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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决定》及其延期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决定》及其延期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0 阅读次数:
正文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决定》

及其延期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决定》(沪松府规〔2019〕16号)及其延期文件(沪松府规〔2024〕3号)。

特此通知。

 

 

                               2025年5月20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