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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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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SHSJ3-009001-20230418-50483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农业农村委
    • 发文字号:松农发〔2023〕43号
    • 成文日期:2023-04-18
    • 发布日期:2023-04-18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松农发〔202343

     

    关于印发《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街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管理部门):

    为推动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3418

     

     

     

    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及支持方式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有利于增加本地劳动力就业和促进农民增收,近两年内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扶持范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开展农产品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物流运输等生产经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农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第四条 支持方式

    (一)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在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二)单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审价金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三)同一项目单位每年只能享受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支持,且不能连续享受。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填写松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并向所在街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所在街镇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批。所申报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同时需提供土地使用合规性证明或协议、土地租赁合同等。

    第六条  项目评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各街镇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年度预算确定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七条  项目批复

    项目评审通过后,经报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同意,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将项目批复下达至项目单位。

    第八条 项目建设

    项目单位要根据农业项目的建设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审批后下达同意调整批复。项目实施周期,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2个月以内完成。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批复,如有项目调整,提供项目调整请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等;

    (三)有关项目实施的材料(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审价报告、设备三方比价等);

    (四)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照片(要求数码相片打印在A4纸上,并附项目内容简要说明)。如涉及车辆、农机等设备采购,需另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农机出厂铭牌;

    (五)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表。

    第十条  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资金拨付周期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如遇国库支付系统封账或其他不可抗力,拨付期限顺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5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期间涉及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34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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