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改背景
自2015年《上海市松江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以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简化办理流程,促进企业注册登记办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策红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形成招商引资强大助力,现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该《细则》进行修改。
二、文件修改过程
为确保《细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本细则进行了修改。
三、文件修改必要性
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进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降低投资创业成本,促进区域经济有序、健康、安全发展,同时确保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连贯性,对相关表述和用语进行了修改。
四、文件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2、《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 0 1 5〕1 5号),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2018年8月5日公布实施;
4、《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1996年3月1日起实施。
五、主要修改内容
1、第四条第二款
因“以工业厂房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用语易造成误解,我局将《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工业厂房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与房屋用途相吻合;如不一致的,应经所属街道、镇或者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为企业住所。”
2、第五条第二款
原来的规定系根据《物权法》制定。因《民法典》对相关内容已进行修改,我局拟将《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3、第七条第一款
原规定“使用宗教组织未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表述,按照《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中的规范表述,修改为“使用宗教组织未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
4、第八条第一款
为避免造成在法律规定以外增设内容的误解,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但住所登记时需要审查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