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03N1012022021124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农业农村委
- 发文字号:松农发〔2022〕1号
- 成文日期:2022-01-10
- 发布日期:2022-01-10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文件
松农发〔2022〕1号
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镇(经开区)农业农村发展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管理部门),委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区家庭农场发展,现将《松江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月10日
松江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我区自2007年探索发展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以来,经过不断实践,形成了以“粮食生产”“种养结合”“机农一体”为主要形式的家庭农场,取得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农村发展的显著效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区家庭农场发展,提高生产规模化、管理标准化、经营集约化、服务社会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家庭农场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原则,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鼓励多元经营为导向,以完善政策扶持为保障,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我区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一般为夫妻二人或同户家庭劳力二到三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生产、生猪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粮食经营面积应不少于80亩。家庭农场培育必须坚持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家庭农场经营必须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交易;家庭农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必须向拥有土地流转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
2.主职主业原则: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耕农,不可在外从事其他全职或兼职工作;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养殖棚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来自家庭成员,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雇佣其他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实行种植、养殖一体化经营,特殊情况下种、养分离的实行一事一议。
3.适度规模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新组建的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原则上大于100亩,以100~250亩为宜。机农互助点带头人家庭农场、获得区级、市级以上荣誉的家庭农场根据其经营能力水平,可适当将经营规模扩大到250~500亩。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根据其自身营销带动能力,经营规模可扩大到500亩以上,最大不超过800亩。经营规模低于100亩或超过500亩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表决通过;镇保土地由镇级土地流转管理主体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镇级联合社理事会决定。
4.稳定经营原则: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为保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相对稳定,保障家庭农场对农业生产的稳定投入,原则上粮食家庭农场承包期不少于三年;经营较为优秀的种养结合、机农一体家庭农场以及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承包期可签订五到十年。
5.流转费合理原则:土地流转费事关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兼顾公平与合理。要根据本街镇、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费标准。土地流转费一般按每亩500市斤稻谷乘以上年度国家稻谷收购价(加上政府差价补贴),折算成货币方式进行收取,各街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上浮5~10%。耕作条件较差的复垦地由各街镇根据实际确定流转费下浮标准。
6.经营者择优原则:根据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要求,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对身体素质、敬业精神、农业知识、农事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审核,择优成为家庭农场经营者。
二、家庭农场组建机制
(一)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原则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户口家庭,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是本镇或本区户籍农业户口家庭。对于城镇化进程较快的街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至本村或本镇户籍非农家庭。
2.年龄为25~57周岁;机农互助点带头人以及务农人员不足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和农事操作技能。
4.具有承担风险、按期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的能力。
5.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选择新一轮家庭农场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1)在上一轮经营期内,为“种养结合”“机农一体”的家庭农场经营者或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负责人家庭农场经营者,且经营管理水平较好。
(2)在上一轮经营期内,经营管理好、生产水平高,在区级及以上评优中获得各类荣誉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优秀家庭农场经营者子女在父母到龄退出后,接续承包经营。
(二)准入程序
叶榭、泖港、新浜、石湖荡、车墩、佘山等6镇组建粮食家庭农场的准入程序按照《关于松江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松农发〔2021〕120号)执行;小昆山镇按现有实施方案继续执行;其他街镇可参照小昆山镇模式试行。
新组建的家庭农场在合同签订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缴纳土地流转费,确保农业生产工作正常开展。新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可签订一年试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动终止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考核合格的,成为正式家庭农场经营者。
(三)退出机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管理主体经过民主程序决策或经过法律途径后,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力的。
2.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或者有“拼装”“挂靠”和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的。
3.家庭农场“负面清单”考核不合格,违反种子检疫规定,私自调种、擅用种子,使用违禁农药,发生秸秆焚烧,养殖粪污外流污染环境等,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的。
5.家庭农场经营者故意破坏农田水利、林网树木、养殖棚舍等基础设施,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在农业生产工作以外,还有其他全职或者兼职工作的。
7.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经营者将养殖棚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的。
8.机农一体家庭农场经营者违规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补贴农机具的;违反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
9.家庭农场经营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影响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
10.家庭农场经营者发生其他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
三、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农业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家庭农场培育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根据区家庭农场发展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农场发展实施细则,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各街镇应将实施细则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逐步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完善家庭农场经营者队伍建设。
(二)健全服务体系
区、镇农业部门要做好对家庭农场的综合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政策调研,完善政策措施。农技、农资部门要完善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粮油、保险部门,农业龙头企业、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要健全稻谷烘干交售,精米加工等产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部门要完善耕、种、管、收农机作业服务,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探索无人化农场建设,推进维修、培训、销售和处置“四位一体”农机管理和标准化机农互助点建设;农技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培训,组织家庭农场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田间课堂”等一系列农民培训,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管理知识水平,提高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动物疫控部门对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开展饲养管理、动物防疫、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指导和培训;农经部门要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管理和经营管理指导。
(三)鼓励多元经营
随着我区种植业结构不断优化,“松江大米”从种子繁育到种植、收获、烘干、加工、销售已基本实现全产业链发展。要加快推进全区优质稻米产业化发展,进一步鼓励家庭农场加入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促进粮食生产由“卖稻谷”向“卖大米”转变,提升“松江大米”品牌效应,帮助家庭农场持续增收。鼓励发展“稻+菜”轮作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拓展互联网销售模式,加强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稳定财政支持
继续安排家庭农场考核奖励区级专项奖补资金,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维修和养护,提升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进一步加强家庭农场社会保障扶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农业保险等形式,帮助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生产管理水平,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严格考核管理
依据松江区家庭农场考核工作有关要求,村委会建立家庭农场考核小组,每季度组织考核小组成员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街镇农业部门做好考核抽查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部门组织进行抽查,考核结果以区农业部门抽查为准,真正体现负面清单考核的作用,要做到考准、考真、考实,帮助家庭农场提高管理和生产水平。
(六)强化宣传引导
开展家庭农场评优和优秀典型人物的宣传。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每两年评选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并给予适当奖励(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努力营造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农场全面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委种植业办、畜牧水产办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松农发〔201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