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31-009001-20201229-00015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 公开主体: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20〕98号
- 成文日期:2020-12-29
- 发布日期:2020-12-29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建设管理委拟定的《松江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松江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序推进松江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农村房屋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力争用3年时间,健全制度规范,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
1. 排查要求
全区对各镇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要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依据《本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结构状况标准,对房屋按照完好或基本完好、一般损坏、严重损坏、疑似危险四个等级作出初步判断。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调配力量参与排查。通过统筹区、镇、村三级力量作为排查责任主体,各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排查,形成合力。
- 重点排查
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排查工作。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 全面排查
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技术要求,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各镇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的全面排查工作。
(二)隐患整治阶段(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1. 整治要求
(1)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各镇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及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和鉴定,评估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建议整治措施。
(2)制定整治方案。对排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根据检测鉴定结论,编制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落实整治责任人或单位,明确隐患处置的具体方法、步骤和整治时限。在完成整治前,应当采取临时避险措施。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宣传强化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安全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对因继承等方式取得农村自建房实际使用权的非农户口,由实际使用人承担整治责任。
(4)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按照时限要求,全区要加大对实施整改的督促力度,对加固、翻建等整治方式涉及相关行政审批的,区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协调落实申请主体,加快办理速度。
(5)建立销项制度。各镇要建立完善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全面登记并逐条列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明确采取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有关内容,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 重点整治
全区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到位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未取得相关证照非法经营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依法落实关停措施。
3. 全面整治
全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级层面,参照市级协调机制成立松江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应急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各有关部门、相关涉农镇为成员单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属地涉农镇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预算编制、资源调配等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汛期、疫情防控期间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强化责任担当,把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工作落实。
镇级层面,应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落实镇政府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一是强化对既有房屋的现场巡查。通过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房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强化房屋建设过程监管。以防坍塌、防倒塌、防高坠、防触电等为重点,对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重点工序进行排查,强化对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切实提高本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加强汛期重点巡查。在面上排查的基础上,密切掌握农房在台风、暴雨期间受灾发展趋势,全面排查评估农房受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尚未拆除的危房进行重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
(二)细化部门分工
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监管。区建设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托“一网统管”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平台,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全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协同做好面上排查整治协调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具体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区规划资源部门结合农村建房数据核查和补充调查工作成果,共享农村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及地图信息,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并配合规划资源部门汇总、提供农村宅基地信息数据;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经营性场所安全管理;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区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镇级层面,根据区级部门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条线职责分工,并做好与区级协调机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
(三)加强综合保障
全区要将本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等有关工作结合起来,统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指导管理,及时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农村建筑工匠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针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调解等工作。协调审判机关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司法调解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部门和属地镇要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人员、物资储备。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突发事件报送有关要求,发现自然灾害或重大险情、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情况时,要立即向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
全区各部门、各属地镇要广泛宣传,发挥安全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建设、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支持和拥护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全区各部门、各属地镇在同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党组)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请各部门、各属地镇于12月16日前明确1名联络员。自2020年12月起,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四下班前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陆晓博,联系电话:18121348690,邮箱:150393580@qq.com)。
附件
松江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 谦 区长
副组长:于 宁 副区长
王玮华 副区长
周 诚 副区长
成 员:胡 民 区建设管理委主任
黄宝荣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
平益斌 区应急局局长
陈 军 区规划资源局局长
俞玉根 区农业农村委主任
陆 峰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干善军 区教育局副局长
高长泰 区民族宗教办副主任
周永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陆 军 区民政局副局长
陆朝阳 区司法局副局长
夏巧云 区财政局副局长
周文英 区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刘 俊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徐少波 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姜雪峰 车墩镇镇长
陆雪峰 小昆山镇镇长
李春东 佘山镇镇长
火 光 叶榭镇镇长
杜劲松 泖港镇镇长
孙文杰 石湖荡镇镇长
顾春雷 新浜镇镇长
松江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胡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金永兴、唐可农、李洪欢、孙伟权、冯杰、杨彬同志兼任。
松江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松江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区政府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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