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制定了《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破除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制度性障碍,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具备法律支撑。2020年11月至2021年初,自然资源部召开全国自然资源工作电视会议并提出有关工作设想,考虑先用两年左右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入市需求集中、工作基础较好、土地管理水平较高的区县先行推进,两年后视工作推进情况再报请中央决策,国家文件预计今年上半年出台。
2021年3月市级层面《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意见》已征询意见,《松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5”配套文件》(沪松府规〔2018〕6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此外,2018年4月1日《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修订《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共分十二条内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界定、适用对象、用途、相关会计科目、公开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条 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相关法规、文件精神。
第二条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界定。
第三条 明确了适用对象为松江区行政区域内的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镇经济联合社)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 明确了入市分成收益部分归街镇集体所有(街镇经济联合社)或村集体所有(村经济合作社)和主要用途。
第五条 明确了有关会计科目。
第六条 明确了入市分成收益使用时的有关程序。
第七条 明确了公开制度和评估部门。
第八条 明确了监管部门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明确了审核部门为街镇农经部门。
第十条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明确了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明确了有效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