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36-009001-20230321-3223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城管执法局
- 发文字号:沪松城执〔2023〕6号
- 成文日期:2023-03-21
- 发布日期:2023-03-21
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7日
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机动执法中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队(以下称案件经办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项决策之重大执法案件处置,应当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个人处罚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
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符合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三)撤销已立案的案件;
(四)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30日仍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确需再次延长办案期限的;
(五)案情复杂、疑难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
(七)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由案件经办部门向案件审核机构提出集体讨论申请。
案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案件审核机构组织集体讨论。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由局班子成员参加,局主要领导担任主持人。案件审核机构负责人、案件经办部门负责人、案件审核人、案件承办人等列席会议。
第六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陈述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 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法律依 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建议处罚的内容等;
(二)案件审核人员发表审核意见,重点围绕案件的管辖权、
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裁量的合理性等;
(三)参加会议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提问并发表
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参加会议人
员表决;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决定;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书面集体讨论记录, 由主持人、集体讨论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管执法案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规定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讨论地点:
案 由:
主 持 人: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汇 报 人: 记录人:
汇报案件情况:
案情介绍:
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处罚建议:
集体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
集体讨论性意见:
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集体讨论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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