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36-009001-20230321-32231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 公开主体:区城管执法局
- 发文字号:沪松城执〔2023〕4号
- 成文日期:2023-03-21
- 发布日期:2023-03-21
关于修订印发《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范(试行)》(沪松城执〔2018〕51号)同时废止。
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7日
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车辆
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车辆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区执法执勤车辆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执法车辆,是指按规定喷涂城管执法标识,专门用于执法执勤活动的车辆(包括部分因特殊工作需要未喷涂城管执法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经费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执法车辆的使用与管理本着一切从工作实际出发,合理使用,统一调度,注重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是我局车辆运行经费管理(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等)、分配与调度的职能部门;各部门对归属的执法车辆具有管理和使用的职能且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执法监督科(督察队)是对我局所有执法车辆使用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执法车辆实行专车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与执法不相关的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部门和人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证照齐全,不得无证驾驶。
第七条 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驾驶员持专用油卡到定点油站加油,取得加油小票,各部门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核对油卡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松江区公务用车信息管理与监控平台中,以便如实反映车辆油费消耗和结存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执法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各部门驾驶员应做好车辆出行记录台账,具体反映出车日期、地点、内容、行驶里程等,并及时登入松江区公务用车信息管理与监控平台登记,我局车管人员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车辆使用台帐进行检查。
第九条 下班后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各部门车辆须停放在单位场地内,严禁执法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等场地过夜。
第十条 使用执法车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1)公车私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2)使用公务用车上下班;
(3)公务用车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4)公务用车时绕道办理非公务事项;
(5)将公务用车出租、出借;
(6)将公车用作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段内用车,由各部门自行调度、统筹安排。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所有执法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执法效能,减少安全隐患,降低能耗和控制成本,各部门执法车辆仅限于在管辖区域范围内行驶,如需跨街镇区域行驶的,应提前申请,联动执法等情形除外。
非工作需要,严禁搭载与执法不相干的人员或处理与执法不相干的事务。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勤检查,勤维护,做好日常车辆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观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管理规定,选定入围的维修企业承担,各部门应根据局办公室选择落实的政府采购平台提供的专业车辆保养、修理资质企业作为车辆保养、维修的定点单位。各部门不得擅自选择政府采购平台以外的维修企业。
第十五条 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每8个月应进行1次一级保养,以先达到者为准。车辆发生故障,按实际发生的故障进行维修,不得虚报、擅自扩大维修项目。
第十六条 车辆送修前,各部门应先在松江区公务用车信息管理与监控平台中录入维修前的相关信息,填写维修申请表,同时按规定填写车辆送修申报表,与车辆一并送维修企业。
第十七条 各部门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做好车辆的年审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完善车辆档案,所有车辆事故、故障保养和维修必须进行记录和存档,并及时登记。
第五章 车辆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经费采用季度结算的方式,由办公室根据车辆维修申请表与维修结算清单、发票等原始单据进行汇总核实,经局分管领导和行政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转账。各部门车辆运行经费必须在相关定额标准范围内统筹使用,不得弄虚作假,挪作它用,严禁将油卡交与他人、加入其他车辆中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区内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跨区过路过桥费,应做好车辆运行台账,按区有关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
我局安排车辆运送执法人员前往工作或活动地点,但因个人原因放弃乘坐而自行前往的,差旅费不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行经费的使用须经局分管领导和行政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报销。严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从中谋利,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掌握其思想情绪,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努力培养其爱岗敬业素质与驾驶技能。
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辆钥匙交给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驾驶员在岗时要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出车时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严格遵循交通安全法规,注重个人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声誉。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驶执法车辆。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车辆所属部门会同局办公室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应在发生事故的当日或次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办公室。城管执法人员发生责任事故的,按《考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年终个人考核。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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