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上海市松江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征求意见报告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06-17
- 发布日期:2024-10-14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松江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相关区委办局征求意见,要求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区房管局反馈意见:
修改意见:
1、第七条第三款内容建议修改为:“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表决证明文件。 ”
2、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条第四款内容建议修改为:“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尚未审批用途或者改变用途的,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针对上述两项修改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内容制定,为与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故不采纳上述建议。
车墩镇城建中心反馈意见:
请明确以下情况:房屋安全鉴定由谁做、费用谁承担,如何向房屋权属人告知并说明相关情况,相关投诉件由哪个部门接单处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通过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后续我局将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也应告知房屋权属人相关义务。本文件只针对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环节做具体规定。
区经济委员会反馈意见:
建议保留第七条第三款,“以工业厂房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与房屋用途相吻合;如不一致的,应经所属街道、镇或者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为企业住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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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对入驻企业的实际办公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按月将入驻经营主体的数量和类型、主营业态和税收情况等统计数据做好记录。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税收情况等统计数据属于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没有权限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统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企业集中登记地的管理发布了专门的文件,故不在本文件中对后续监管做具体要求,故采纳该条建议删除该部分内容。
结合上述部门意见修改管理细则后,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10月28日收到意见:建议针对第七条关于以工业厂房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需经所属街道、镇或者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有关内容,研究相关法律依据并对该内容是否纳入细则做进一步评估。
我局根据区经济委员会意见保留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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