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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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HSJ24-009001-20251208-00001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水务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5-12-08
- 发布日期:2025-12-08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松江区水务局 | 松江区供排水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 参见《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沪水务规范【2020】5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 政府制定上海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 2025年免收 |
| 2 | 松江区水务局 | 松江区供排水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 居民用水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2.97元/立方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x征收标准x0.9),超标排放加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8元。 | 政府制定。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 | 《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6〕25号)、《关于延长<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I财税[2021]10号)、《关于明确本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松发改字[2023]350号)、《关于调整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用户水价的通知》(沪松水(2023〕433号)、《印发<上海市超标排放加价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水务规范【2023]1号) | |
| 3 | 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二)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一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 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1]550号)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税务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应交费额进行征收,收款后向缴纳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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