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24年修订稿)》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30N1012024070852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 公开主体: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24〕22号
- 成文日期:2024-07-01
- 发布日期:2024-07-0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024年修订稿)》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24年修订稿)》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1日
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024年修订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行业基本概况
3 风险防控
3.1 近年本区燃气事故特点
3.2 主要风险分析
3.3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3.4 危险源防控机制
3.5 燃气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4 组织体系
4.1 领导机构
4.2 办事机构
4.3 应急联动机构
4.4 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4.5 职能部门
4.6 组织架构
4.6.1 相关单位及职责
4.6.2 基层应急机构
4.7 专家机构
5 监测与预警
5.1 预防监测
5.2 预警
5.2.1 确定预警级别
5.2.2 发布预警信息
5.3 采取响应措施
5.4 调整、解除预警
6 应急响应
6.1 信息报告
6.1.1 报告内容
6.1.2 报告程序与时限
6.2 应急处置
6.3 响应分级
6.4 分级响应和级别调整
6.5 指挥协调
6.5.1 组织指挥
6.5.2 现场指挥
6.6 安全防护
6.7信息发布
6.8 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恢复重建
7.3 调查与评估
8 准备与支持
8.1 队伍保障
8.2 交通保障
8.3 装备物资保障
8.4 通信保障
8.5 经费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体系
9.2 预案衔接
9.3 预案备案
9.4 预案演练
9.5 预案评估与修订
9.6 宣传与培训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10.2 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有序预防、减少和应对各类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科创、人文、生态”现代化新松江建设筑牢安全防线,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2022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各类城镇燃气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它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社会动员,联防联控;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2 行业基本概况
全区共有燃气用户64.8万余户,其中天然气用户为53.5万余户;液化气用户约11.3万余户。全区天然气管道长3555.873公里,其中超高压和高压管道7.379公里(8kpa以上),中压管道(1kpa-4kpa)807.747公里,低压管道(1kpa以下)2740.748公里。现有调压站1779座,其中2家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10座,低压调压站1767座。另有42公里管道液化气。
3 风险评估
3.1 近年本区燃气事故特点
一是近几年本区燃气事故中天然气事故数量占比在逐年增多,液化气事故数量占比在逐年减少。
二是按事故原因分析,本区主要的事故原因为: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或者在煮物过程中人离开;超龄使用或使用不正规燃气具导致橡皮管老化、脱落或者角阀泄漏;天然气户外管、表前管、表后管泄漏(含第三方施工外损)。
三是虽然本区液化气事故的占比呈逐年降低的趋势,但是近年来发生的人伤事故中液化气事故比例高于天然气事故。
3.2 主要风险分析
风险描述 | 风险应对措施 |
超龄使用或使用不正规燃气具导致橡皮管老化、脱落或者角阀泄漏。 | 1.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在用户端环节,对非居民用户要加大餐饮、商业等经营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和督促整改力度,对“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调压器、连接管”、“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严重隐患,拒不整改的要停止供气;对居民用户方要加大安检入户率。 2.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公众号、微信号、小程序等线上线下方式,积极推动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
天然气户外管、表前管、表后管泄漏(含第三方施工外损)。 | 1.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2.建立健全管道巡查责任制度,做好占压整治、防范外损等工作,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3.对已进行过技术交底的建设工程,燃气企业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4.对管龄长、风险大的老旧燃气地下管道加快更新改造。 |
3.3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充分发挥区燃气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研判燃气风险,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和办法;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对趋势进行研判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4 危险源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燃气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设施、重大活动中的风险点和危险源等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开展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完善激活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应建立完善日常运行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如气瓶的溯源管理,按规定对储配站、场站等进行安全评估等。
3.5 燃气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上海市燃气行业监管信息平台”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燃气风险源的调查研判、动态监测、实时预警。
加强对本区域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燃气安全联席会议,研究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形成各职能部门、属地街镇共同参与、联合执法的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发挥城运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作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餐饮经营单位用气安全、违章占压等加强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与属地政府建立安全协作网络,与网格化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协同防范、处置燃气事故,定期沟通燃气管网设施的动态情况以及相关改造建设计划;运用技术手段,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建立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
4 组织体系
4.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松江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统一领导;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4.2 办事机构
松江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办)是区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松江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由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其中,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承担;松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与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街镇、经开区的工作对接,落实应急系统各项任务。
4.3 应急联动机构
松江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4.4 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燃气事故,报请市政府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区政府成立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后,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一旦发生较大燃气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城运应急委或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议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指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一般由事发地政府街镇、经开区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建设管理委指定。应急行动结束后,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
4.5 职能部门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区燃气行业的职能部门,作为本区处置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向市职能部门、区政府报告本区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组织编制本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接受市职能部门对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编制与修订的指导。
(3)动态掌握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
(4)协同区城运应急委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指导相关单位对受损的燃气设施进行修复和善后协调工作等。及时掌握并向市职能部门、区政府报告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
(5)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上级部门部署,组织或参与事故处理、事故赔偿等工作。
(6)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7)承办市职能部门、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下属松江区燃气管理所(以下简称 “区燃气所”)负责具体实施本区燃气行业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4.6 组织架构
4.6.1 相关单位及职责
职能部门 | 主要职责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
区应急局 | 负责或者参与燃气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
区发展改革委 | 负责与市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联系,协调、调度燃气的供应。 |
区经委 | 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
区卫生健康委 | 负责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视情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
区水务局 | 负责协调相关供水单位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供水和社区居民用水;负责协调相关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及时抢修被损坏的排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污水输送、处理和防汛排水安全。 |
区国动办 | 参与对燃气事故现场的检测;协同事发地区政府组织人员疏散。 |
区生态环境局 | 负责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对事故产生的环境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
区交通委 | 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
区政府新闻办 | 负责媒体协调和接待,做好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
区气象局 | 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
区民政局 | 负责救助工作;负责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
各镇政府(街道、经开区) | 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
电信局 | 确保应急处置时的通讯保障。 |
供电公司 | 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
燃气企业 | 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区燃气管理部门完善安全协作网络和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
4.6.2 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乡镇落实燃气应急管理工作职责,不断完善基层应急机构建设,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统筹基层应急资源。社区以居村党组织为核心,居村委会为主导,组织网格员、消防员、灾害信息员、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社区党员、居村民骨干、志愿者等共同参与,推动社区燃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燃气风险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排查、发现、报告制度。
4.7 专家机构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燃气事故发生后,组织突发燃气事故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5 监测与预警
5.1 预防监测
建立健全本区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建立燃气行业事故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区的燃气行业事故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上海市燃气行业监管信息平台”,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等平台,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施动态监测。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发布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负责实施本区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区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监测方法、程序与信息渠道,开展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等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报告。
(1)实施对区内各燃气供应单位日报、月报的监控,实现实时监测本区供气动态情况。
(2)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动态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燃气企业应结合实际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如SCADA系统、压力预警系统、全配送系统等),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各类设施、设备,特别是高危设备、老旧管网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
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加强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和重大社会活动、气象灾害以及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监测预报。
燃气行业事故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
(1)燃气供应保障实时监测。
(2)燃气管网流量、压力实时监测。
(3)燃气重要设施(管线、站点等)的安全监控。
(4)区燃气所应对事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
5.2 预警
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及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5.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5.2.2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发布单位、预警级别、预警类型、影响范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小区电子屏和其它方式进行。
红色预警信息,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报区政府同意后,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报区政府同意后,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视情发布,并报市政府。
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报区政府同意后视情发布,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备。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建设和管委员会报区政府同意后视情发布,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备。
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 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5.3采取响应措施
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区城运应急委、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采取以下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向市职能部门、区政府报告:
(1)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2)提高供气能力,做好动用备用气源的准备。
(3)有燃气泄漏、爆炸等险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应采取临时停气措施,预警结束后再恢复供气。
(4)必要时,与市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燃气供应量。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加强燃气管网的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6)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7)视情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8)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它有针对性的措施。
5.4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当燃气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6应急响应
6.1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值守应急机制,建立完善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通过“110”报警或松江燃气热线“57815999”电话报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燃气企业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向区城运应急委、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和区燃气所报告。
6.1.1 报告内容
燃气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信息来源、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 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应做到首报快、续报准和终报全。
6.1.2 报告程序与时限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单位应向属地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燃气企业应向上级单位及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应向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燃气事故,并通报属地政府。
凡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受伤的事故,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 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属地政府及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同时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特大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6.2 应急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区城运应急委应当立即指挥调度相关应急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联动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区城运应急委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和上报。
燃气企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原因和影响范围,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6.3 响应分级
本区燃气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 级、II 级、III级和IV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燃气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响应级别 | 启动 | 指挥 | 处置 | 备注 |
Ⅰ、Ⅱ级响应 |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燃气事故,区政府应当成立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响应
| 由区长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分管副区长到现场协助区长,其他副区长视情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 各处置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应当全部到岗到位,实行A/B角值守,直至应急响应撤消。 | 当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做好协同、配合和保障工作。 |
Ⅲ级响应 | 发生较大燃气事故,区政府视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会同街道乡镇、消防、公安、燃气行政主管等单位启动Ⅲ级响应 | 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 各处置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到现场处置,实行 A/B角值守,直至应急响应撤消。 | / |
Ⅳ级响应 | 发生一般燃气事故,由区城运应急委、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启动Ⅳ级响应 | 由区城运应急委、区建设和管理委员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 区城运应急委、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部门。各相关处置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当到现场处置。 |
6.4 分级响应和级别调整
燃气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的动态发展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调整后,对应的应急措施要符合处置规范。
6.5 指挥协调
6.5.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
燃气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根据5.4的规定,由市、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燃气事故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燃气事故的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6.5.2 现场指挥
现场火灾救援指挥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时,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
(2)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力量抢救遇险被困人员,配合专业部门力量采取措施控制险情。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健康危险因素应急监测。
(4)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 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组 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恢复等 措施。
(5)区相关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突发事故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6)电信局负责提供现场通讯保障、指挥平台搭建与运行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6.6 安全防护
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急抢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需的器材设备(防爆工具、通信、照明、可燃气检测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毒自救设备和其它个体防护用品)。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确保状态完好。
6.7 信息发布
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较大、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应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新闻办统筹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
6.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应对职责的单位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事发地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事故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同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2 恢复重建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制定恢复重 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7.3 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较大燃气事故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区政府可授权、委托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区配合国家、市有关调查组对特别重大燃气事故、重大燃气事故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或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各街镇(经开区)牵头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市相关部门和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对突发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由各街、镇(经开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计、核实燃气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所造成的损失和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形成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时,区相关部门做好相关配合与保障工作。
8 准备与支持
8.1 队伍保障
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修的专业队伍,由指定企业负责专业应急抢修队伍的日常管理及现场应急处置,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燃气所负责应急抢修专业队伍的指挥、调动。燃气企业要与本区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
燃气企业应落实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担任应急处置队伍指挥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燃气企业应不断研究新技术,配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积极开展事故处置专业培训,提升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结合预案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8.2 交通保障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交通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8.3 装备物资保障
各属地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车辆、通信联络等必须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储备燃气抢修所需装备和物资,厘清并更新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存储点、使用范围和调配规定等,并上报区燃气所。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各有关单位需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二级应急保障系统,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8.4 通信保障
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并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联网,有关重要单位的信息数据库应接入区应急平台。
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电信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为现场的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并根据处置需要,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通信通畅。
8.5 经费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燃气应急处置经费根据应急预案的保障内容设立,由区财政承担。根据近几年实际情况,每年区财政提供100万预算列支,由区建设管理委根据使用情况审核转移拨付松江燃气有限公司。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管和评估。
燃气企业应确保应急工作资金的落实,保证专款专用,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批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体系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燃气事故的行动依据。燃气企业视本单位的性质和危险源状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鼓励村居委和小区物业编制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或措施。
9.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9.3 预案备案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将本预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抄送区应急局备案。燃气企业应将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9.4 预案演练
各有关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经常性组织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9.6 宣传与培训
各有关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加强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结合开 展“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用气百日活动”等主题宣传活动, 大力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各有关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根据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应急培训。社区应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安全使用燃气等科普宣传教育,将防灾减灾、处置燃气事故等纳入居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居村民小组长、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燃气事故分级标准
2.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响应人员
附件1
燃气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燃气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一、I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一)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二)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II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重大)燃气事故:
(一)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III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较大)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IV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 不包含本数。
附件2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响应人员
Ⅰ、Ⅱ级响应 |
1.区长,分管副区长,街、镇(经开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2.区城运应急办、区建设管理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燃气所主要领导; 3.公安、消防、应急等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4.相关燃气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
Ⅲ级响应 |
1.分管副区长,街、镇(经开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2.区城运应急办、区建设管理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燃气所主要领导; 3.公安、消防、应急等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4.相关燃气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
Ⅳ级响应 |
1.街、镇(经开区)分管领导; 2.区城运应急办、区建设管理委分管领导,区燃气所主要领导; 3.公安、消防、应急等单位分管领导; 4.相关燃气企业分管领导。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