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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松江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范》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09 阅读次数:

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松江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组织机构及职责、保障要求、工作管理及考核情况。

本文件适用于松江区婚前医学检查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沪卫疾妇[2010] 15号)

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0]20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婚前卫生指导 premarital health guidance

获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有关结婚、生育、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疾病遗传和传播等医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3.2

婚前医学检查 premarital medical

对服务对象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3.3

婚前卫生咨询 premarital health consultation

婚检主检医师在出具医学意见时,根据本次医学检查的结果、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针对性强、科学实用的知识和信息,帮助服务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3.4

婚前检查医生  premarital health examination doctor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医务人员。

4 检查内容   

4.1 依照《上海市婚前保健保健工作规范》的内容,做以下检查。

4.1.1 询问病史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以下简称婚检医师)通过家系调查和分析,初步判断双方是否有血亲关系,如果有血亲关系,应进一步明确是否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检医师应了解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了解服务对象的既往疾病史、现病史以及所患疾病诊断、治疗和目前恢复情况等,同时注意其外表、体态、步姿、头面五官、言谈举止等是否有异常表现。对疑有遗传病、精神病、传染病、重要脏器和生殖系统疾病的服务对象拟定初筛方案;对疑有遗传性疾病的服务对象和家属,应收集家系发病情况,绘制家系图

4.1.2 体格检查

按照体格检查常规操作要求进行综合体检、男(女)生殖器官和第二性征的检查。生殖器官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由2名医师诊断。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直肠-腹部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应征得本人或近亲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4.1.3 常规辅助检查

    常规辅助检查项目:结核菌抗体、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阴道分泌物检查和艾滋病病毒抗体。

4.1.4 其他辅助检查

    其他辅助检查项目:乙型肝炎病毒血清学标志、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淋球菌、衣原体、生殖激素、染色体、精液、超声影像、乳腺钼靶等检查。

4.1.5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有: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有关精神病

c)指定传染病

d)影响婚育的其他相关疾病

4.2  引导与咨询

4.2.1  检查前引导

设立专门的引导员,对每对新婚对象进行婚检引导,提高他们接受婚检的意愿。

4.2.2  检查中面对面指导

对婚检对象,提供面对面指导,指导结束后进行微信竞答,对于答题全部正确对象予以相对奖励,提高他们接受知识的兴趣。

4.2.3  检查后满意度调查

接受检查对象的满意度调查,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

出现以下检查结果,可给出如下医学意见:

5.1  检查结果:

a)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b)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丧失婚姻行为能力;

c)患有重型精神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结婚。

5.2  检查结果:

a)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b)患有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c)患有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暂缓结婚。

5.3  检查结果:

a) 患有终身传染的传染病(非发病期);

b) 终身传染的病原体携带者;

c)影响性生活的生殖道发育异常;

d)重要脏器功能衰竭。

医学意见: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5.4  检查结果:

a)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

b)女患有严重重要脏器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生育

5.5  检查结果:

未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意见: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组织机构及职责

6.1 机构组成

婚前保健门诊设立于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6.2  机构职责      

婚检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a)建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制度;

b)为服务对象进行多样化的婚前卫生指导,并做好相应的宣教和效果测评记录;

c)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各岗位医务人员职责;

d)制定人员激增时的应急预案;

e)做好对婚检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f)不断调整婚检流程,确保本区的婚检率;

g)对于检查疾病对象及时转诊,对于异常情况及时随访并督促复查。

6.3  人员职责

6.3.1 引导员职责:

a宣传婚前保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首要环节,婚前医学检查与一般体检的区别、对自身的益处,不适当婚育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知识;

b告知服务对象拥有通过婚前医学检查知晓对方健康状况的权利,以及将自己健康状况告知对方的义务;

c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指引到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

6.3.2  检查医生职责:

a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査,不得擅自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b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c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査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6.3.3  主检医生职责:

a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后签字;

b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c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及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保障要求

7.1 门诊场所及设备要求

7.1.1  基本用房

7.1.1.1 婚前保健门诊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婚室、女婚检室、综合检查室、主检咨询室、宣教候诊区 和检验室。

7.1.1.2 男婚检室、女婚检室和综合体检室各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分隔为接诊区和检查区;主检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宣教候诊区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婚前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不与临床诊室和办公室共用。

7.1.1.3 设有专用于保管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资料室或档案室,工作人员 更衣室,医疗废弃物处置处

7.1.1.4 开展精液检查的设置采精室。

7.1.2  设备要求

7.1.2.1 总则

各诊室应配备消毒物品存放柜、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施、紫外线灭菌灯、污物桶,并做到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婚检门诊区域应具有室温控制设备。

7.1.2.2 各诊室设备要求

7.1.2.2.1 女婚检室:配备妇科检查床、诊察桌椅;手套、窥阴器、臀垫等一次性妇科检查器具;棉签、试管、生理盐水等化验用品。

7.1.2.2.2 男婚检室:配备诊查床 、诊察桌椅;手套、外生殖器检查测量用具等检查器具。

7.1.2.2.3 综合体检室:配备诊查床、诊察桌椅;听诊器、血压计、叩诊槌、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等检查器具。

7.1.2.2.4 主检咨询室:配备一张圆桌、三把相同的椅子;男女生殖器模型、图片、宣传折页等辅助教具;以及适合新婚至孕前使用的避孕药具。

7.1.2.2.5 宣教候诊区: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视听设备、足够的座椅等设施。提供茶水、报刊、杂志以及宣传折页或小册子。

7.1.2.2.6 检验室:配备开展常规检查项目的仪器设备。设置抽血处,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的要求。检验室应达到 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要求,并上报松江区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备案

7.1.2.2.7 医疗废物处置处(室):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并配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7.1.3  环境要求

7.1.3.1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整洁、安静,各室标识清晰醒目,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

7.1.3.2 在醒目位置公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7.2  人员资质和配备要求

7.2.1 从事婚前卫生指导的人员应为经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培训的医护人员

7.2.2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内科、外科或预防保健专业,并经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

7.2.3 从事婚前卫生咨询的人员应为主检医师,除具有一般婚检医生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具有高年资(三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资质和能力,具有 2年以上婚前保健工作经验。

7.2.4  婚检引导员应掌握婚检相关内容,帮助对象了解婚检意义和流程。

7.3  应急预案

根据不同时间制定婚检的应急预案,调整不同的婚检流程。

工作管理

8.1  人员管理

8.1.1 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原则,提供技术服务。不擅自对外提供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对个人隐私保密。

8.1.2  应定期参加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应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所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8.2  服务质量管理

8.2.1 婚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

8.2.2 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质量检查,及时对有关业务数据和指标进行分析总结,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性、服务对象的满意率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2.3 建立转诊制度:为使服务对象能获得明确诊断和适宜的医学指导,建立婚前保健服务的转诊制度。对经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对象,应按照要求逐级转诊。

8.2.4 建立随访制度:对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对象,应进行随访,督促落实相应的医学措施,了解婚育情况;对未能及时提供确诊结果的转诊对象,应进行随访并作记录。

8.3  实验室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各项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的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8.4  医疗废弃物管理

    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应安排专人、专车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产生的污水应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8.5 信息系统及资料管理

婚检机构记录信息应纳入婚前保健信息系统,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不宜生育个案表等原始本册表单,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及资料的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9 考核

主检医生负责婚检服务质量,每月对婚检表单进行指控,每年组织医生进行操作考试及三基理论考试

 


a

(资料性)

应急预案

人员激增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a.1  增加人员

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各个岗位应由具有资质的医生担任。增加流程引导人员1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医务人员由4人增加至13人。卫健委及妇保所领导担任当天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及时协调各项工作。

a.2  调整流程*

适当调整工作流程,对于愿意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宜以婚检和卫生指导为主;对于不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以保健咨询为主,简化引导流程。

a.3 前后分流

a)提前为预约登记的新婚对象提供服务,减轻当天工作压力。

b)根据医务人员配备情况,完成婚前引导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c)如果因人员数量激增导致无法负荷工作,应先行发放“免费联系单”。建议愿意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凭“免费联系单”,在周一至周六任何一个工作日享受快捷免费服务,避免因人多而造成安全隐患,确保服务质量。

a.4  确保物资

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必备的医疗物品、办公用品应配备充足。新婚对象等候处的场所环境应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