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清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38N101202311150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松市监竞争〔2023〕28号
- 成文日期:2023-04-20
- 发布日期:2023-04-20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松市监竞争〔2023〕28号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清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
现将《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清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原《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清单(试行)》不再适用,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
可以不予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2023年修订版) | ||||||||
序号 | 违法行为表现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 | 是否应满足初次违法 |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 不予立案的理由 | 备注 |
1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已取得批准文号;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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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已取得批准文号;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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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含有客观具体内容的,应当真实;5、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7、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8、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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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引证内容合法有据;5、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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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有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5、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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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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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1、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情形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广告审批有效期逾期未超过三个月;5、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7、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8、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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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但广告仅在广告主自媒体、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不超过1家其他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三)》(沪市监规范〔2022〕11号)第1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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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但广告仅在广告主自媒体、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不超过1家其他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5、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三)》(沪市监规范〔2022〕11号)第2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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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但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时当事人登记设立不满3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1、当事人登记设立不满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三)》(沪市监规范〔2022〕11号)第3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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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6、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沪市监规范〔2021〕6号)第一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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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审批文号或许可证号已取得,但在广告中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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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长30%以内;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审批文号或者学科正好;5、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6、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或者涉及发布的其他媒体不超过1家;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执法指南(一)》附件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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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1、当事人从事生产资料、工业或者建筑业等雇佣劳务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非销售给消费者的;2、宣传内容未造成贬低他人的效果的;3、无下游客户举报、无社会影响,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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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1、当事人宣传的相关荣誉或者资质,系其曾经真实取得,但过期后疏于删除或者变更后疏于修改的;2、宣传内容未造成贬低他人的效果的;3、无社会影响,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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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设立服务标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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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设立服务标识不够显著的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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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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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无风险行业;2、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3、违法行为3个月以下;4、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5、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或对生命财产、环境保护存在安全隐患的;6、无明显社会影响;7、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三)》(沪市监规范〔2022〕11号)第5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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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个体工商户变更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沪市监规范〔2021〕6号)第七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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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代表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但在下年度3月1日前完成补报,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三)》(沪市监规范〔2022〕11号)第6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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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自有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1、在自建网站或自有场所发布;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沪市监规范〔2021〕6号)第四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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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沪市监规范〔2021〕6号)第五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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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沪市监规范〔2021〕6号)第六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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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假冒专利 | (构成了)《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1、当事人宣传的相关专利,系其曾经真实取得,但过期或者无效后疏于删除的;2、宣传内容未造成贬低他人的效果的;3、无社会影响,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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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场内经营者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未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的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1个月;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4、无社会影响的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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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场内经营者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经营所涉商品货值金额合计未超过一千元,且未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的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经营所涉商品货值金额合计未超过1000元且未出现商品质量问题;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4、无社会影响的;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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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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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提供方未将变更后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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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三)》(沪市监规范〔2022〕11号)第7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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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3、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4、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三)》(沪市监规范〔2022〕11号)第8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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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范围;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3、产品未销售的或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1.3万的;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5、无社会影响;6、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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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作为餐饮食品原料的(如在汤中加入西洋参、天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1、不宣传功效主治、用法用量等药品、保健食品特有属性;2、确保食用安全性;3、接到投诉举报时,已停止经营上述菜品;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含“西洋参”等物品有关问题指导意见函》(沪食药监办餐饮〔2017〕34号)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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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不涉及实质性的食品安全,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仅标签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不涉及实质性的食品药品安全;2、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齐全;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执法指南(一)》附件二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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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相关食品未售出的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相关食品未售出;3、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5、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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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无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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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 1、在办案机构申请不予立案前整改;2、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沪市监规范〔2021〕6号)第九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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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或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或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4、无社会影响;5、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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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或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或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4、无社会影响;5、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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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或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或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4、无社会影响;5、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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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2、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3、无社会影响;4、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是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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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1、情节轻微不影响认证活动的;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3、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4、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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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1、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2、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否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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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