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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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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沪松府规〔2019〕28号
    • 成文日期:2019-12-23
    • 发布日期:2019-12-23
    正文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8日第5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3日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确保仓桥水晶梨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仓桥水晶梨”,是指以“仓桥”地名命名的,用于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仓桥水晶梨》的水晶梨。

      第三条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22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任何从事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

      第六条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和“仓桥水晶梨”文字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七条 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委负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松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以及永丰街道、叶榭镇、车墩镇等单位组成。保护办设在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保护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受理相关单位提出的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四)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协调建立、管理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六)负责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护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仓桥水晶梨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使用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仓桥水晶梨》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仓桥水晶梨”生产者,均可向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者经申请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四章 产品专用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 获批准后的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上、包装上使用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标签上,也可印制在包装物或标签上,但不得变形或变色。

      生产者于每年初制定专用标志使用计划上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终上报使用情况表汇总并附使用情况说明。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批准后的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所在的生产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其产地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销售经营仓桥水晶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和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并执行进货索证验收制度。

    第五章 产品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生产技术、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者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仓桥水晶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建立成品入、出库台帐。

      第十九条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的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视情予以通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一) 监督检查达不到《地理标志产品 仓桥水晶梨》地方标准的;

    (二) 未按规定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第二十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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