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新增松江区农业保险项目的通知
- 索 引 号:SHSJ3-009001-20220825-90605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农业农村委
- 发文字号:松农发〔2022〕70号
- 成文日期:2022-08-25
- 发布日期:2022-08-25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文件
松农发〔2022〕70号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产业导向和发展需要,在原试点基础上,自2022年起,在本区范围内调整和新增以下农业保险创新项目。
一、提标“务农人员意外险”。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从30万元/人提高至50万元/人,保费补贴由区财政补贴70%。
二、新增“稻茬秋冬菜收入保险”。保费补贴由区财政补贴70%,具体保险方案详见附件1。
三、新增“农业大灾保险”。保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总规模200万元/年,具体保险方案详见附件2。
四、新增“花卉气象指数保险”。保费由区财政补贴70%,具体保险方案详见附件3。
以上创新项目保费补贴资金均已纳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特此通知。
附件:1.稻茬秋冬菜收入保险方案
2.农业大灾保险方案
3.花卉气象指数保险方案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附件1
稻茬秋冬菜收入保险方案
一、方案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蔬菜产业规模化、品牌化效应、促进蔬菜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种菜积极性,经过走访调研,创新开发了蔬菜保险产品,计划通过收入保险形式,为稻茬秋冬菜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最低收购价格”的托底保障,增加收入。
二、方案内容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本区范围内利用稻茬种植秋冬菜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保险责任
理赔采价期间,保险蔬菜平均收购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即最低收购价格)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稻茬秋冬菜最低收购价格约定为0.7元/斤、产量约定为2000斤/亩)。
种植风险由大灾补充保险进行保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每亩保险产量(斤/亩)×保险价格(元/斤)
稻茬秋冬菜每亩保险金额=2000×0.7 = 1400(元)
(四)保险费率及保费
保险费率12%
每亩保费= 1400 ×12% =168(元)
其中,财政补贴比例70%,自缴比例30%(财政补贴117.6元/亩,农户自缴50.4元/亩)。
(五)赔偿处理
赔偿期间按照秋冬蔬菜分批上市原则,按月为一个理赔采价期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理赔采价期间内平均收购价格(元/斤)×理赔采价期间内平均每亩实际产量(斤/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保险面积(亩)
三、承保理赔实务
(一)投保时,保险公司根据区农技中心提供的合理产量,结合投保蔬菜种植现场生产实际情况,与投保人约定合理保险产量,以及每个理赔采价期间的产量分布。
(二)为防止收购价畸低造成的道德风险,投保时约定的每亩产量为最高合理收购产量。
(三)理赔采价根据区农技中心采价点的田头收购平均价格,经区农技中心审核确认后,作为理赔依据。
(四)理赔采价期间平均每亩实际产量及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区农技中心分档测产数据为理赔依据。
附件2
农业大灾保险方案
一、方案背景
近年来,农业保险对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造成的农业经营主体损失起到了较大的补偿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传统农业保险保障面不足,应对突发重大农业灾害时保障程度不足等情况。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农业生产特点和实际,创新开发松江区农业大灾保险,为全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方案内容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保险期间
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标的根据生长周期确定保险期间)。
(三)保险标的
1.种植业:水稻、蔬菜、特色经济作物等。
2.养殖业:生猪。
上述列明标的为首年试点承保标的,后续可根据本区生产实际情况,增加其他适用于大灾保险的标的品种。
(四)保险责任
1.种植业: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暴雨、寒潮、高温等气象灾害预警天气,造成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产量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养殖业:在保险期间,由于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五)保险金额
1.稻茬秋冬菜不超过1000元/亩;常年菜田露地蔬菜2000元/年,设施蔬菜4000元/年。
2.特色经济作物不超过8000元/亩(保险金额=产量×单价,产量参照前三年平均产量为基础确定)。
3.水稻不超过100元/亩(保险金额=产量×单价=1000×0.1=100元,产量同传统水稻保险产量,单价与传统水稻保险单价相叠加)。
4.生猪150元/头。
(六)保险费率和保费
1.稻茬秋冬菜费率10.5%,每亩保费不超过105元/亩;常年菜田露地蔬菜费率10.5%,每亩保费210元/亩;设施蔬菜费率4.5%,每亩保费180元/亩。
2.特色经济作物费率12.6%,每亩保费不超过1008元/亩。
3.水稻费率1.4%,每亩保费不超过1.4元/亩。
4.生猪费率3%,每头保费4.5元/头。
(七)赔偿处理
1.蔬菜:
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
2.特色经济作物:
全损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赔偿比例(详见下表)
生长期 | 赔偿比例 |
开花(花芽)期 | 20% |
坐果期 | 40% |
果实膨大期 | 75% |
成熟期 | 100% |
部分损失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产量-每亩实测产量)×保险单价
3.水稻:
全损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周期赔偿比例(详见下表)
生长阶段 | 赔偿比例 |
直播水稻自秧苗形成“三叶一心”,机插秧水稻在“活棵返青”阶段 | 40% |
分蘖期 | 50% |
抽穗扬花期 | 60% |
灌浆期 | 80% |
成熟期 | 100% |
部分损失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产量-每亩实测产量)×保险单价
4.生猪: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体长赔偿比例
体长 | 赔偿比例 |
25(不含)cm以下 | 0% |
25(含)-35(不含)cm | 7.5% |
35(含)-50(不含)cm | 15% |
50(含)-95(不含)cm | 26% |
95(含)-125(不含)cm | 57% |
125(含)cm以上 | 100% |
三、承保理赔实务
(一)该项目保费由区财政补贴全额支付,总保费规模200万元。
(二)标的全部损失指损失率达80%以上,部分损失率的起赔标准根据不同标的在特约中约定。
(三)稻茬秋冬菜按茬承保,常年菜田蔬菜承保时需约定全年每茬保额比例。
(四)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负责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等工作,并将相关结果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赔偿。
附件3
花卉气象指数保险方案
一、方案背景
为全面提高松江区花卉种植业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区现代花卉产业可持续发展,我区创新开发政策性花卉气象指数保险,以气象因素为理赔触发条件,保障花卉在种植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二、方案内容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本区范围内种植花卉的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保险期间
一年
(三)保险标的
品种优良、适宜当地栽培、种植技术规范、生产环境安全的花卉。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花卉遭遇下列气象事故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低温事故:日最低气温达到-3℃(含)以下;
降雨事故:日降雨量达到100mm(含)以上。
(五)保险金额
参照花卉生长期内的种植成本确定,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亩。
(六)保险费率和保费
保险费率:2.5%-5%(根据不同类型标的确定)
保费:平均每亩不超过500元。其中,财政补贴比例70%,自缴比例30%
(七)赔偿处理
保险花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低温事故:
低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低温对应赔偿比例
低温对应赔偿比例表
保险花卉种类 | (-6℃,-3℃] | (-8℃,-6℃] | (-10℃,-8℃] | (-∞℃,-10℃] |
一年生草本 | 2.00% | 3.50% | 5.00% | (|日最低气温|-10)×1%+5% |
多年生草本(非球根类) | 1.00% | 2.50% | 4.00% | (|日最低气温|-10)×1%+4% |
多年生草本(球根类) | 0.50% | 2.00% | 3.50% | (|日最低气温|-10)×1%+3.5% |
注:“()”为不含,“[ ]”为含。(下同)
2.降雨事故:
降雨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降雨对应赔偿比例
降雨对应赔偿比例表
保险花卉种类 | [100mm,120mm) | [120mm,150mm) | [150mm,250mm) | [250mm,+∞) |
一年生草本 | 1.50% | 2.00% | 3.00% | (日降雨量-250)×0.1%+3% |
多年生草本(非球根类) | 1.00% | 1.50% | 2.50% | (日降雨量-250)×0.1%+2.5% |
多年生草本(球根类) | 0.50% | 1.00% | 2.00% | (日降雨量-250)×0.1%+2% |
3.总赔偿金额
总赔偿金额=低温赔偿金额+降雨赔偿金额
注: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多次低温或降雨事故,仅对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低温或降雨事故进行赔偿,总赔偿金额为两项事故赔偿金额之和,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承保理赔实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按照就近原则,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准,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约定气象监测站及备用气象站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如果约定气象监测站和备用气象监测站都无法获得气象数据,则该日的气象数据以约定气象监测站前三年同一日的气象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抄送: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