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城管执法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4-12-24
- 发布日期:2024-12-24
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松江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本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闲置和可再利用的资产,应纳入区级公物仓资产开展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等多种形式的盘活利用。
第三条 公物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存量资产盘活,提高公物仓资产利用效益;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推动公物仓管理高效便捷;
(三)加强财会监督,约束公物仓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主要包括资产入仓、资产在仓、资产调剂使用、资产共享共用和资产退仓等管理行为。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涉及的资产主要包括本单位依法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包括货币性资产,有关资产的权属应当合法、清晰、完整。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并落实管理本部门公物仓管理制度,各科队及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参照执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对纳入本单位公物仓资产进行统筹调配,并将调配情况及时录入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主要职责是:
(一) 将本单位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 对本单位发生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
(三) 做好公物仓资产的调配使用、共享共用、退仓等公物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资产入仓管理
第八条 除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外,以下情况的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1.闲置、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单位不再继续使用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3.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的,已使用完毕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4.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九条 本单位符合公物仓条件的资产,应当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有关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除房屋及其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外)向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公物仓管理,房屋及其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等资产向区机管局审核后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存量资产定期盘点清理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公物仓管理工作,如及时发现可盘活利用资产并纳入公物仓管理;应结合资产年报编制等专项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可盘活利用资产集中入仓工作;应主动归集整理本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新增资产或者因办公场所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节 资产在仓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在仓管理期间,尚未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资产权属关系仍属于本单位,仍由本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经查询无法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根据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他资源满足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需求。
第十四条 公物仓在仓资产的查询、匹配按以下规定程序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 申请查询
本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应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资产查询申请,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
(二) 系统匹配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将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申请单位经确认拟使用匹配到的公物仓资产的,转入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管理程序;申请单位确定不使用匹配到的公物仓资产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审核同意。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无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的,申请单位的公物仓在仓资产查询由系统自动办结终止。
结果显示公物仓资产的查询、匹配工作结束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按管理程序生成《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详见附件)。《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是审核、监督检查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执行时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重要管理依据。
第三节 资产调剂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主要包括本单位和其他区级单位之间的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和区机管局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两类管理方式。
公物仓资产中的房屋、土地资产一般通过租(借)用或者调配方式调剂使用,其他资产一般通过无偿划转、租(借)用方式调剂使用。
(一) 无偿划转:本单位申请调入资产,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启动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程序。经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按职责分工批准公物仓资产出仓。经区财政局或区机管局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有关后续工作的依据。
(二) 租用、借用:本单位申请租借资产,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启动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程序。经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后,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按职责分工批准公物仓资产出仓。经区财政局或区机管局批准的《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租(借)用有关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完成后,应按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出租(借)合同订立和账务处理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
(一) 长期无法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
(二) 不能保持良好使用功能和状态的;
(三) 发生盘亏、毁损、灭失等情况的;
(四) 发生产权变动的;
(五) 本单位需要自行使用的;
(六) 拟实施除本办法之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的;
(七) 其他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已入公物仓资产发现需要退出的,本单位应当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及时将有关资产退出公物仓。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资产(除房屋及其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外)由局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退出公物仓,房屋及其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等资产由由局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审核后退出公物仓。
第二十条 资产退出公物仓后,本单位应按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预算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开发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公物仓管理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与其他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升财政资源统筹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本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及时维护,保证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应按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规范操作本单位公物仓管理涉及的资产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已纳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对区级主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将严格按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对各科队及相关部门关于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在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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