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可以不予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2024修订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38N1012024102920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松市监竞争〔2024〕42号
- 成文日期:2024-06-19
- 发布日期:2024-06-19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松市监竞争〔2024〕42号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可以不予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
清单(2024修订版)》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
现将《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清单(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原《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清单(2023年修订版)》不再适用,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
可以不予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2024年修订版) | |||||||||
序号 | 违法行为表现 | 违反(或者构成)条款 | 处罚条款 | 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应同时符合) | 是否应满足初次违法 | 需要收集的证据 | 不予立案的依据 | 不予立案的理由 | 备注 |
1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含有客观具体内容的,应当真实;5、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7、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8、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含有客观具体内容的,应收集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7、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8、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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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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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5、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广告真实性的证据,如导航软件中显示的项目到达该参照物所需的时间截图等;7、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8、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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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1、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情形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广告审批有效期逾期未超过三个月;5、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7、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8、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广告审批文件;7、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8、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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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中使用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引证内容合法有据;5、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4、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广告页面等;5、引证内容合法有据的证据,如印证内容的来源、出处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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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告中使用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4、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广告页面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6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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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有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5、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2、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如专利证书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7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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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2、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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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当事人宣传的相关专利,系其曾经真实取得,但过期或者无效后疏于删除的;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网页截图、宣传资料等;3、当事人曾经真实取得所宣传的专利的证据,如过期的专利证书等;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宣传资料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9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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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1、涉案广告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2、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4、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5、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0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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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1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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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2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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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发布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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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相关事项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4、无违法所得;5、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7、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广告发布前后涉案商品销量变化的证据,如销售月明细表等;5、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6、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7、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8、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4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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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已取得批准文号;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广告批准文号及相关材料;5、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6、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5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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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6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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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已取得批准文号;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广告批准文号及相关材料;5、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6、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7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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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2家;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广告费用的证据,举例同前1项;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5、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如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包含违法内容的广告页面等;6、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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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网站截图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9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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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网站截图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0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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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网站截图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1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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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者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1个月或者经营所涉商品货值金额合计未超过一千元;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所涉及的商品货值金额的证据,如进货单、销售票据、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5、整改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等;6、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2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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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网站截图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制度等材料;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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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网站截图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4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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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经营者不标明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没有违法所得;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现场笔录》、照片、标价签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5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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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没有违法所得;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现场笔录》、照片、标价签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6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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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1、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仅个别商品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2、经营者已建立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有效实施;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4、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5、没有违法所得;6、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3、已建立错收价款退赔制度的证据;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现场笔录》、照片、标价签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7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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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1、当事人仅在自有渠道宣传;2、虚假点不超过3个;3、宣传内容未造成贬低他人的效果的(除最高级用语等);4、无下游客户举报、无社会影响,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完成整改;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网页截图、宣传资料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宣传资料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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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1、当事人宣传的相关荣誉或者资质,系其曾经真实取得,但过期后疏于删除或者变更后疏于修改的;2、虚假点不超过3个;3、宣传内容未造成贬低他人的效果的(除最高级用语等);4、无下游客户举报、无社会影响,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完成整改;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网页截图、宣传资料等;3、当事人曾经真实取得所宣传的荣誉或者资质的证据,如过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证等;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宣传资料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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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网站截图等;3、整改的证据,如直销员取得了直销员证或者解聘直销员的证据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9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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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直销企业在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网站截图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标价签、价格照片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0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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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没有违法所得;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已履行承诺的证据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1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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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两年有奖销售活动信息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1、有相关记录证明奖品已经如实抽取并发放;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没有违法所得;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3、证明奖品已经如实抽取并发放;4、整改的证据;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2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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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化妆品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化妆品经营者有查验资料,但不全;有记录,但不完整;2、当场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3、当场整改的证据;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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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在展销会举办前按规定履行报告的管理义务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已在展销会举办当日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2、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3、展销会举办当日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的报告;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4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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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留存不满三年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1、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没有违法所得;4、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3、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如相关消费者的笔录、证明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5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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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经营者未明示服务信息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整改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6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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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信息不够醒目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整改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7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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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经营者未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整改的证据,如之后补开的进货发票、单证等,或者之后开始保存进货凭证等的证据;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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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整改的证据,如之后补开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9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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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违法行为主体为销售者;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产品的不合格项目仅涉及标识;4、已主动将违法产品退回、销毁或者整改完毕;5、销售单位已按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6、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7、没有违法所得;8、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9、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不合格的检验报告;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5、整改的证据,如召回通知及结果、销毁照片、整改报告等;6、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证据;7、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8、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0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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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1、违法行为主体为销售者;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产品的不合格项目仅涉及标识;4、已主动将违法产品退回、销毁或者整改完毕;5、销售单位已按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6、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7、没有违法所得;8、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9、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不合格的检验报告;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5、整改的证据,如召回通知及结果、销毁照片、整改报告等;6、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证据;7、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8、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1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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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已主动将违法产品退回、销毁或者整改完毕;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整改的证据,如召回通知及结果、销毁照片、整改报告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2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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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整改的证据;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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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整改的证据;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4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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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1、在自建网站或自有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如《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发票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站页面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5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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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主体登记档案材料、《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受理变更申请的回执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6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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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专利代理师未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专利代理师身份信息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提交备案申请的回执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7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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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低风险行业;2、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3、违法行为3个月以下;4、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5、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或对生命财产、环境保护存在安全隐患的;6、无明显社会影响;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证据,如受理单等;5、所涉及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证据,如进货单、销售票据、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标价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6、整改的证据,如新取得的营业执照、主动停业的《现场笔录》等;7、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8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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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1、无照经营者从事的为低风险行业;2、在立案调查前,无照经营者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的;3、违法行为3个月以下;4、没有违法所得;5、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无照经营者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证据,如受理单等;5、所涉及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证据,如租赁合同、房租收据、发票等;6、整改的证据,如无照经营这新取得的营业执照、主动停业的《现场笔录》等;7、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8、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9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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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场主体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1、属于个体工商户;2、主动补报;3、未按时报送2个以下的年度报告;4、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5、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企业信息中信用档案页面的打印件等;4、已主动补报年度报告的证据;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0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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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1、在下年度3月1日前完成补报;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等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补报的凭证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1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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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1、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仅因未注明样品获取方式而不符合要求,但报告相关内容可以体现样品实际获取方式;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整改的证据;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2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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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1、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但有证据证明未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造成实质影响;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未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4、整改的证据;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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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集贸市场、商超、餐饮行业,使用属于用于贸易结算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3、未发生负面舆情;4、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5、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6、及时改正且检定合格;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未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4、整改的证据;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4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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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1、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2、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检定合格报告等;4、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5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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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现场笔录》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6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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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仅食品生产者名称发生变化;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6、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整改的证据及检验合格的证明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7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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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 |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现场笔录》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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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食品生产者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 1、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未集中存放,或者已集中存放但未作出醒目提示;2、不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4、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5、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现场笔录》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9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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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或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或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1、《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培训记录、签到表、笔记、培训证书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60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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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或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或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1、《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现场笔录》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61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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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 |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整改的证据,如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供餐合同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62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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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利用浦软翔鹰软件等固定的网站页面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现场笔录》、照片、受理备案申请的回执等;4、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6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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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仅限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仅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范围;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3、产品未销售的或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1.3万的;4、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5、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等;4、所涉及的货值金额的证据,如销售票据、销售合同、标价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5、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标识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64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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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食品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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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3、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4、以下架、召回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已自行销毁经营的涉案食品;6、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职业举报人除外);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包装、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3、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如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等;4、整改的证据,如召回公告、退货证明、下架后的《现场笔录》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65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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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假冒专利 | (构成了)《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1、当事人宣传的相关专利,系其曾经真实取得,但过期或者无效后疏于删除的;2、宣传内容未造成贬低他人的效果的;3、无社会影响,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网页截图、宣传资料等;3、当事人曾经真实取得所宣传的专利的证据,如过期的专利证书等;4、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网页截图、宣传资料等;5、初次违法的证据,如内网查询企业信息中的信誉档案页面打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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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仅限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作为餐饮食品原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1、不宣传功效主治、用法用量等药品、保健食品特有属性;2、确保食用安全性;3、接到投诉举报时,已停止经营上述菜品;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现场菜单、宣传情况、销售明细、《询问笔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菜单、公告、声明等;4、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含“西洋参”等物品有关问题指导意见函》(沪食药监办餐饮〔2017〕34号)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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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不涉及实质性的食品安全,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仅标签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不涉及实质性的食品安全;2、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齐全;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包装、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3、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如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等;4、整改的证据,如召回公告、退货证明、下架后的《现场笔录》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执法指南(一)》附件二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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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相关食品未售出的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相关食品未售出;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持续时间等的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外卖平台销售记录等;3、整改的证据;如整改后的外卖平台小店截图等;4、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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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经营者没有“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但经查实,被比较价格符合“原价”法定定义的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三条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1、被比较价格符合“原价”法定定义(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如《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3、被比较价格符合“原价”法定定义的证据,如促销活动前期日内的交易记录及票据等;4、整改的证据,如已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后的《现场笔录》等;5、其他证据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执法指南(一)》附件三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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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举报人提供的内容存在被举报对象地址不明确、无涉嫌违法行为具体事实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开展核查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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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举报人提供的内容存在被举报对象地址不明确、无涉嫌违法行为具体事实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开展核查的情形;2、要求举报人补充相关信息,举报人拒不补充或者补充后仍难以核查的。 | 否 | 1、举报内容的证据;2、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人拒不补充或者补充后仍难以核查的证据。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市监消保〔2021〕186号)第一条 |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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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