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松江区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3-009001-20230301-30120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农业农村委
- 发文字号:松农发〔2023〕12号
- 成文日期:2023-03-01
- 发布日期:2023-03-01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文件
松农发〔2023〕12号
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镇(经开区)农业农村发展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培育机制,提高培育质量,推进我区优质稻米专业化、产业化、品牌化经营,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松江区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松江区优质稻米产业化
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培育机制、提高培育质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自优势,加强分工协作,促进协同发展,加快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区优质稻米专业化、产业化、品牌化经营,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目标
围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总目标,紧扣本区“松江大米”优势主导产业,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培育发展一批联农带农作用好、市场竞争能力强、生产经营效益高的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促进本区稻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优化区域布局。各街镇根据优质稻米推广种植实际,每街镇原则上培育联合体不超过4个,联合体成为区域内带动家庭农场由“卖稻谷”向“卖大米”转变的实施主体。
二是提高培育质量。积极培育包括茬口安排、品种搭配、生产管理、农机服务、预约烘干、收割运输、加工包装、品牌销售、利益分配等为一体的联合体,增强营销能力,带动更多家庭农场增收。
三是完善利益机制。规范联合体与签约家庭农场的合作协议,保护双方利益;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遵守契约,鼓励二次分红。
(二)基本原则
一是独立经营,联合发展。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牵头企业(合作社、营销团队)+家庭农场组成。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
二是龙头带动,合理分工。以企业(合作社、营销团队)为牵头引领,家庭农场为基础,分工协作。牵头主体负责运营,实现统一生产管理,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主打品牌,统一包装设计,统一营销价格,统一利益分配;家庭农场根据联合体的营销策略和产品定位,落实统一生产技术标准,提升产品品质。
三是要素聚焦,稳定合作。根据分工,有针对性地将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要素聚焦联合体成员,精准施策,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合作机制,减少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四是产业增值,共同受益。牵头主体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生产,“抱团式”市场营销,实现产销无缝对接,凸显规模效应,提高稻米附加值,实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让农民持续增收。
二、联合体组建机制
(一)基本条件
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架构。牵头主体为本辖区内农业企业、合作社或营销团队,成员主体为本辖区内家庭农场,以“公司+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营销团队+家庭农场”等为主要组织模式。
2.营销规模。辐射带动至少5个以上家庭农场,签约种植优质稻(“松江大米”主导品种)面积1000亩以上(不含牵头主体自种面积),完成签约家庭农场所生产的优质大米销售任务,具有明显带动效应。原则上1个家庭农场只签约1个联合体。
3.利益联结。牵头主体与成员通过签订优质稻种植收购合同(协议),明确收购稻谷质量要求,原则上“松早香1号”等早熟优质软米品种收购价格不低于4.0元/公斤,“松香粳1018”等中晚熟优质软米品种不低于3.6元/公斤,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各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其它“松江大米”优质软米品种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后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4.财务管理。联合体要落实财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要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根据财会制度要求,做好联合体生产管理开支、稻米销售收入等账目记录工作。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每年二季度对新申报联合体的主体开展1次认定工作。
1.申请。根据联合体组建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主体自愿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报街镇农业部门。
2.初审。申请主体所在街镇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委。
3.认定。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建立评审小组对申请主体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主体,经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后,进行公示。
4.授牌。发放联合体铭牌,纳入联合体管理。
(三)申报材料
1.松江区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
2.与带动的家庭农场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带动家庭农场优质稻种植面积汇总表;
4.申请主体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注册复印件;
6.食品经营许可证;
7.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证明;
8.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材料;
9.财务管理落实情况;
10.其它能体现申报主体生产、管理、营销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联合体的管理
对已授牌的联合体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联合体的生产管理、运营、奖补资金申请等工作开展专项审计。
1.生产管理。联合体内要统一优质稻生产标准,从良种使用、绿色种植、机械化生产、烘干加工等方面形成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签约家庭农场定期开展生产技术指导,组织生产检查,保障稻米质量。
2.品牌打造。联合体要主动申请“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重大米标志使用的规范性;联合体内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设计,依托“松江大米”地理标志,打造联合体大米子品牌,整体提高“松江大米”品牌附加值。
3.营销价格。探索松江大米价格保护机制,原则上“松早香1号”等早熟优质软米零售价不低于12元/公斤,“松香粳1018”等中晚熟优质软米零售价不低于10元/公斤,实现“松江大米”优质优价,有序合理竞争,维护松江品牌大米价格体系稳定。
4.二次分红。鼓励联合体开展“保底收入+销售分红”,实现“二次分配”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促进长期稳定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共同体。
5.退出机制。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奖补。
一是联合体经区农业农村委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二是联合体疏于对签约家庭农场生产管理,出现稻米品质不达标、抽检不合格等情况的。
三是联合体不配合审计部门工作,不提供联合体运营相关材料的。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联合体称号,收回铭牌。
一是联合体被要求责令整改的,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达标的;
二是联合体经营不善的,年销售大米连续两年未达到350吨的;
三是联合体在认定申请、奖补资金申请等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同时五年内不得申请联合体;
四是联合体运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扶持政策。联合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建立稻米高质量发展部门联动机制。制定松江优质稻米产业化发展专项奖补政策,扶持联合体发展壮大,鼓励联合体在带动家庭农场增收、提升“松江大米”品牌价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完善设施配套。加强稻米全产业链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稻米烘干加工设备、冷链仓储、自动化包装设备、精选设备等方面的投入,优化全区产业资源布局和配置,集聚要素,凸显效应,确保满足本区稻米产业发展需要。
(三)提升社会化服务。加大对联合体配套服务,依托区粮油购销企业现有资源,为联合体提供代收购、代整理、代烘干、代储存和代加工的“五代”产后服务。加大对联合体金融支持,鼓励在信用贷款、财政贴息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扶持联合体发展,解决联合体融资困难的问题,降低经营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域内联合体培育、提质计划,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推动落实扶持联合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联合体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做好指导服务。区、镇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联合体生产管理指导,提高稻米质量;加强调研,切实掌握新情况,及时反映新问题,健全优质稻米产业化调查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联合体的监管、服务。
(三)加大宣传引导。加强对联合体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委种植业办负责解释。原《关于促进松江区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方案》(松农发〔2020〕27号)同时废止。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松江区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
2.松江区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稻谷收购合同(参考)
附件1
松江区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
( 年)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基本信息 | 申请单位名称 |
| ||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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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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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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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稻 自种面积 | (亩) | 其中 | 松早香1号 | (亩) |
松香粳1018 | (亩) | |||
其它松江大米品种 | (亩) | |||
带动户数 | (户) | 带动面积 | (亩) | |
稻谷 收购计划 | 松早香1号 | (亩) | ||
松香粳1018 | (亩) | |||
其它松江大米 品种 | (亩) | |||
稻谷协议 收购价格 | 松早香1号 | 元/公斤 | 松香粳1018 | 元/公斤 |
其它松江大米 品种 | 元/公斤 | |||
本年度优质稻米生产管理及营销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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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本申请单位负责人对以上申请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农业 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 |
分管领导: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申请表一式四份
|
附件2
松江区xxxx年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
稻谷收购合同(参考)
甲方(联合体主体):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联合体成员):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镇(街道) 村(居) 号 室)
为完善我区优质稻米全产业链发展,全面推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聚焦产业兴旺做强优势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相关促进松江区优质稻米产业化发展政策文件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就优质品种稻谷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优质稻米产业化的运营管理,统一生产管理、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主打品牌、统一包装设计、统一营销价格、统一利益分配。
2.甲方负责为优质稻米生产操作提供技术指导,对水稻种植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符合优质食品标准要求;对不达标准的种植户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其限期改正。
3.甲方负责统筹播种、收割、烘干等进度,稻谷入库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经双方约定,签约乙方种植的优质稻品种“松早香1号”面积为 亩,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播种,收割在 月 日前完成;“松香粳1018”面积为 亩,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播种,收割在 月 日前完成;其它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认定的“松江大米”优质品种“ ”面积为 亩,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播种,收割在 月 日前完成;如因播种过晚或者水稻收割推迟,甲方可拒绝收购。
2.乙方根据甲方的营销策略和产品定位,严格按照优质稻米生产标准进行日常种植管理。
3.乙方的种植品种必须是双方约定的优质品种,稻种不能是自留种,必须由本区供种企业统一供种。
4.乙方的病虫草害防治用药必须符合优质稻米生产标准,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田间的杂草、杂草稻必须清除。
5.乙方在肥料使用上应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
6.其它生产技术要求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稻谷收购标准及费用结算
1.甲方按国家粮食收购标准向乙方收购稻谷。
2.经双方约定,优质稻“松早香1号”的收购价为 元/公斤(不低于4元/公斤);优质稻“松香粳1018”的收购价为 元/公斤(不低于3.6元/公斤);其它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认定的“松江大米”优质品种“ ”的收购价为 元/公斤;具体收购价及收购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3.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免责条款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说明,双方另行协商。
五、违约责任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协议,约定每项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六、协议未尽事宜
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作另行补充,补充条例同样具有协议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双方遇到任何问题,都应本着互谅、互让、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不能自行解决时,可以反馈镇(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同时合同复印件报区农业农村委种植业办备案。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需盖骑缝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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