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
45 |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 |
46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
47 |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
48 |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
49 | 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 |
50 | 专利申请受理 |
51 | 养老机构备案 |
52 | 婚姻登记预约服务 |
53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54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55 | 个人申请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
56 | 婚姻登记全程网上查询 |
57 | 独生子女全程网上查询 |
58 | 知青档案全程网上查询 |
59 |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信息查询 |
60 | 社保证明开具(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 |
61 | 标准文献查询、检索服务 |
62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6年免检 |
63 | 对申办大学专科学历公证 |
64 | 申办大学本科学历公证 |
65 | 申办硕士研究生学历公证 |
66 | 申办博士研究生学历公证 |
67 | 申办学士学位公证 |
68 | 申办硕士学位公证 |
69 | 申办博士学位公证 |
表A.1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服务事项清单(续)
序号 | 事项 |
70 | 申办曾用名公证 |
71 | 申办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
72 | 申办亲属关系(与父母)公证 |
73 | 申办亲属关系(与子女)公证 |
74 | 申办亲属关系(与兄弟姐妹)公证 |
75 | 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进度查询 |
76 | 身份证智能预约导航 |
77 | 户籍事项证明 |
78 | 新版社保卡申领 |
79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80 | 社会救助项目证明出具 |
81 | 出入境记录查询 |
82 |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 |
83 | 交通违法罚款缴纳 |
84 | 提供个人社会保险咨询和参保情况查询及个人参保资料(含个人缴费凭证)打印服务 |
85 |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
86 | 公积金查询 |
87 | 医保个人信息查询 |
88 | 远程身份核验 |
89 | 酒类零售许可证 审批新办 |
90 | 酒类零售许可证 审批注销 |
91 | 酒类零售许可证 审批变更 |
92 | 酒类零售许可证 审批延续 |
93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内资公司及分公司)(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
94 | 食品经营许可(依申请注销) |
95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
96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往外省市缴费凭证 |
97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
9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
99 | 市民网上实名认证服务 |
100 | 医师执业资格信息查询 |
101 | 护士执业资格信息查询 |
102 | 入学信息查询 |
103 | 危险品车辆入沪联网联控登记(新办) |
104 | 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查询 |
105 | 企业委托招聘查询 |
106 | 驾照扣分查询 |
表A.1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服务事项清单(续)
序号 | 事项 |
107 | 养老保险账户单信息查询 |
108 | 医保余额查询 |
109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查询 |
11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 |
11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112 | 社保基本信息查询 |
113 | 社保明细查询 |
114 | 个人房产信息 |
115 | 机动车信息查询 |
116 | 驾驶证信息查询 |
1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18 |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补发、损毁换发 |
119 | 公积金缴存证明 |
120 | 公积金贷款查询 |
121 | 公积金明细查询 |
122 | 公积金提取查询 |
123 | 不动产证明打印 |
124 | 个人缴存证明打印 |
125 | 打印公积金贷款 |
126 | 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 |
127 | 打印公积金贷款结清信息 |
128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
129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
130 | 打印公积金还款明细表 |
131 | 打印公积金缴存明细单 |
132 | 打印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信息 |
133 | 打印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信息 |
134 |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
135 |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136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137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
138 |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
139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140 | 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打印 |
141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打印 |
142 | 个人权益单打印 |
143 | 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遗失补办 |
表A.1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服务事项清单(续)
序号 | 事项 |
144 | 律师执业初审(注销登记) |
145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146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注销登记) |
147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14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市级审核 |
14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市级审核 |
150 |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转报 |
151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审核转报 |
152 |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审核转报 |
153 | 公证员执业审核(免职)(初审) |
154 | 兼职律师执业初审 |
155 |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
156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初审) |
157 | 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
158 | 个人未参保证明打印 |
159 | 参保缴费凭证打印 |
160 | 个人缴费信息查询 |
161 | 退休证明打印 |
162 | 养老金证明打印 |
163 |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打印 |
164 | 在职账户信息查询 |
165 | 个人转移信息查询 |
166 | 人员变动信息查询 |
167 | 待遇明细查询 |
168 | 待遇发放明细查询 |
169 | 退休待遇明细查询 |
170 | 退休待遇发放查询 |
171 | 退休待遇汇总查询 |
172 | 个人医保信息 |
173 | 个人医保交易信息 |
174 | 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 |
175 | 个人公积金缴存记录 |
176 | 公积金贷款信息 |
177 | 参加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
178 | 失业登记信息查询 |
179 | 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查询 |
180 | 工伤认定申请结果查询 |
表A.1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服务事项清单(续)
序号 | 事项 |
181 | 社会保险药品目录查询 |
182 |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明细查询 |
183 |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明细查询 |
184 | 企业养老缴费明细查询 |
185 | 社会保险待遇证明自助打印 |
186 |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查询 |
187 | 企业退休人员体检安排查询 |
188 | 居民医保缴费记录查询 |
189 | 居民养老待遇查询 |
190 | 创业培训报名结果查询 |
191 | 创业培训报名查询 |
192 | 失业保险金申领查询 |
193 | 就业创业证申报查询接口 |
194 | 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查询 |
195 | 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信息查询 |
附 录 B
(规范性)
长三角综合服务通办窗口收件凭证
A
B
表B.1规定了长三角综合服务通办窗口收件凭证的内容。
表B.1 长三角综合服务通办窗口收件凭证
办件编号: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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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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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收到以下材料: | |||
根据服务规范,上述材料经网上预审通过后,由本窗口核验并收件,并于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EMS快递服务提交许可地审批部门进行审批。请材料提交人保持电话畅通,可至长三角“一网通办”专栏或许可地政务服务网查询办件状态。 | |||
材料提交人: |
| 联系电话: |
|
收件人: |
| 联系电话: |
|
(受理机构章或承办机构章)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日期:
[1] GB/T 32170.1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服务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2] ZWFW C0109.1-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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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