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农业综合补贴政策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经开区,委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业补贴资金绩效水平,推动本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将《松江区农业综合补贴政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
| 2021年4月15日 |
松江区农业综合补贴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业补贴资金绩效水平,推动本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深入推进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统筹整合,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农业综合补贴、农业生态与农产品安全专项补贴资金进行有效整合,推动农业补贴由“补过程”向“补结果”转变,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导向性和实效性,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提升绿色生产能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农产品绿色生产水平
实施“藏粮于技”战略,按照农业绿色发展总体要求,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农作物绿色生产技术、农业生态循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绿色认证、农业“机器换人”、农业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应用。
(二)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实施“藏粮于地”战略,重点支持农田轮作休耕和耕地质量提升,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农药、兽药等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清洁化生产,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鼓励适度规模经营
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土地规范流转,重点支持粮食家庭农场发展,建立以服务产业发展为重点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完善家庭农场与联社的利益衔接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合发展;鼓励建立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水平。
(四)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标准化绿色生产、全程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加工、农业绿色品牌创建和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发展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五)提高农业抵抗风险能力
实施蔬菜价格保险保费补贴,鼓励探索耕地地力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稳定发展。
三、补贴方式
(一)加强分类管理
按照农业绿色发展要求,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分类补贴。农业生产经营按有机认证、绿色认证、一般经营标准分类,在分类基础上,按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补贴。农业补贴全部采取“一卡通”拨付的现金直补,取消物化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农产品价格和农业生产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任务目标
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明确任务清单,实施目标考核。任务清单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提升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采用农业生产信息化技术及参加农业保险等内容,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实施清单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定期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与补贴发放挂钩。生产经营主体完成任务清单所规定内容的,享受相应补贴;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行为以及政策所禁止内容的,予以降级或取消补贴处理。
(四)强化过程管理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将农业生产过程信息上传相关农业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相关信息的填报完整、及时、准确,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可追溯。相关信息作为考评生产经营主体完成任务清单情况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任务清单,核定补贴标准。镇政府主要负责日常生产管理,考核评定,资料审核,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登记和上报。
(二)加强监管力度
区、镇农业部门要全过程监管,采取委托第三方核查、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考核评价,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
(三)开展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突出绿色生态导向,不断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提高政策引导效应。
(四)加强宣传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强化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态保护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绿色生产和信息化管理的指导,确保补贴政策精准实施。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农业补贴申报主体分类管理细则
2.农业补贴申报主体年度任务清单
3.松江区农业综合补贴政策改革实施细则
附件1
农业补贴申报主体分类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松江区农业综合补贴政策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政策补贴采取主体申报制。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申请补贴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 农业补贴申报主体要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者或经营组织。
第四条 享受农业补贴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须完成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年度任务清单,同时不能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补贴政策按有机认证、绿色认证和一般经营三种类型进行分类实施,根据不同类型确定年度任务清单、补贴标准及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补贴对象的管理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农业部门(单位)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等方式进行。并依据各项结果进行补贴发放。
第七条 补贴申报主体应主动在相关农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所有生产信息,并确保所填信息完整、准确。对虚报以及数字做假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按虚报数字二倍扣除补贴,直至全部扣除。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农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取消相应补贴。同时,取消下一年度农业补贴申报资格,并根据后期整改情况由镇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评判决定是否恢复补贴申报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2
农业补贴申报主体年度任务清单
| 项目 | 政策支持内容 | 政策禁止内容 |
| 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 种植经审定,且为农业主管部门建议推广的优质农作物品种 | 种植未经本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
| 保障农产品供给 | 常年种植绿叶菜,落实绿叶菜保淡面积 | —— |
| 开展轮作休耕 | 采取水稻-绿肥、水稻-深翻茬口模式 | ---- |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 使用有机肥、缓释肥等环境友好型肥料,以及实施耕地保护措施 | 改变耕地属性,破坏耕地质量 |
| 应用绿色生产技术 | 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等绿色生态农业技术 | 使用高毒农药、违禁农药 |
| 农业生产机械化 | 开展农业机械化生产 | —— |
| 农产品质量认证 | 具有有机、绿色农产品质量认证 | 认证农产品检出不合格产品 |
| 生产信息化管理 | 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纳入相关农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 —— |
| 农业资源化利用 | 实施秸秆还田及回收综合利用,开展农药、兽药等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 田间焚烧秸秆 |
| 农业抗风险能力 | 购买农业保险 | —— |
| 其它 | 落实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划 | 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
附件3
松江区农业综合补贴政策改革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适应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新阶段,有力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并举,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持续增收,以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农业补贴政策制度设计,提高政策的导向性和精准性,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发挥,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根据《松江区农业综合补贴政策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是稳定补贴政策,确保粮食和蔬菜生产能力和供给安全,保持农民种粮、种菜积极性;二是优化整合补贴项目,强化结果导向,体现财政补贴资金精准性;三是创新农业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绩效作用。
二、主要目标
保障农产品生产与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保护资源环境,改变补贴发放判定标准,将原以核定面积或产量为标准调整为以考核结果为标准,更加突出政策性补贴的绩效导向,精准施策。
三、补贴项目类别
(一)普惠性直补项目
1.粮食生产补贴
粮食设立4项补贴科目,分别为粮食生产环境保护补贴、粮食家庭农场考核奖励、粮食收购差价补贴及秸秆综合利用补贴。
(1)粮食生产环境保护补贴
对粮食生产种植户(含企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粮食生产种植户”,落实种植一茬水稻、冬季休耕轮作种植绿肥或冬翻、秸秆综合利用、机械播栽、规范用种、减肥减药、农兽药等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7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再予以发放补贴。
补贴标准:550元/亩。
补贴对象:粮食生产种植户。
考核方式:采用百分考核方法,按照粮食生产环境保护补贴考核实施意见,由村(居)委会组建的考核小组在每年的3月、10月进行考核,镇级农业部门再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20%,最终按照所得考核分值/100 * 550元/亩=每亩补贴款。
(2)粮食家庭农场考核奖励
对家庭农场生产管理情况以负面清单方式按季度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新农艺应用、病虫草防控效果、安全用药、秸秆禁烧、农田环境,农兽药等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等。
奖励标准:200元/亩。
奖励对象:家庭农场。
考核方式:按照家庭农场考核奖励实施意见,由村委会组建的考核小组每季度一次按负面清单内容对家庭农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
(3)粮食收购差价补贴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能力,提升粮食供给质量,在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建立粮食收购价补分离机制。以稻谷1.5元/市斤为基准,粮食部门按照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结算,对照基准价格,差价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按交售国家粮库稻谷数(重)量*每市斤差价,粮食生产种植户每亩产量补贴上限为600公斤,超出部分不享受补贴。
补贴对象:粮食生产种植户。
补贴方式:当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低于基准价时,启动粮食价补分离机制,按粮食生产种植户交售国家粮库稻谷数(重)量乘以每市斤差价后补贴到户,一卡通直接拨付。如:当年度粮食部门市场收购价格为1.3元/市斤时,比基准价差0.2元/市斤,补贴额度为粮食生产种植户交售国家粮库稻谷数(重)量(交售稻谷数(重)量由区粮粮食部门提供)*0.2元/市斤,亩均产量大于600公斤时,超出部分不享受差价补贴。
(4)秸秆综合利用补贴
为推进本区农作物秸秆高效循环利用,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农村环境改善,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进一步加强农机农艺融合,优化秸秆还田技术路线,提升还田质量。
补贴标准:50元/亩。
补贴对象:对水稻实施机械化还田的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
补贴方式:按照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街镇根据申报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对本辖区内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区农机所配合市级委托的第三方做好相关核查工作,核查比例不低于30%,最终根据第三方核查报告面积(市级下达补贴资金)后进行补贴发放。
2.蔬菜生产环境保护补贴
以结果为导向,加大地产蔬菜生产基地和大户的扶持力度,促进蔬菜基地生产向生态、绿色、高效发展,对开展绿色生产、安全用药、绿色防控、减肥减药(水肥一体)、机械化率、土壤保育和改良、施用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和实施蔬菜标准园长效管护机制的蔬菜生产基地或10亩以上(含10亩)种植户实施生产和环境资源保护补贴。
补贴标准:基础补贴480元/亩;叠加补贴常年绿叶菜基地上限200元/亩,按梯度补贴;利用蔬菜废弃物沤制有机肥叠加补贴250元/亩;机械化率达到考核标准的叠加补贴200元/亩;蔬菜标准园建立并实施长效管护机制,按实施面积叠加50元/亩。
补贴对象:10亩以上(含10亩)蔬菜种植户、蔬菜生产基地。科研单位、种子生产单位等不以蔬菜生产上市销售为目的的经营主体不作为奖补考核对象。具备叠加项考核基础条件的蔬菜生产基地(合作社、企业)自愿申请,填写考核奖补申报表,经镇、区级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纳入为叠加项奖补考核对象,依据考核结果发放补贴。
考核方式:区农业农村委制定考核实施意见,由委属牵头专业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申请补贴的种植户开展安全用药,绿色防控,减肥减药,土壤保育和改良,开展农业机械化生产,利用蔬菜废弃物沤制有机肥还田,农药包装废弃物、地膜回收,生产信息直报,蔬菜标准园长效管护机制等内容开展考核,按考核结果发放补贴。
(二)项目实施类奖补
对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技术单位承担市或区下达的项目任务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奖补。
1.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奖补
(1)根据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业生态环境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对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项目中的菜田土壤保育与改良项目、水肥一体化项目、菜田绿色防控项目、粮食绿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耕地地力监测和灌溉水质监测等项目,由区农技中心按市要求和考核面积(数量)落实实施单位,并制定考核或实施意见。项目奖补标准,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每年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量,按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的《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项目补贴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2)农药、兽药、黄板等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专项,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年。
2.绿色农业发展奖补
对在本区拥有固定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稳定,且开展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奖补共分绿色认证、产业化、绿色农药、品牌培育、标准化等内容。奖补办法按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的《促进绿色农业发展奖补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三)依申请非全额类项目补贴
商品有机肥和缓释肥补贴、绿色农业机械作业补贴、农业保险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非全额补贴类项目,在农户或农业生产单位自愿实施并自付一定比例资金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1.商品有机肥补贴
在计划数量指标内,本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或农业生产单位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300元(育秧基质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并叠加100元/吨)。
2.缓释肥补贴
在计划数量指标内,本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或农业生产单位购买使用缓释肥,每吨补贴2000元。
3.绿色农业机械作业补贴
在计划数量指标内,本辖区内推广水稻机插秧或机直播同步侧深施肥的本区农机户、农技服务组织,每亩作业补贴15元。
4.农业保险补贴
在本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市保险经营机构投保种植业类、养殖业类、种源类、涉农财产类、价格指数类等险种的农户或农业生产单位,给予财政保费补贴,补贴办法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实施方案》文件执行。
5.农机具购置补贴
对本区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和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买的在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及部分公益性强、节能效果好、本区急需试验示范推广的而尚未纳入市补贴范围的新机具,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办法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补贴项目具体实施部门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要明确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做好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有效落实。
(二)细化操作方案。各补贴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考核方案,明确实施或考核内容,规范资金使用程序。
(三)规范操作程序。按财务规则制度做好资金的发放,补贴类资金严格执行核实公示制度,自下而上逐级核实上报,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类资金要按照实施方案规范操作。普惠性直补资金一律实行银行“一卡(折)通”支付方式拨付,并做好补贴发放台账和档案管理。
五、实施期限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