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沪松府规〔2019〕29号
- 成文日期:2019-12-23
- 发布日期:2019-12-23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8日第5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确保松江大米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松江大米”,是指以“松江”地名命名的,用于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松江大米》的大米。
第三条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为松江区的叶榭镇、泖港镇、新浜镇、佘山镇、石湖荡镇、小昆山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任何从事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使用者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
第六条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和“松江大米”文字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七条 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委负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松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松江区财政局以及叶榭镇、泖港镇、新浜镇、石湖荡镇、小昆山镇、佘山镇等单位组成。保护办设在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保护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受理相关单位提出的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四)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负责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六)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护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松江大米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使用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松江大米》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第十条 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松江大米”的种植单位开展良种供应、农资配送、农机服务、农技培训等服务;
(二)监管“松江大米”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
(三)开展良种繁育、新品种筛选、办理新品种应用相关报批手续;
(四)开展大米加工,搭建产销对接平台。
第十一条 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保护范围内水稻种植环境的保护;
(二)松江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资金支持;
(三)保护范围内所在的镇政府主要负责水稻种植基地的落实、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松江大米”使用者,均可向保护办申请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使用者经申请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四章 产品专用标志管理
第十五条 获批准后的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使用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上、包装上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标签上,也可印制在包装物或标签上,但不得变形或变色。
使用者于每年初制定专用标志使用计划上报保护办,年终上报使用情况表汇总并附使用情况说明。保护办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批准后的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其产地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使用者经营松江大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和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溯源档案。
第五章 产品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生产技术、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者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松江大米》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建立溯源档案。
第二十一条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的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视情予以通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一) 监督检查达不到《地理标志产品 松江大米》地方标准的;
(二) 未按规定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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