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03N1012026010512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农业农村委
- 发文字号:松农发〔2025〕125号
- 成文日期:2025-12-15
- 发布日期:2025-12-15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文件
松农发〔2025〕125号
关于印发《松江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镇(经开区)、各相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区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确保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委牵头制定了《松江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松江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区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确保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
1.3 疫情分级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有4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5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15个以上;
(3)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人畜共患病并感染到人,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有2-3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5-9个;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2-4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6-14个;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10个以上;
(5)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动物疫病复发,或尚未发生过的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或发生;
(6)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在本区连续发生2起以上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本区连续发生3起以上疫情,以及发生新的亚型口蹄疫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5-9个;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5-9个;
(5)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1-2起口蹄疫疫情,或1起非洲猪瘟、或1起小反刍兽疫;
(2)在本区内连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3)在本区内爆发国家规定的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
(4)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松江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组织防范和应对本区各类突发事件。
2.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营工作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疫情发生街镇政府领导担任,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材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等专业处置小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职能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是区政府主管重大动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相关部门
区经委、科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督局、卫生健康委、交通委、绿化市容局、财政局、民政局、融媒体中心、区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镇根据自身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预防
3.1监测
市和区农业农村委通过已建立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系统,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海关、绿化市容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
3.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农业农村委和疫情发生街镇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组织有关单位、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动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4 风险防控
3.4.1受疫情威胁时,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市场等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4.2 当周边省市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区风险,按照市农业农村委统一部署,实施预防和处置。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组织对疫区输入货物在本区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视情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及通报
4.1.1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相关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委或疫情发生街镇政府报告。
4.1.2 区农业农村委、疫情发生街镇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按照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4.1.3区农业农村委要与毗邻区及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加强协作,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2 应急处置
4.2.1 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原则处置。区农业农村委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市农业农村委派人协助诊断,并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相关实验室确诊。
4.2.2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实施先期处置。必要时,可采取划定和封锁疫点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消毒、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保障商品供应及发布信息和舆论引导、开展群防群控等措施。
4.2.3 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防护,尤其对重大人畜共患病要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等特殊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
4.2.4 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区政府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2.5 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区政府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立即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及时赶到疫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划定
发生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市农业农村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方案,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4疫情信息发布
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发布,或授权市农业农村委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
4.5 应急结束
4.5.1 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可终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5.2 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4.5.2.1 Ⅳ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4.5.2.2 Ⅱ级、Ⅰ级大动物疫情市农业农村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终止;或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4.5.3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制定长效控制方案,继续采取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并加强相关疫情的日常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民政部门会同受疫情影响街镇政府做好对符合相应救助条件的受灾户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并负责指引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参与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和资金。
5.3 灾害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委要及时按照有关补偿标准,对在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5.4 保险
政府部门间建立互通联动机制,鼓励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理赔工作,鼓励养殖企业、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相关保险公司应加快保险标的保险理赔工作,促进受灾主体尽快恢复生产。
5.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疫情发生街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由区政府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 物资保障
建立区、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3 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7.2 预案修订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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