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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关于《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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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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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08-22
    • 发布日期:2025-08-22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松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20258月,我委组织开展《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5820日,邀请王国忠、金英、张颖等专家书面论证。821日,专家意见反馈。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政策衔接与产业适配兼具
    专家一致认为,《草案》紧密落实国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与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要求,是松江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具体实践举措。同时,《草案》顺应松江区“农业+旅游”转型趋势,将乡村旅游设施纳入扶持范畴,精准适配区域农业高质量发展方向。
    (二)可行性:依据充分且实操性强
    专家一致认为,《草案》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了松江区的实际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的扶持对象、扶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流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具体、措施得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松江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方面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为《草案》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三)科学性:设计合理且符合规律
    专家一致认为,《草案》的制定过程充分考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和松江区农业发展的特点,政策框架设计合理,资金管理规范,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草案》中对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等环节的规定,符合客观实际和相关工作规律,体现了科学决策的要求。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在“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和《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能力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建议注明相关文件的文号增加其权威性和准确性;

    2、在“在我区范围内注册”后”建议增加“并正常运营一年或两年以 上”的条件,以筛选出更具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体,避免“空壳社”、“僵尸农场”套取资金;

    3、建议要求项目单位在申报时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等,以评估其财务状况和自筹资金能力。

    4、第十条,资金拨付,“验收合格后,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表述略显绝对。建议修改为“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为审计、公示等必要环节留出空间;

    5、在验收资料清单中,建议增加“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及凭证复印件”或“专项审计(工程类要审价)报告”,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6、建议明确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例如“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以上建议均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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