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和《关于加强民生和人才保障促进本区乡村振兴的实施办法》(沪松人社〔2018〕13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松江区关于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的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5日
松江区关于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给予参保补贴的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一体化机制,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支持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关于加强民生和人才保障促进本区乡村振兴的实施办法》(沪松人社〔2018〕13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本区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给予参保补贴,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参保申请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家庭农场经营者、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第三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家庭农场在经营期内即可提出参保申请。
1.家庭农场经营者:是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且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库管理的家庭农场。
2.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第三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全职参与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且在外无其他全职或长期性兼职工作的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父母、配偶或子女。
(二)参保标准
通过集体参保方式,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三)参保材料
1.参保对象向经营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自愿参保申请,填写《松江区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申请表》(附表1)。
2.参保对象应同时提供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其他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保审核
1.村(居)委会对参保对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在《松江区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申请表》(附表1)上出具意见,并上报街镇农业部门。
2.街镇农业部门对村(居)委员会所提交材料进行二次核对,在《松江区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申请表》(附表1)、《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认定证明》(附表2)、《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成员就业证明》(附表3或附表4)上出具意见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3.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街镇农业部门所提交材料,对参保对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认定证明》(附表2)、《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成员就业证明》(附表3或附表4)上签字、盖章并将证明材料反馈给街镇农业部门。
(五)参保办理
1.参保对象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正反两面);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需提供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3)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认定证明(附表2);
(4)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成员就业证明(附表3或附表4);
(5)参保对象若为第二、三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需提供结婚证等相关关系证明材料。
2.若申请人原为城乡居保参保对象,需先去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停止缴费手续,方可参保。
3.参保办理成功后,参保对象需携带本人实名制银行卡至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绑定银行卡手续,社保费用将从缴费银行卡内按月扣除。
二、参保补贴申请
(一)补贴对象
对自愿申请参保,且正常缴费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及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给予参保补贴。
第三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可参照家庭农场经营者参保缴费,但不享受参保补贴。
若缴费期间家庭农场退出经营,则从退出次月起,家庭农场经营者、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缴费金额不纳入参保补贴享受范围。
(二)补贴标准
家庭农场经营者及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按照月基本缴费基数(缴费年度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计算,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所缴纳金额的60%进行补贴。
(三)申请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参保对象可申请上年度的参保补贴。
(四)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区镇两级财政分担比例为:新浜、泖港、叶榭、石湖荡为7:3,其余街镇为6:4。
(五)补贴申请
1.补贴申请对象向经营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参保补贴申请,填写《松江区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申请表》(附表5)或《松江区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申请表》(附表6)。
2.补贴申请对象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个人累计缴费清单或个人缴费情况表;
(3)补贴发放银行卡。
(六)补贴审核
1.村(居)委员会:对补贴申请对象的申请理由、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经核实情况属实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对补贴申请对象填报的年度缴费记录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信息填报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3.街镇农业部门:(1)负责计算补贴申请对象的具体补贴金额,填写《松江区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申请汇总表》(附表7)或《松江区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申请汇总表》(附表8)。(2)将补贴情况在家庭农场经营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镇农业部门将汇总名单和申请材料报街镇财政所,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4.街镇财政所:对街镇农业部门提交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镇级补贴资金同区级补贴资金一起,以“一卡通”拨付方式,发放到家庭农场的银行卡内。
5.区农业农村委:对街镇农业部门提交的补贴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函请区财政局下拨区级补贴资金到街镇财政所。
6.区财政局:对区农业农村委函请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区级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相关街镇财政所。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明确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并指导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做好缴费情况核实工作。
三、监督管理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经营成员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
(二)相关单位应当做好材料、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参保及补贴发放的精准性。
(三)对于弄虚作假的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成员,一经查实,除收回参保补贴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操作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原《关于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的操作办法》(松农发〔2018〕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松江区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申请表
2.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认定证明
3.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成员就业证明
4.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成员就业证明
5.松江区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
予参保补贴申请表
6.松江区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参加城镇职工社
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申请表
7.松江区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
予参保补贴申请汇总表
8.松江区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参加城镇职工社
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申请汇总表
附表1
松江区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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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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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地所在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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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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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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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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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请在相应栏目内打“√”) |
家庭农场经营者( ) 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 ) 第三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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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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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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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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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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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知晓《关于加强民生和人才保障促进本区乡村振兴的实施办法》精神,自愿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按要求办理参保登记,自行按月缴费,并承诺提供的信息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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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核实意见 |
□经核实,上述信息均属实,无异议,同意上报。 □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上报。
经办人: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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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办理家庭农场(经营成员)认定证明。 □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办理。
经办人: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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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街镇: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家庭农场、村(居)委会、街镇农业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各持一份。
附表2
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认定证明
(仅供家庭农场办理参保登记使用)
家庭农场是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至今还在经营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地址为 (区) (镇) (村)。家庭农场经营者是 ,身份证号码是 ,为 区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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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情况属实。
经办人: 街镇农业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同意出具家庭农场认定证明。 经办人: 区农业农村委(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证明有效期为30天(一式四份),家庭农场、街镇农业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社保中心各一份。
附件3
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成员就业证明
(仅供家庭农场经营者办理参保登记使用)
姓名: ,性别: ,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至今还在从事家庭农场经营,身份证号码是 ,为 区户籍人员。其与村(或镇)签订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起始时间为) ,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地址为 (区) (镇) (村),是 (区)家庭农场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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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情况属实。
经办人: 街镇农业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同意出具家庭农场成员就业证明。 经办人: 区农业农村委(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证明有效期为30天(一式四份),家庭农场、街镇农业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社保中心各一份。
附件4
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成员就业证明
(仅供家庭农场其他经营成员办理参保登记使用)
姓名: ,性别: ,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至今还在从事家庭农场经营,身份证号码是 ,为 区户籍人员,是 (区)家庭农场的其他经营成员,是该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父母( )、配偶( )、子女( )”(请在相应框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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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情况属实。
经办人: 街镇农业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同意出具家庭农场成员就业证明。 经办人: 区农业农村委(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证明有效期为30天(一式四份),家庭农场、街镇农业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社保中心各一份。
附表5
松江区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给予参保补贴申请表
所属街镇: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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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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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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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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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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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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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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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年度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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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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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本人是 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起止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至今还在从事家庭农场经营。已参照本市灵活就业缴费, (年度)实际缴费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缴费月数 (个月),共缴费 (元)。现按有关规定申请参保补贴。本人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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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
经核实,情况属实。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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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审核意见 |
经审核, (年度)缴费记录属实。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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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农业部门审批意见 |
□符合条件。按缴费年度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准,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所缴纳金额的60%予以补贴,同意给 予 (年度),补贴 (元)。 □不符合条件,不同意。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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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申请表一式六份,家庭农场经营者、村(居)委会、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街镇农业部门、街镇财政所各持一份,区农业农村委备案一份。
附表6
松江区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申请表
所属街镇: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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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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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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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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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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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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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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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年度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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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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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本人是 家庭农场的第二名经营成员,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起止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至今还在从事家庭农场经营。已参照本市灵活就业缴费, (年度)实际缴费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缴费月数 (个月),共缴费 (元)。现按有关规定申请参保补贴。本人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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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
经核实,情况属实。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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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审核意见 |
经审核, (年度)缴费记录属实。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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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农业部门审批意见 |
□符合条件。按缴费年度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准,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所缴纳金额的60%予以补贴,同意给 予 (年度),补贴 (元)。 □不符合条件,不同意。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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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申请表一式六份,家庭农场经营者、村(居)委会、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街镇农业部门、街镇财政所各持一份,区农业农村委备案一份。
附表7
松江区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申请汇总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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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经营地所在村 |
当年度缴费 起止年月 |
当年度累计 缴费月数(月) |
缴费总金额(元/年) |
申请补贴金额(元/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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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街镇农业部门(盖章): 街镇财政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用于申请补贴资金拨款时提交街镇财政所,一份报区财政局,一份由街镇农业部门留存,一份交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附表8
松江区第二名家庭农场经营成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申请汇总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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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家庭农场经营者姓名 |
申请人姓名 |
与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经营地 所在村 |
当年度缴费 起止年月 |
当年度累计缴费月数(月) |
缴费总金额(元/年) |
申请补贴金额(元/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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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街镇农业部门(盖章): 街镇财政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用于申请补贴资金拨款时提交街镇财政所,一份报区财政局,一份由街镇农业部门留存,一份交区农业农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