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提请印发《松江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
- 索 引 号:SHSJ35-009001-20230321-0000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机管局
- 发文字号:沪松机管字〔2023〕9号
- 成文日期:2023-11-21
- 发布日期:2023-03-21
上海市松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提请印发《松江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的请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办公、业务用房租赁管理,根据《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松江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松委办发〔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对《松江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沪松府办发〔2017〕59号)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实施细则,现提请区府予以印发。
特此请示
附件:《松江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松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主题词:党政机关 用房租赁 实施细则 |
上海市松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印发 |
附件:
松江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办公、业务用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租赁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租赁行为规范化、集约化,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中共松江区委办公室 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松委办发〔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租赁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上述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办公、业务用房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原办公、业务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等,经区机管局核实且无法在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或者置换解决的,利用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租赁的,用于保障其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
第四条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的租赁工作统一由区机管局负责,并负责制定办公、业务用房租赁标准、核定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进行房屋后续监管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办公、业务用房租赁经费。
第二章 租赁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执行。业务用房标准按照各区级党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无相关标准的,由申请业务用房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书面提交房屋使用方案。
第六条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办公、业务用房应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经济实用、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不得租赁豪华办公、业务用房。
第七条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配置办公、业务用房的,应当由主管单位向区机管局提出申请,由区机管局通过优先整合现有办公、业务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社会租赁,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等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业务用房。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八条 办公、业务用房租赁审批程序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租赁办公、业务用房的,需向区机管局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本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使用现状;
(二)新增办公、业务用房的原因、用途,本业务条线的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和需求房屋的建筑面积、意向区域等情况;
(三)编制部门下达的关于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情况;
(四)若为下属事业单位,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租赁办公、业务用房的文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区机管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先在现有存量用房中调配。如无法调配,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从严配置,拟定办公、业务用房租赁初步方案(包括拟租赁办公、业务用房的位置、面积、期限等)。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租赁办公、业务用房年租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经区机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区机管局与使用单位、出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租赁办公、业务用房年租金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区机管局与使用单位、出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租赁办公、业务用房年租金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委书记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机管局与使用单位、出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第九条 签订三方租赁合同时,出租方须提供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房屋产证复印件、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作为合同附件;向国有公司、集体企业租赁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证书的,应由出租单位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办公、业务用房按年度申报,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区机管局申报下一年度租用办公、业务用房的申请。如需续签租赁合同的,使用单位应至少在合同到期日前三个月向区机管局发函申请续租。
第十一条 租赁点的选择和租金标准的确定
(一)租赁点的选择顺序:优先从现有存量房屋资源内进行调配,无法调配使用的,原则上从国有公司租赁,国有公司无法提供的,可向社会租赁。
(二)租金标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1、毛坯房日租金原则上不超过1.42元每天每平方米,但以下情形不受此标准约束:
一是原合同签订的日租金标准为1.42元每天每平方米,合同中明确了续签下一期合同时日租金标准上浮一定比例。为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在今后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续签合同中上浮租金的情况,除经专业机构评估之后、且现有日租金标准显著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评估价格设置上浮比例,年上浮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
二是出租方装修交付的,按照项目最终审价金额,根据租赁年限分摊到租金内,因此日租金单价高于1.42元(此种情形下,现有合同期内继续按约定标准执行,到期续签前,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参考评估价格商谈续租事宜,但日租金不得超过评估价)。
三是使用部门因特殊需要,经区级层面决策确定的价格。
2、新增租赁合同,区机管局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根据租赁区域地段、周边租赁价格、建筑基本条件、是否装修交付等各种因素,评估同一地区、同一类型房屋的市场价,参考最终评估价,与出租方协商确定日租金标准,但不得超过评估价。现有合同到期需进行续租的,双方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原则上继续按照上一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协商不成的,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参考最终评估价协商确定日租金标准,但不得超过评估价。
(三)探索试行使用办公、业务用房成本租金制。区机管局应会同区财政、房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所在地域的办公楼宇市场租金调研工作。通过大数据等方式采集、分析、测算不同地域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使用成本租金标准,推进办公、业务用房使用成本的效能评估。
第十二条 租赁的办公、业务用房如涉及装修费用分摊,须在租赁合同中写明分摊方式和分摊金额明细。
第十三条 租赁的办公、业务用房应当权属明晰无纠纷,租赁期限一般5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区机管局根据经批准的办公、业务用房租赁计划、合同等,将租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区财政局统筹安排所需经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租赁的办公、业务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进行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通信费、停车费等相应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租赁的办公、业务用房能达到入住条件的,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应向区机管局提出申请,区机管局按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房屋的结构安全由出租方负责,租赁的办公、业务用房发生质量问题,属房屋保修范围的,在合同期限内,应由房屋业主负责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若在租赁期内机构、编制调整的,应及时向区机管局反馈相关信息,区机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停止租赁办公、业务用房;同时,区财政停止拨付相应的房屋租赁费,并核减相关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机管局应建立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租赁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应台账,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区机管局定期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防止出现办公用房违规出租出借和面积、装修超标准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根据办公、业务用房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机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5月31日颁布实施的《松江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