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库

【此件为准】关于印发《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浏览
    【字体:
    • 索  引  号:SHSJ31-009001-20200604-00011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沪松府规〔2018〕15号
    • 成文日期:2020-06-04
    • 发布日期:2020-06-04
    正文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

    担保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求,以及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精神,设立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并组建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负责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运行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开展贷款信用担保工作宗旨。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促进全区农业经济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理事会开展农业贷款信用担保的总体框架。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力支持和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以专业担保机构为运作主体,以贷款银行基层网络为基础,能够有效控制、分散和分解风险的贷款担保体系。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的资金筹集。以区财政支持和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设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包括:

    1、区本级财力投入;

    2、各镇镇级财力;

    3、区农业经济组织、协会等投入;

    4、受保农业经济组织风险保证金引入;

    5、其他投入。

    第六条  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总额达到2000万元。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银行贷款1:5比例放大计算,形成1亿元由担保保证的农业贷款规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人员组成。理事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理事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财政局分管局长和贷款银行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1、根据政府农业政策,制定担保基金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2、修订和审定担保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

    3、听取和审议担保基金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4、审定担保基金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九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确定重点工作。如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农业科科长和贷款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配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组成。办公室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主要职责:

    1、落实和协调理事会审议和通过的各项决定;

    2、建立严格的项目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负责贷款担保项目的受理、初审和办理信用担保手续等工作;

    3、建立对被保证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被保证人经营情况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4、向理事会报告担保基金的财务收支及运作情况等。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担保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信用担保对象。重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大户及创业农民。其次是符合农业结构调整的有关农业经济组织、以及国家级、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贷款信用担保责任范围

    1、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农业贷款信用担保项目,提出贷款信用担保审核意见。

    2、贷款银行对农业项目和审核意见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报理事会办公室办理信用担保确认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济组织以及国家级、市、区二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银行应予积极支持,优先按企业贷款正常程序操作。贷款银行在操作过程中,企业担保确有困难,可提请理事会讨论,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信用担保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大户及创业农民由区农业农村委认定;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经过当年年检;

    3、在贷款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4、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5、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程度良好,具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6、符合我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符合松江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有关农业发展项目;

    7、凡符合农业保险条件的担保对象必须参加保险。

    第十五条  贷款信用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1、申请信用担保的贷款单位应向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供确实、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根据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供的信用担保。

    第十六条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不予受理。

    1、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2、与贷款信用担保基金逾期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

    3、前期在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贷款未清偿的;

    4、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5、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6、其他情况。

     

    第五章  担保方式、担保程序和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贷款信用担保方式为专项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  专项信用担保程序。借款人向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书面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提供农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纳税情况,以及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并向贷款银行推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报理事会办公室正式办理信用担保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信用担保额度及期限

    1、向创业农民提供贷款信用担保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2、向农业专业大户提供贷款信用担保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3、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信用担保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向农业龙头企业因农产品收购等重大项目临时性季节性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需召开理事会,并经全体理事签字同意。

    4、贷款信用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章  代位清偿和责任范围

    第二十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理事会与贷款银行、各受报企业建立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定合作协议,实行比例担保。

    第二十一条   代位清偿条件。担保中心在收到贷款银行出具的《担保人承担责任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按约履行代偿责任。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担保项目代偿后,贷款银行应继续追讨,收回的资金弥补代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代为清偿责任划分。信用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时,由农业信用担保基金承担85%的有限责任,贷款银行承担15%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业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月定期还本付息。如被保证人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银行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监查和监管。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从该项贷款中扣除各种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信用担保贷款存续期间,贷款银行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债权人业务的,农业信用担保基金可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应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的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保证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被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材料;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与贷款行协商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应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大户及创业农民的信用记录档案。对发现被保证人恶意逃逸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理事会和贷款银行要会同有关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3日起实施,原办法(沪松府〔2005〕134号)自行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印发

     

     

     

    - 1 -

    政策咨询

    验证码
    点击播报验证码

    文件预览

    相关稿件

    扫码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网页

    问题清单

    问题 回复内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