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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监管工作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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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2038N1012024102919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松市监标准〔2024〕70号
    • 成文日期:2024-10-14
    • 发布日期:2024-10-14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

     

     

    松市监标准〔2024〕70号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监管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监管工作导则》已经区政府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并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文件编号及名称为:DB 31117/Z 024-2024《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监管工作导则》,上述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监管工作导则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联系人:郑建孟,电话:37615283)

     


    上海市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DB 31117/Z 0242024

     

    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监管工作导则

    Guide for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 station

     

     

     

    2024-10-14发布

    2024-11-01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DB 31117/Z 024—2024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市场监管所..............................................................2

    5.1 职责与部门设置

    5.2 人员要求

    5.3 保障设施

    6 监管任务流程及要求

    6.1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6.2 投诉举报处理

    6.3 专项检查

    6.4 “大体检”工作

    7 工作内容

    7.1 信用监管

    7.2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管

    7.3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7.4 价格监管

    7.5 广告监管监管

    7.6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7.7 计量监管

    7.8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7.9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

    7.10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

    7.11 药品安全监管

    7.12 化妆品安全监管

    7.13 医疗器械监管

    7.14 知识产权监管........................................................22

    7.15 认证认可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8 检查结果

    8.1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8.2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8.3 专项检查处理结果

    8.4 “大体检”处理结果

    附录A  (资料性) 中山市场监管所部门设置和工作职责履行的典型案例

    参 考 文 献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峰、贾黎、马亮、顾勤婷、马樱英、焦捷。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为推荐性,有关对本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DB 31117/Z 024—2024

    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监管工作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市场监管所”)综合监管标准化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管理所的设置、监管任务流程及要求、工作内容和检查结果。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下设市场监管所开展的综合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监督管理所  market regulation station

    由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和管理,依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执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

    3.2  

    综合监管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统筹各类监管资源,建立以块为主的跨条线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形成“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监管机制。

    3.3  

    双随机一公开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模式。

    4 总体要求

    4.1 应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规范行使裁量权,坚持权责统一、依法行政、执法公正。

    4.2 应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依法合理划分事权,统一业务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实现基层执法的规范统一,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3 应坚持强化落实日常综合监管,创新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有效整合基层市场监管资源,与信用监管、分类监管联动,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科学监管模式。

    5 市场监管所

    5.1 职责与部门设置

    5.1.1 市场监管所的具体职责应结合辖区工作实际予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a)        在辖区内宣传贯彻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b)       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测和专项整治工作;

    c)        按照区市场监管局授权范围,负责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d)       按照区市场监管局授权范围,开展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具体负责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e)        按照区市场监管局授权范围,负责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投诉、举报、信访处理工作;承办所属区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所在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5.1.2 应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部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体现党的建设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附录A给出了市场监管所部门设置和工作职责履行的一个典型案例。

    示例:某市场监管所机构设置如下:

    ——监督管理一组

    ——监督管理二组

    ——监督管理三组;

    ——监督管理四组

    ——综合组。

    5.2 人员要求

    5.2.1 人员配备

    5.2.1.1 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所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市场主体数量、常住人口数量、监管执法任务等因素,确定市场监管所人员数量。

    5.2.1.2 应设所长1名、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所长若干名。

    5.2.1.3 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事务、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基本工作岗位,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5.2.1.4 应配备专(兼)职法制审核员1名。

    5.2.1.5 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市场监管所现有的人员年龄结构、学科背景和从业经验等综合考量、优先配置新招录人员,新录用编内人员连续在基层所工作经历应不少于2年。

    5.2.1.6 应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协助开展日常工作。辅助人员不应单独从事行政执法的立(销)案、受理、调查、审核,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应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5.2.1.7 应借助街镇力量建立网格巡查员队伍,开展日常巡查,上报安全隐患。

    5.2.2 人员能力

    5.2.2.1 所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市场监管工作经历,应取得执法证件。

    5.2.2.2 监管人员应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基本工作能力。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的人员应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通用知识,从事专业性强的监管执法业务的人员应符合市场监管执业技术要求,并具备与从事相关市场监管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能。

    5.2.3 人员培训

    5.2.3.1 教育培训应突出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实操性要求,以学理论、学政策、学法规、学业务为重点,培养会监管、会办案、会服务、会维权的“一专多能”复合型监管执法人才。

    5.2.3.2 应注重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的教育培训,明确职责、权限、廉政风险点,增强市场监管所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5.2.3.3 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技能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自学和行政执法相关资格考试,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5.3 保障设施

    5.3.1 办公设备

    应具备满足办公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电话、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保险柜、办公桌椅、档案柜等。

    5.3.2 执法装备

    执法装备应参照《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配备市场监管所所需其他装备,并及时更新、优化、升级。鼓励使用新技术、新产品,保证装备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保障执法能力。

    5.3.3 交通装备

    行政执法车配备应实现总量控制,至少有1辆行政执法车,区市场监管局配备的行政执法车应向市场监管所倾斜。行政执法车可用于行政执法活动、日常监管、巡查、消费纠纷调解服务等工作。

    5.3.4 通讯指挥装备

    应配备通讯指挥工具,如手持执法终端(手机)等。

    5.3.5 取证装备

    应配备满足执法过程中取证工作需要的装备,按需求选配执法记录仪、数码相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或平板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

    5.3.6 快速检测装备

    按需求选配,如:超声波清洗机、微型离心机、电子天平、药品快速检验箱、食品安全快速检验箱、ATP荧光仪、三用紫外分析仪、食用油检测仪、激光温度计、食品中心温度计、食品酸度计等。

    5.3.7 应急处置及防护装备

    按需求选配,包括防护服装、防尘毒口罩、护目镜、防护手套、食品应急处置包、钢盔、救护包、消毒设备及用品、灭火器、其他防护用具等。

    5.3.8 其他设备

    按需求选配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大厅、询问室等重要区域安装24h电子监控系统;

    b)       消防安全控制系统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6 监管任务流程及要求

    6.1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6.1.1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流程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按图1给出的流程执行。

    图1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流程图

    6.1.2 工作要求

    6.1.2.1 应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监管需求,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和选择性执法。

    6.1.2.2 应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工作。选派过程应充分考虑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确保选派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1.2.3 在开展检查工作前,应明确检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查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检查事项内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确保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1.2.4 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将监管检查信息向社会公示,包括被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

    6.1.2.5 应充分利用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加强对检查结果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监管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6.1.2.6 应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监管责任的落实。

    6.1.2.7 应明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内部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6.1.2.8 应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和优化工作流程和方法,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6.2 投诉举报处理

    6.2.1 投诉和举报处理流程

    投诉处理工作按图2给出的流程执行。

    微信图片_20240924135534

    图2 投诉处理流程图

    微信图片_20240924135534

    图2  (续)

    举报处理工作按图3给出的流程执行。

    图3 举报处理流程图

    6.2.2 工作要求

    6.2.2.1 应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接收机制,确保渠道畅通、信息准确,收集并接收来自各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接收窗口或热线电话,明确接收时间、方式及流程,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形成详细的台账记录,以便后续跟踪处理。

    6.2.2.2 对于接收的投诉举报,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真相。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材料,调查结果真实可靠。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诉举报,应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和手段。

    6.2.2.3 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对于查实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6.2.2.4 应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应采取保密措施,对于因泄露举报人信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2.2.5 在处理完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质疑或不满,应耐心解答并妥善处理,确保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6.2.2.6 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通过开展投诉举报处理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6.2.2.7 应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

    6.3 专项检查

    6.3.1 专项检查流程

    专项检查工作按图4给出的流程执行。

    图4 专项检查流程图

    6.3.2 工作要求

    6.3.2.1 在进行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前,应明确检查的具体目标和涵盖的范围。包括确定检查的领域(如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价格监管等),以及涉及的市场主体(如生产企业、销售商户等)。

    6.3.2.2 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计划包括检查的时间安排、人员分工、检查方法和步骤等具体内容。

    6.3.2.3 培训内容应涵盖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方法、沟通技巧等方面,以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6.3.2.4 在检查过程中,应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亮证执法、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记录填写等每个环节都符合规定要求。

    6.3.2.5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应做到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市场主体。应杜绝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行为,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6.3.2.6 在检查结束后,应整理检查材料,对检查结果进行准确记录。记录应详细、客观、完整,包括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证据以及提出的整改建议等。

    6.3.2.7 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市场主体进行整改。应督促其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整改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应对整改情况追踪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3.2.8 市场监管专项检查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应开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6.4 “大体检”工作

    6.4.1 “大体检”工作流程

    “大体检”工作按图5给出的流程执行。

    图5 “大体检”工作流程图

    注:“大体检”云平台是通过设置云课堂、云自查、云留言、云对接、关键字自查和质量基础六个功能模块,以企业自查、第三方评估和行政检查等方式帮助企业系统清理市场监管领域各类隐患、精准对接企业需求、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6.4.2 工作要求

    6.4.2.1 应结合所在街镇产业特色,制定市场所“大体检”工作方案,确定年度专题服务行业,明确当年度“大体检”侧重点,形成“一镇一行业,一所一特色”。

    6.4.2.2 应建立重点服务企业名录。

    6.4.2.3 应引导辖区企业自主使用“大体检”云平台对照自查、清除隐患,鼓励重点企业在线申报质量提升需求,设立“大体检”专员,实时回应企业线上需求,应制作普法图文和视频,提交反不正当竞争科上传到“大体检”云平台“云课堂”模块。

    6.4.2.4 在远程指导和企业自查基础上,应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其隐患整改;对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企业,执法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上一年度“大体检”重点企业,应进行复查回访。

    6.4.2.5 针对行政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用好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指导约谈。

    6.4.2.6 应线下走访和线上接收企业需求相结合,为确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精准政策指导和绿色办事通道。应从发掘需求、问题到提出方案到服务落地,形成服务闭环。

    6.4.2.7 应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既做到抓重点、查死角、堵漏洞、防风险,又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6.4.2.8 应对“大体检”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企业“体检档案”和行业“提升档案”,固化治理成效。应研究汇总企业反映普遍性问题和行业共性需求,探索推广解决路径和服务手段,由点及面惠及辖区市场主体。

    6.4.2.9 应将“大体检”融入日常监管工作,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监管模式,不断完善和优化体检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效能,建立长效机制。

    7 工作内容

    7.1 信用监管

    信用监督工作主要是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一年一次。

    b)       监管措施:

    1)        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        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依法列入并强化联合惩戒;

    3)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结合。

    7.2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管

    7.2.1 网路经营主体数据维护

    对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5个工作日至少一次。

    b)       监管措施:

    1)        待维护网站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纳入建库;

    2)        网站无效链接、数据错误的提交科室进行确认处理;

    3)        对企业自主申请网上亮照直接导入数据进行复核,修正补全相关信息。

    c)        监管方式:线上。

    7.2.2 网上检查工作

    对网站、网店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上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措施:

    1)        检查网店、网站、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        发现网络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使用在线留证系统保存相关内容;

    3)        对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4)        对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但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c)        监管方式:线上。

    7.2.3 网络违法线索处理

    对网络违法线索的处置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措施:

    1)        打开涉案网址,查看网址。对于能正常访问、违法内容依然存在的网页,使用留证系统保存;

    2)        确定网站开办者,明确是否具有管辖权;

    3)        对涉及违法内容,应当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开展核实检查;

    4)        对于网络违法线索来源为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信访人。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

    7.2.4 在线留证

    使用专用软件进行在线留证,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措施:

    1)        使用留证系统,可实现视频、APP、公众号等形式的取证留证(出现留证失败或无法留证的情况,可申请“人工协助”);

    2)        通过系统可以生成执法文书、申请司法鉴定。

    c)        监管方式:线上。

    7.2.5 网上亮证亮照检查

    对企业网上亮证亮照进行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措施:

    1)        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检查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2)        指导辖区内企业进行网上亮证亮照。

    c)        监管方式:线上。

    7.2.6 商品交易市场巡查

    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月至少一次。

    b)       监管措施:

    1)        现场检查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资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2)        检查场内经营户的经营资质信息公示,进销货台账等;

    3)        检查市场内是否存在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场内经营户是否存在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4)        检查市场内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活禽经营活动。

    c)        监管方式:线下。

    7.2.7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措施:

    1)        查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国家、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2)        查处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为;

    3)        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

    7.2.8 长江禁渔监管

    开展长江禁渔监管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措施:

    1)        开展长江禁渔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

    2)        检查水产品经营者的进销货台账;

    3)        检查水产品经营场所的门头、菜单等涉渔信息,严查经营者收购、加工和销售长江野生鱼的行为;

    4)        对网络销售渠道的涉渔信息开展监管,禁止非法售卖长江野生鱼行为和虚假售卖长江野生鱼。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

    7.2.9 活禽交易监管

    活禽交易监管应按照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措施:根据《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查处以下活禽违法销售行为:

    1)        非定点经营活禽;

    2)        从事鸡、肉鸽、鹌鹑以外的活禽交易;

    3)        暂停交易期间,仍进行活禽交易的;

    4)        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或者活禽经营者未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

    5)        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未查验检疫证明、流通追溯单据的。

    c)        监管方式:线下。

    7.2.10 合同行为监督检查

    合同行为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措施:

    1)        监督检查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2)        监督检查是否对属于备案范围的格式条款及时办理备案;

    3)        监督检查对于非刚性违法,但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经行政约谈、制发修改建议书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

    4)        监督检查合同活动中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c)        监管方式:线下。

    7.3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工作主要是直销监管,对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非直销经营网点(包括各类以传统形式开展经营的主体)进行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一年一次。

    b)       监管要求:主要监管内容:

    1)        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

    2)        是否建立和实行完善的直销活动管理制度;

    3)        是否存在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的直销产品;

    4)        是否存在信息报备、披露中发布虚假信息、具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报备、披露信息的行为;

    5)        是否存在发布直销员报酬广告,对产品夸大虚假宣传,宣扬直销员以往收入情况及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或诋毁同行业声誉等行为;

    6)        服务网点是否开展经营活动;

    7)        服务网点退换货制度的执行情况;

    8)        服务网点是否展示直销产品的价格,并与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一致;

    9)        服务网点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企业的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10)   直销企业招募的直销员是否属于法规禁止的七类人;

    11)   直销员是否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12)   是否存在强行推销、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推销行为;

    13)   直销培训活动的组织者是否为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

    14)   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

    15)   培训活动是否含有违法内容;

    16)   配合市局对辖区内直销企业主动报备的各类大型年会、表彰会等与直销业务有关的会议进行驻场监管。

    直销企业大型活动监管:

    1)        报告和备案:直销企业在本区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影剧院、广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召开年会、营销峰会、产品推广会、表彰会等大型活动,应事先向区局报告或备案,区局应当做好相应的监管记录,并应当及时与直销企业上海分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沟通,在活动前部署好相关监管工作安排。凡知悉直销企业组织大型活动人数超过5000人的,分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处报告。

    2)        驻场监管:直销企业举办下列大型活动的,活动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管:(1)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各类大型活动;(2)各类年度表彰大会;(3)接到举报涉嫌存在违法嫌疑的其他活动。

    3)        驻场监管内容:市场监管所驻场监管直销企业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应当监管该活动是否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2)不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3)不应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4)不应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5)不应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4)        驻场监管方式:(1)活动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负责与相关公安部门的联系合作,配合监管活动现场的秩序。(2)市场监管所到直销企业大型活动现场监管的,应派至少2名执法人员着便装到活动场所。(3)参与现场监管的执法人员不应接受企业赠送的纪念品,参加活动不特别介绍,参加会议不放置席卡。如有必要,可安排摄像或录音记录活动情况。(4)活动现场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指出,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口头汇报区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要求直销企业暂停活动。(5)直销企业组织大型集会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活动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区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应在案件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报告报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备案,同时抄送直销企业上海分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知晓。(6)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活动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填写《本市直销企业大型活动监管记录表》,报区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由区局反不正当竞争科报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备案,并抄送直销企业上海分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

    c)        监管措施:

    1)        对辖区内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建立企业监管档案;

    2)        对辖区内服务网点、非直销经营网点及直销员等开展日常监管,建立监管档案;

    3)        受理、处理相关举报投诉;

    4)        向市局报送辖区内直销监管工作情况;

    5)        依法查处辖区内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直销员,非直销经营网点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d)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结合。

    7.4 价格监管

    价格监管工作主要是对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一年一次。

    b)       监管措施:

    1)        加强行政指导,通过解读政策、实地调研、提醒告诫,明确政策口径和监管预期;

    2)        强化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整改。

    c)        监管方式:线下。

    7.5 广告监管监管

    7.5.1 三品一械广告双随机抽查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抽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一年一次。

    b)       监管措施:

    1)        需要责令改正的,提出整改要求,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2)        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3)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        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结合。

    7.5.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双随机抽查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一年一次。

    b)       监管措施:

    1)        能当场纠正的,告知被抽查企业直接予以纠正;

    2)        需要责令改正的,提出整改要求,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3)        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4)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5)        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结合。

    7.6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对商品条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一年一次。

    b)       监管措施: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c)        监管方式:线下。

    7.7 计量监管

    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企业、商店(超市)、医院和眼镜店等对民生领域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措施:

    1)        需要责令改正的,提出整改要求,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2)        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c)        监管方式:线下。

    7.8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7.8.1 常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常规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要求:按照抽查比例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执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执行,1家使用单位每类特种设备(如果有)至少抽查1台(套)。

    c)        监管措施:检查人员应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做出记录:

    1)        发现违法行为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2)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3)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d)       监管方式:线下线上结合;

    1)        线上可通过“特种设备综合服务平台”、“上海市智慧电梯管理平台”、“特设码”APP等,对企业开展非接触式监管;

    2)        对线上发现的两个规定主体责任落实,人员操作证过期,设备未按时维护保养或点检,设备超过检验有效期,超时应急救援等问题隐患线索。

    7.8.2 专项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b)       监管要求:根据区局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按照专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或者参照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前应当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c)        监管措施:同常规监督检查。

    d)       监管方式:线下。

    7.8.3 其他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其他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b)       监管要求: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前,应当确定针对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

    c)        监管措施:同常规监督检查。

    d)       监管方式:线下。

    7.9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

    7.9.1 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对食品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根据食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开展,其中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年开展全覆盖检查,其余单位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

    b)       监管措施:按照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表内项目开展检查。

    c)        监管方式:线下实地检查;线上使用“食安码”、“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证照公示、索证索票、食品追溯等数据进行非现场检查。

    7.9.2 食品经营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对新获证食品经营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在取证后一个月内开展首次监管。

    b)       监管措施:按照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表内项目开展检查。

    c)        监管方式:

    1)        线下实地检查;

    2)        线上使用“食安码”、“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证照公示、索证索票、食品追溯等数据进行非现场检查。

    7.9.3 食品经营专项检查

    对食品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以及重大活动保障的要求。

    b)       监管措施:按照专项检查的要求以及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表内项目开展检查。

    c)        监管方式:

    1)        线下实地检查;

    2)        线上使用“食安码”、“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证照公示、索证索票、食品追溯等数据进行非现场检查。

    7.10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

    1)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        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3)        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4)        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b)       监管措施: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

    c)        监管方式:

    1)        线下;

    2)        线上,配合使用“食安码”,“食安云间”等“互联网+监管”方式。

    7.11 药品安全监管

    7.11.1 药品零售企业监管

    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

    1)        按照《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规范》的要求,五星级药店不少于1次/年,四星级、三星级药店少于2次/年(半年一次),二星级药店不少于3次/年(四个月一次),一星级药店不少于4次/年(一季度一次);

    2)        GSP符合性检查:对上一年度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开展1次GSP符合性检查,对其他企业在3年内实现全覆盖检查。

    b)       监管要求:对药品零售企业结合分级分类和网络销售报告信息,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开展网络销售的企业为重点对象,聚焦违规回收或者销售回收药品、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未按规定配备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等情况问题开展线上线下协同检查,检查内容覆盖企业网络经营行为,通过网络交易数据检查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违规销售禁售品种的情形。

    c)        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分类分级、监督抽样。

    d)       监管方式:线下。

    7.11.2 药品使用单位监管

    对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

    1)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院、民营门诊部:1次/每半年;

    2)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内设医疗机构:1次/每年。

    b)       监管要求: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药品,冷链药品、集采中选药品、中药配方颗粒、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为重点品种,聚焦药品购进渠道及票据管理、验收记录和追溯管理、储存养护和有效期管理开展检查,对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与互联网诊疗配套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情况。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接种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储存配送涉及的仓库、车辆、温度监测监控设备等关键设施设备,验收、出入库管理、养护管理、不合格品控制等关键环节,全程冷链控制、疫苗电子追溯落实情况和质量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c)        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监督抽样。

    d)       监管方式:线下。

    7.12 化妆品安全监管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不少于上一年度检查数量,其中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1次/每年。

    b)       监管要求:

    1)        落实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要点,美容美发单位、母婴用品店和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重点场所的专项检查,关注化妆品小样经营监管情况。

    2)        对检查缺陷多、监督抽检不合格、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频发、被行政处罚的重点企业,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动态监管;

    3)        对辖区内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重点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全项全覆盖检查;

    4)        落实受托生产企业监督、产品留样、不良反应监测、风险产品召回等责任,推动注册人、备案人日常监管与产品备案后检查相结合。

    c)        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分类分级、监督抽样。

    d)       监管方式:线下。

    7.13 医疗器械监管

    7.13.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

    1)        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组织全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

    2)        三级监管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其中每2年全项目检查1次;

    3)        二级、一级监管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二级、一级监管的企业,应至少覆盖“上海市药械化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年度计划待检查列表”中的企业。

    b)       监管要求:

    日常检查,在现场应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2)        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有效履职;

    3)        经营产品的首营审核资料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4)        查看验收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5)        查看库房设施设备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        查看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7)        查看出库时随货同行单及销售管理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8)        查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9)        产品上市后不良事件和召回;

    10)   年度自查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11)   如开展网络销售,是否完成网络销售告知;网络销售主页面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网络销售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专项检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

    1)        围绕全年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继续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企业、医疗美容类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含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眼视光医疗器械、眼用粘弹剂等青少年近视防治相关医疗器械,避孕套、艾滋病防治、辅助生殖等医疗器械及清网行动等专项检查,并于各专项结束后,在“上海市医疗器械追溯申报系统”中上报专项检查总结、专项检查统计表。

    2)        完成检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情况录入行政检查管理系统,相关资料可作为附件上传,录入系统时勾选专项名称;

    飞行检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

    1)        针对产品抽检不合格、投诉举报反应情况、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安全风险、年度自查报告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等情况,组织飞开展行检查。

    2)        市场所跨街镇飞行检查。以双随机形式开展飞行检查,全年1-2次集中飞检,与大队飞检单位不重复。对辖区内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重点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全项全覆盖检查;着力推动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受托生产企业监督、产品留样、不良反应监测、风险产品召回等责任,推动注册人、备案人日常监管与产品备案后检查相结合,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c)        监管措施:

    1)        飞行检查为主、告知检查为辅;

    2)        运用全项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开展。

    d)       监管方式:线下。

    7.13.2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后核查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后核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

    1)        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后的2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

    2)        同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在相关许可检查内容覆盖第二类备案内容的情形下,可将许可现场检查作为备案核查,但仍需在监管系统中录入检查信息,并在备注中进行标注“本次核查与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检查同步进行”。

    b)       监管要求:

    1)        实施检查前,查阅企业历年来的行政处罚、证后监管记录,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时,按照《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评定内容及检查要点》逐条检查,在《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中填写不符合项目编号及内容;“检查情况汇总”项中,应填写本次检查时核查的产品、记录等具体检查内容;

    3)        督促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松江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信息平台”,在“器械追溯申报系统”填报企业经营产品信息;

    4)        检查信息录入。完成检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反馈情况录入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

    5)        对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企业整改到位。整改信息录入。对于限期整改(无需现场),限期整改(需现场复查)以及需进一步调查(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整改时间较长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时间)录入整改信息,企业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6)        “去向不明企业”监管:对现场检查或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工作时,发现企业已不在许可备案地址,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公告取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公告注销程序》进行确认。行政检查系统中相关检查结果可勾选“去向不明”,并上传相关影像和所在物业或见证人证明资料,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医疗器械监管科。

    c)        监管措施:现场检查。

    d)       监管方式:线下。

    7.13.3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

    1)        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民营门诊部,全覆盖1次/半年;

    2)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内设医疗机构,全覆盖1次/年。

    b)       监管要求:

    1)        人员和制度: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并处理;是否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年度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2)        采购环节:是否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是否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等证明文件;

    3)        验收环节: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事项是否包括: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文件编号(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备案表;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表),是否按规定保存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4)        储存环节: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是否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5)        使用环节: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是否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是否存在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无菌医疗器械;

    6)        维护环节:是否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

    7)        对于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检查产品的可追溯性;

    8)        信息录入:完成检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反馈情况录入上海市药械化行政检查管理系统。

    c)        监管措施:

    1)        飞行检查为主、告知检查为辅;

    2)        运用全项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

    d)       监管方式:线下。

    7.13.4 不良事件监测督查

    不良事件监测督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同日常监管频次。

    b)       监管要求:

    1)        人员和制度: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并处理;是否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年度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2)        采购环节:是否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是否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等证明文件;

    3)        验收环节: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事项是否包括: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文件编号(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备案表;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表),是否按规定保存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4)        储存环节: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是否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5)        使用环节: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是否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是否存在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无菌医疗器械;

    6)        维护环节:是否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

    7)        对于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检查产品的可追溯性;

    8)        信息录入:完成检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反馈情况录入上海市药械化行政检查管理系统。

    c)        监管措施:现场检查。

    d)       监管方式:线下。

    7.14 知识产权监管

    7.14.1 商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年双随机一公开任务。

    b)       监管要求:

    1)        主要检查商标代理机构业务招揽情况、执业行为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2)        是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等行为;

    3)        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仍接受其委托;

    4)        是否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业务代理行为的检查。

    c)        监管措施:对有管辖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如发现商标代理机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需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d)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结合。

    7.14.2 专利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年市局双随机一公开任务。

    b)       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区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只进行监管,没有行政处罚权,要将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结合。

    7.14.3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对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和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双随机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年双随机一公开任务。

    b)       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区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只进行监管,没有行政处罚权,要将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结合。

    7.14.4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禁止性使用规定等行为进行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年双随机一公开任务。

    b)       监管措施: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保留证据:

    1)        如属于一般违法(即商标侵权以外的商标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

    2)        如涉及商标侵权行为,应让行为人出具商标授权材料或是通过商标权利人辨认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3)        如构成侵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政调解。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结合。

    7.14.5 商标印制行为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年双随机一公开任务。

    b)       监管要求: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印制档案。检查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看上述证明材料及商标标识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c)        监管措施:指导商标印制企业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和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对商标印制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d)       监管方式:线下。

    7.14.6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年双随机一公开任务。

    b)       监管措施: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进行指导,对不规范行为及时责令改正,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罚。

    c)        监管方式:线上线下结合。

    7.15 认证认可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7.15.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年1-3次(分类监管)。

    b)       监管要求:

    1)        全覆盖例行检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2)        日常检查: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主要检查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能力以及是否持续保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规定的条件。

    3)        专项检查:接到举报、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市局专项要求等情形,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c)        监管措施: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d)       监管方式:线下。

    7.15.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日常。

    b)       监管要求:根据日常检查或专项部署,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c)        监管措施:分为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        监督抽查: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重点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

    2)        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产品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生产、流通等环节开展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d)       监管方式:线下。

    7.15.3 检验检测机构风险监测

    检验检测机构风险监测,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a)        监管频次:每年1次。

    b)       监管要求:重点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的变化情况,以及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合规性,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卷”,并实现动态化管理长效机制。

    c)        监管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        对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切实落实相关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机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2)        对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进一步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d)       监管方式:线下。

    8 检查结果

    8.1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8.1.1 未发现问题

    对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8.1.2 未发现开展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检查中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检查涉及的事项,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1.3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检查中发现相关行为存在轻微错误或瑕疵,或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可以通过指导、提示、责令限期更正等方式要求企业改正。限期内已经改正的,视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8.1.4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执法人员发现企业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暂不能通过指导、提示、责令限期更正等方式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视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对企业予以进一步调查,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区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后,应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a)        经查实企业违法违规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检查结果调整为“未发现问题”,并向社会公示;

    b)       经查实企业确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企业改正,并将检查结果调整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向社会公示;

    c)        经查实企业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予以立案和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抽查系统中选择“转案件”标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仍维持“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公示处罚信息。

    8.1.5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a)        拒绝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b)       拒绝向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c)        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d)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执法人员作出该项结果之前,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且收集已经制发的书面检查通知、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证据材料。

    8.2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8.2.1 投诉处理结果

    8.2.1.1 不予受理

    投诉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8.2.1.2 终止调解

    投诉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8.2.1.3 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

    8.2.2 举报处理结果

    8.2.2.1 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8.2.2.2 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8.2.2.3 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8.3 专项检查处理结果

    8.3.1 没有发现问题

    对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执法人员现场记录检查情况,可认定为“没有发现问题”。

    8.3.2 发现问题

    执法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以下要求现场记录检查情况或处理:

    a)        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能当场纠正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予以记录;

    b)       经查当事人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执法人员现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待企业整改完成以后,执法人员复查,对整改情况意义记录;

    c)        经查属于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执法人责令改正并按照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8.3.3 工作总结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汇总检查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后续工作要求。

    8.4 “大体检”处理结果

    8.4.1 企业提交质量提升需求,应按照发下要求处理:

    a)        综合研判,企业确有需求,且属于市场监管职权范畴的,为企业详细分析需求实现可能性和途径,提供精准政策指导和绿色办事通道;

    b)       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竭力缩短办理时限,高效办结;对潜力企业,持续跟进,助力完善企业质量建设;对龙头企业,培育引导争优创先,推动弘扬质量品牌优势:

    c)        需要大体检指导小组介入指导的,及时报区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反不正当竞争科牵头所队及指导小组相应业务科室开展精准指导服务。

    8.4.2 企业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应按照发下要求处理:

    指导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自觉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和不良影响,对于经指导完成自我纠错且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停止公示处罚记录信息。

    8.4.3 企业完成自查并提交承诺书,应按照发下要求处理:

    a)        跟踪回访,对部分企业开展抽查;

    b)       对于企业仍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秉持包容审慎原则,用好自由裁量权,依法做出轻微免罚、显著轻微不予立案以及减轻、从轻处罚等决定;

    c)        对于危害“四大安全”的严重恶劣违法行为,严厉执法。

     

    A   

    A           

    附 录 A 

    附 录 B(资料性)

    附 录 C中山市场监管所部门设置和工作职责履行的典型案例

    C.1 中山市场监管所基本概况

    中山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中山所”)坐落于长三角G60总部研发功能区,地辖中山街道,也是松江新城的主城区,毗邻松江东高速出口,辖区行政面积41.03平方公里,是全区唯一一个地辖老城和新城的市场监管所。中山所现有在职干部17名,非编辅助人员7名,协管人员16名

    辖区共有各类市场主体15989户,其中企业12559户,个体工商户342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0户。中山辖区内有食品经营单位2237户,其中食品流通经营单位913户,食品餐饮经营单位1324户。餐饮领域高风险食品餐饮单位264户,其中大型以上饭店18户、中型饭店107户、社区会所1户、学校食堂26户、企事业食堂107户、医院及养老院食堂5户,另有食品生产企业12户。辖区有零售药店31户;药品使用单位18户;医疗器械经营单位145户;化妆品经营单位80户。目前在用特种设备3003台套,其中锅炉20台,压力容器269台,电梯2272台,起重机械133台,场内机动车辆302台,另有压力管道7段。

    注:以上数据截止到2023年12月底。

    C.2 中山市场监管所综合监管模式

    面对监管区域跨度大、监管边界交集多、监管环境复杂、监管体量大等区域特点,中山所探索实践微一体综合监管模式,破解当前监管中面临的现实困难。深度融入中山街道的“二级社区、三级管理、四级网格”城市治理运行创新模式,通过人员重调、组别重设、区域重划、事项重分、职责重定、权限重开的“六重”举措,实现市场监管所与街道网格的人员对接、区域对接、事项对接、信息对接(见图A.1),确保执法力量有效下沉。

    9.13-01-02

    图A.1 市场监管所与街道网格对接

    中山所以分片逐级对接“街道网格”为主要思路,在监管区域划分上:监管一组对应府城区、监管二组对应功能区、监管三组对应商务区、监管四区对应工业区,每个监管组由一位所班子成员对应分管(见图A.2)。按照网格层级,所长、副所长、监管干部、协管队员分别对应街道一级网格、二级片区网格、三级小网格和四级微网格,各层级的监管人员与网格之间都建立了“及时、高效、精细”的沟通协作机制,做实中山街道“大、中、小、微”四级网格,实现了将传统的纵向社会治理体系和横向的社会协同力量有机结合。

    9.13-01-03

    A.2 与街道网格分片逐级对接

    中山所除了将“条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纵向分解到各个监管组及监管人员,还要将“块上”(属地政府)工作任务横向进行布置落实,形成纵横延伸交织的监管工作常态(见图A.3)。从所长、分管所长、组长、组员,每位监管干部既是条线工作的推进者,又是区域网格工作的协同者。

    9.13-01_画板 1

    A.3 任务分解落实

    中山所微一体综合监管模式真正做到了“上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了对企业干扰,提升监管效能和企业感受度。每个业务条线的推进都需要四个监管组协同配合,A角作为牵头人、联络员,主要承担梳理汇总上报的工作(见图A.4),监管组之间、监管干部之间的工作融合度更高,也更考验条线分管所长的统筹协调能力及干部队伍的团队协作能力。组与组之间工作也更有可比性,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对个人而言,业务能力更加全面,尤其监管组长都是多面手、复合型人才,避免了A角调离后条线工作“断档”、“塌方”的情况。同时,为确保各监管组工作均能有序推进落实,中山所建立了相应的过程管理机制、考核机制、业务培训机制等一套内部体系,支撑综合监管模式的高效运行。

    9.13-01-04

    图A.4 业务条线协同推进

    参 考 文 献

    [1]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444号)

    [3]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4]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

    [5]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4号)

    [7]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8]  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号)

    [9]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0]  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市监稽发〔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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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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