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优秀人才认定操作细则
- 索 引 号:SHSJ33-009001-20170907-00036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公开主体:经济技术开发区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17-09-07
- 发布日期:2017-09-07
政策摘要
为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松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松江区委、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松江区促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结合松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政策依据
《松江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1月12日)
申请条件
一、补贴原则
(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并实行排序轮候制度。
(二)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松江无产权住房且个人在松江自行租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则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方补贴。
(三)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人才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 5年,其他人才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
二、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单位范围及个人条件之一,经认定后,可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一)单位范围
1、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松江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拥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设站企业和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人才所在企业。
2、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区政府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提议扶持,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松江的其他企业。
3、在行业领域中起到核心引领作用的区属事业单位。
(二)个人条件
1、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人才;
2、年收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相匹配,下同)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 倍人员;
3、从事工种列入本区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且年收入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
4、具有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松江大学园区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其他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并从事技术研发工作;
6、在海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
7、具有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
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年收入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
9、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人才。
上述人才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经认定的A类优秀人才,按租赁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为基准,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松江区域房屋租赁平均价格为标准,可给予100%补贴;
二、经认定的B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80%执行;
三、经认定的C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60%执行;
四、经认定的D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50%执行;
五、经认定的E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40%执行;
六、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者,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者,年收入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者,每人每月1000 元;
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者,年收入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者,每人每月800元;
八、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者,具有中级职称者,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者,每人每月600元;
九、具有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者,每人每月400元。
上述六—九档补贴均由区人才发展资金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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