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24N1012024081315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水务局
- 发文字号:沪松水〔2024〕168号
- 成文日期:2024-08-06
- 发布日期:2024-08-06
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扬水利改革发展精神,依据市水务局《上海市水务海洋信息化“十四五”规划》,持续推进松江水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设,现结合本区水务行业信息化工作实际,印发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
2024年7月26日
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信息化在水务综合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强和规范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共享,避免出现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实现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全面规范有效地落实上海市松江区水系统治理规划的各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水务局及局属基层单位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包括:
(一)信息系统新建自主建设为主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购置、商用软件购置、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软硬件购置、咨询设计、监理、测评等相关内容;购买第三方服务为主所需的设备托管及租赁、数据加工服务、网络带宽租赁等服务;
(二)为保障已有信息系统的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维护更新、通信服务、信息安全服务、托管服务、设备租赁、数据加工服务等第三方服务、软件维护等相关内容;
不包括:以办公为目的的计算机、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通信设备和计算机辅助配件(包括移动存储设备)等设备的购买及维护,软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培训、会议、信息采编、多媒体展示内容制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各水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立项的审核,与相关区级部门沟通协调,并对项目的建设、验收、运维、绩效评估等全过程进行监督。领导小组由局信息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使用科室、单位是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申报、采购、建设、验收、运维、绩效等,并配合完成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科是各单位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项目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监管、资金拨付、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水务行业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科室、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严格做好项目初审与筛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行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制度。在确定自主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前,项目建设科室、单位应充分调研,分析需求,做好规划,并编制申报方案。
第十条 申报项目须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要求撰写,申报科室、单位应登录“上海市松江区数字化项目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申报,其中:新建类项目,需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松江区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查表(数据归集、云资源、承诺)》等,经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局党组班子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申报;运维类项目,需提交相关合同和《信息化项目运维方案》,首次申请运维的项目须提交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申请运维;调整类项目需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进行受理。申报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科室、单位补全或者补正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法补全或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受理信息化项目申报后,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化的规划、政策、标准、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水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按照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对受理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新建类项目分为自主建设或购买服务两种方式。
(一)自主建设项目审核重点:(1)项目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的充分性;(3)项目与需求的符合情况;(4)项目建设的预期效益;(5)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6)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情况;(7)项目利用存量资源以及全区公共性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的情况;(8)安全自主可控软硬件应用情况;(9)技术方案的合理性;(10)资金估算的合理性;
(二)购买服务项目审核重点:(1)项目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的充分性;(3)确定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的必要性;(4)购买服务方案的合理性;(5)购买服务后续的可持续性、稳定性;(6)购买服务的预期效益;(7)资金估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审核结果分为3类:同意申报、暂缓申报、不予申报。
(一)申报结果为同意申报的项目,交区大数据局提出评审意见及立项金额。新建及运维金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区大数据局适时组织专家评审;
(二)审核结果为暂缓申报的项目,由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暂缓意见,申报科室、单位根据意见修改方案后可再次申报;
(三)审核结果为不予申报的项目,不列入信息化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申报科室、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评审通过后须提交区大数据局班子会审议,其中,500万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委常委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区大数据局对同意立项的项目出具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区大数据局将立项文件、项目申报信息、评审意见下发给区水务局,同时共享给区财政局,作为区财政局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的依据,统筹安排资金。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招标或采购流程,不得擅自进行建设。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一)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引入监理、测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于软件开发部分的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安排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安全测评、密码测评及软件测试等;
(二)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并试运行一个月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会同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等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须终止该项目。对于未按期完成新建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得再申报信息化新建项目。
第七章 项目运维
第十九条 已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正式运行至少一年后方可申请运维费。
(一)运维费用按照一般硬件部分不超过8%,软件部分不超过10%的比例计算申报,超出部分如无合理理由,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对于项目硬件设备的新增、功能模块的升级等费用在原建设费的30%范围内的可予以合理支持,30%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新建项目申报,且当年运维费用不予支持;
(三)运维项目评审重点:(1)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2)信息系统已取得的实际效益;(3)运行维护机制的合理性;(4)服务外包的规范性;(5)资金估算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 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的运维项目,区大数据局将同意运维项目的申报信息、评审意见下发给区水务局,同时共享给区财政局,作为区财政局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的依据,统筹安排资金。
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一条 申报科室、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做好保密工作和维护管理,确保项目建成后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将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运维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运维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运维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
第八章 项目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申报科室、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及变更方案,经局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区大数据局初审,变更金额未超出原项目建设金额20%且小于50万元的,由区大数据局组织专业咨询公司人员进行审核;变更金额超出原项目建设金额20%及以上的或变更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须由区大数据局委托专业咨询公司组织召开评审会对整体方案进行重新评审。(调增及调减部分均须计入金额变动总计)
第二十四条 变更金额累计达到500万至2000万元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委常委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区大数据局对同意变更的项目出具变更文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变更的项目,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将变更文件、项目变更信息、评审意见下发给申报科室或单位,同时给区财政局,作为区财政局预算安排、政府购买的依据,统筹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未经审核同意自行变更或终止项目的,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后期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立项。
第九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使用科室、单位应自行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建设的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障、创新服务做出综合评估。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抽取部分项目,对于项目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情况、相关管理及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共享给区大数据局。
第十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使用科室、单位,承担信息化网络安全主要责任,需要严格做好信息化网络安全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使用科室、单位要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1)成立网络安全领导机构;(2)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科学配备专门人员;(3)制定网络安全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4)制定网络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5)制定网络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网络安全培训制度;(6)建立网络安全经费保障机制;(7)与运维单位及常驻运维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使用科室、单位要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保测评、密码测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使用科室、单位要落实网络安全信息通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1)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2)制定网络安全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3)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章 机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独立机房的单位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加强本单位机房的安全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将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对各单位机房开展检查。
第三十三条 制定完善本单位机房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员要具备相关专业及工作经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