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