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31-009003-20211213-00002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主体: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1-12-27
- 发布日期:2021-12-13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上海市松江区地方
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管理,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21〕2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市府令第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计划、储备、轮换、应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是指本区人民政府的区级政府储备,并按计划进行轮换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和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的粮食。
第三条 根据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关于增加3万吨临时地方储备粳米的通知》(沪发改粮〔2020〕7号)文件精神,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原粮61000吨,其中:粳谷56700吨、粳米3000吨(折粳谷4300吨)。
第四条 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体系,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管理运作模式,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一)区经委(区粮储局)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承储主体、规模、品种、总体布局,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年度轮换计划的制定及监管,负责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制度并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将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财政补贴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并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财政补贴资金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相关监管企业加强对下属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考核,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承储企业贯彻执行相关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农发银行松江支行根据计划,保证贷款资金(轮换和储备)及时到位、还贷及时回收,并对信贷资金实施专户及封闭运行等监管。
(五)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各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严格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保证实物和资金安全,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区级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原则上应在本区范围内储存。区经委(区粮储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区级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并签订区级政府储备承储合同。承储主体的相关要求: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匹配的自有仓储设施设备,并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信息化等专业化技术人员;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设备;
(五)经营管理规范,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实行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
第二章 储存管理
第六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承储库点必须符合国家粮食储存相关要求,且单个承储库点有效仓容应不低于10000吨,实际储存仓库需配备“四新、四散”及空调控温或绿色充氮气调设施设备,成品粮仓房须配备低温或准低温设施。承储库点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配备必要的粮食质量标准检测要求的仪器和设备、保管和检化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储粮安全。
第七条 承储企业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要求,建立入库质量验收、储存品质监测和出库质量管控制度,储存的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承储企业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平仓后由区经委(区粮储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化验机构做好入库检化验工作,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第八条 粮食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存库点和仓号报区经委(区粮储局),储存库点和仓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实行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仓储设施分开,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做到保管账、会计账、统计账“账账相符”。要建立健全粮食库存、轮换、粮情检查和粮食质量台账,全面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按时向区经委(区粮储局)等有关部门报送报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区经委(区粮储局)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仓储保管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管。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食品种确定储存期限,粳谷每二年轮换一次,粳米每一年轮换一次,粳谷轮换数量原则上为当年度储备粳谷核定规模的50%。为保障调控和应急需要,除应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核定规模的70%,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实际库存数量任何时点不低于核定规模。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原则上当年12月底前完成,其中粳谷轮入可延至次年3月底前完成。成品粮轮换实行“先进后出”原则,轮入成品粮应为当年生产年度新粮或上一生产年度新粮(当年新粮未收获前)加工而成。承储企业拟定当年度轮换计划,于4月底前报区经委(区粮储局)审批,区经委(区粮储局)将明确轮换时间、数量、方式的批复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执行,同时报市粮储局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农发行松江支行。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前,由区经委(区粮储局)委托第三方检化验机构开展出库前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出库,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轮换方式以本地收购和平台拍卖方式为主。入库粮食原则上为地购粮食,即由承储企业向本区种植户收购的当年度生产的粮食,不足时可平台竞拍,并报经区经委(区粮储局)同意。出库粮食由区经委(区粮储局)委托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组织开展网上竞拍。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动用权限为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全区建立粮食应急保障协调机制。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粮食供应的重大事件时,区经委(区粮储局)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应急状态消除后,动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应当以最新收购季粮食及时等量保质恢复库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预算资金的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由区经委(区粮储局)承担。具体涉及的保管费、轮换费用、贷款利息、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及轮换中发生的价差和合理损耗按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调整并确认区级储备粮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的请示》批复(沪松府财抄字〔2011〕第118号)及《关于同意调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结算方式的批复》(沪松府办便函〔2019〕199号)执行。每年四月由区经委(区粮储局)委托第三方对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所列费用开展专项审计,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期间资金的还贷由农发行松江支行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安排好资金的借贷和还款时间,减少贷款利息的支出。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会同相关保险公司共同认定,再由区经委(区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松江支行共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擅自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地方政府储备粮食;
(二)擅自租赁仓储设施储存地方政府储备粮食;
(三)将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作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入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经委(区粮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原《松江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沪松经〔2020〕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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