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 索 引 号:SHSJ33-009001-20221025-1023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经济技术开发区
- 发文字号:松经开委〔2022〕97号
- 成文日期:2022-10-25
- 发布日期:2022-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共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党工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经开区党工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经开区党工委是区委在经开区设立的领导机构,是经开区的领导核心,负责对经开区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三条 经开区党工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经开区党工委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工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工委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经开区党工委服从上级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加强对经开区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第七条 经开区党工委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研究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和决定的传达学习,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审议以经开区党工委上报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以经开区党工委为名义下达的规范性文件等,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四)本单位之权责调配,包括领导成员及部门分工与调整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培养、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和奖惩、福利等事项。
(五)听取并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及经开区各部门、园区管理中心、直属公司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情况的决策。
(六)审议经开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经开区纪工委、工会、武装部、团委、妇联、综合党委等群团组织建设及其提出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确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九)听取委员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
(十)对应当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党工委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经开区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经开区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工委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经开区统战工作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党工委书记主持经开区党工委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工委会议,组织党工委活动,签发党工委文件。党工委副书记和其他成员根据党工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工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 经开区党工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党工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党工委班子成员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工委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须由党工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工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工委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党工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工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工委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工委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以党工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工委成员代表党工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工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工委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工委审定或者党工委书记批准。
第四章 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党工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工委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工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党工委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开区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列席人员为党政办主任。根据议题和需要,会议主持人可安排相关科室、园区管理中心、直属公司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党工委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出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票决事项除外)。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有书记专题会议、党工委专题协调会议等。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可以视情确定。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党工委会议讨论时应当充分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在民主推荐、考察基础上,经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律检查等工作的委员共同酝酿后向党工委会议提名。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听取经开区党工委委员以及上级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经开区党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工委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务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如实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其他有关通知、批复或者转发、印发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专门保管。
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以经开区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签发。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书记应根据区委要求报告履职情况。党工委及其成员应接受区委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考核每年开展1次,根据上级组织部门要求,同经开区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一并开展。党工委成员按要求撰写廉政述职报告。
党工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自觉接受区纪委、经开区纪工委及经开区其他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工委成员应承担责任追究: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同中央、市委、区委精神、经开区党工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市委、区委精神、经开区党工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工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党工委书记应承担相关责任。党工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参与决策的党工委成员需终身承担责任追究。党工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工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党工委给予谈话教育或提请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工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党工委规定的,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