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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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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SHSJ3-009001-20221117-20530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农业农村委
    • 发文字号:松农发〔2022〕116号
    • 成文日期:2022-11-17
    • 发布日期:2022-11-17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松农发〔2022116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农业设施财政性

    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资委、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关于加强本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21117

     

     

     

    关于加强本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本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加强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要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齐抓共管原则。建立区镇两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好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衔接,促进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统筹兼顾原则。统筹资产建后移交、权属界定、资产入库、台账管理、运行维护和处置重建等各项工作,理清项目建设和资产管理的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护制度,实现建管并重,维护财政投入高效公平。

    ——注重实效原则。围绕农业生产能力有效提升、财政投入科学节约、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等要求,探索推动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管理范围

    农业财政性资产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各级财政资金单独投入或共同参与投入农业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主要指高标准农田、设施菜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提升项目等,实物形态主要包括:道路(场地)、输配电、排灌、农业用房、围墙、温室大棚、生产(加工)流水线、鱼塘(池)、防疫、生态处理等设施(设备)。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合理摊入工程实物单体计价。

    不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直补类资金、产业化贴息贴费资金、考核奖补类资金等,不属于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范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支持的农机设施设备,按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

    三、部门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是本区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农业财政性资产使用和管理管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镇和街道农业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管护工作。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为本区国企的,由该国企负责做好相应的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管护工作。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负责开发和管理本区农业财政性资产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农业财政性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

    四、管理要求

    依照本区农业财政性资产形成和管理管护现况,分类推进实施管理工作。2022年及以后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形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按以下要求加强管理:

    (一)建后移交。农业设施项目建成后,相关资料移交给项目所在镇和街道农业部门(或本区国企),包括资产的相关财务资料移交、相关实物情况确认等。

    (二)权属界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时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

    (三)资产入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方提交资产价值核定财务票据、采购合同、付款证明、工程审价等相关材料交由管护单位,管护单位核查好相关材料并在实地验收确认后,在信息平台中完成资产入库,形成固定资产台账。

    (四)台账管理。对于入库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和程序,每年由管护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并在系统进行记录,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实现完整的资产台账、资产卡片、实物资产照片等资料记录,实现财政性资产的数字化管护和监管机制。

    (五)落实管护。各镇和街道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设施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管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属本区国企的,该项目所形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的日常管护由该国企负责。高标准农田和设施菜田等农业建设项目形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由所在地的镇和街道农业部门或集体单位进行日常管护;为更有利于设施菜田管护,镇集体(或本区国企)等管护单位可视菜田情况适当收取租金。都市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提升等农业设施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可由各镇和街道农业部门指导、督促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

    (六)使用维护。具体管护单位与农业财政性资产的使用单位签订使用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和维护具体约定、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

    2022年以前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在规定使用年限之内的,经梳理后落实管护制度。

    对本区浦南倾斜资金项目所形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参照上述要求规范管理,落实管护措施。

    五、经费保障

    农田建设项目、设施菜田建设项目等财政性资产的管护资金由区、镇二级根据本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要求落实管护资金。其它农业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财政性资产按照谁使用、谁养护原则落实管护资金。

    安排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预算,用于农业财政性资产管护的信息管理平台开发、数据录入和运行维护,资产管理过程中培训、评估、审计、处置、绩效评价等合理必须的开支,以确保管护工作正常开展。

    六、资产处置

    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和重建,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妥推进,规范履行各项程序。

    农业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并组织实施。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应当视情继续使用。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经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初审,报经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本区组织实施。

    拟处置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确定价值。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财政投入部分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应根据项目归属上缴对应的市、区两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七、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加强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管理,及时办理竣工、购置资产的管护移交,落实专人做好项目档案收集、组卷、存档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加强资产运维过程的档案管理,及时反映农业设施资产价值和实物变动情况,对资产相关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开发建立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农业财政性资产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资产台账、资产卡片、实物资产照片等电子信息,记载存档资产运行维护、日常管护、监督检查、使用主体变更、处置和重建等重要事项。

    八、监督检查

    为维护农业设施和管护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使用,在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中,切实加强检查监督考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虚报冒领公共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农业财政性资产或管护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处置收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产资金流失等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区对相关农业财政性资产举报案件应规范办理,杜绝各种非法处置、占用、丢失、人为损毁农业设施(设备)现象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管护和使用架构图

    2.农业财政性资产的使用年限表

     


    附件1

    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管护和使用架构图

     

     

     

     

     

     

     

     

     

     

     

     

     

     

     


     

    附件2

    农业财政性资产的使用年限表

     

    农业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并自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之日起计算。主要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使用年限(年)

    田间道路

    水泥、沥青路

    15

    农用场地

    水泥场地

    15

    排灌设施

    水泥明渠等

    15

    农用房(仓库、管理用房、烘干房、泵房、畜禽棚舍等)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8

    桥涵

    小桥、涵洞

    30

    围墙设施

    砖混围墙

    15

    温室大棚

    6型棚

    10

    8型棚

    12

    连栋大棚(薄膜)

    15

    玻璃温室

    20

    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本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合理评估并确定使用年限。

     

     

     

    抄送:区农发公司,各街镇(经开区)农业农村发展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管理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21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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