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为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农村规划布局,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制定了《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破除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制度性障碍,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具备法律支撑。2020年11月至2021年初,自然资源部召开全国自然资源工作电视会议并提出有关工作设想,考虑先用两年左右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入市需求集中、工作基础较好、土地管理水平较高的区县先行推进,两年后视工作推进情况再报请中央决策,国家文件预计今年上半年出台。市级层面《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3月征询意见,《松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5”配套文件》(沪松府规〔2018〕6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充分保障土地入市民主管理程序,修订《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提出意见。
第一方面是目标要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主体地位,要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推动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方面是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策机制。明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街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事项进行统一决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落实公示制度和财务公开。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要强化区级层面监管、修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完善“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完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第三方面是保障措施。明确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发动、落实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