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审核监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002024N1012023030602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公开主体:区水务局
- 发文字号:沪松水〔2023〕69号
- 成文日期:2023-03-03
- 发布日期:2023-03-03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审核监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水务〔2019〕12号)及《松江区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实施办法》沪松水〔2019〕号文件精神,区水务局是城镇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区污水处理成本规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具体管理事务。现为了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监管、开展效能评估,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建立“四审一评”机制,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费用。
一、原则
(一)污水处理企业应遵循依法合规、统筹兼顾、合理相关、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处理水量、工艺流程、运行规律,进一步规范费用支出。
(二)污水处理总成本由污水输送直接成本、污水处理直接成本、污泥处理处置直接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组成。非正常经营活动费用、与污水处理运营无关的费用、各类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赞助、捐赠等非正常支出均不列入污水处理成本费用。
(三)人工成本、主要材料、燃料、动力、水费、淤泥清淤费、修理费、污泥处置费、其他成本费用均按照相关标准控制。
二、上报要求
(一)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费用的执行实行预决算管理。污水处理企业应编制两份预算,一是年度类预算、二是月度类预算。在完整预算年度内,污水处理企业需定期向区水务局上报成本费用执行使用等情况的财务类资料。区水务局水资源科、区供排水管理所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上海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水务〔2019〕12号)、《松江区污水处理成本规制新增资产(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沪松水〔2020〕352号)文件要求,开展审核工作。
(二)污水处理企业须提供的上报材料清单
一是按年度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纸质表、电子文档,由区供排水所在编制下年度污水处理费财政预算时,通知污水处理企业提供)
1、年度支出总预算表
2、修理类项目年度预算情况表
3、新增资产(设施)年度预算情况表(按《松江区污水处理成本规制新增资产(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沪松水〔2020〕352号)文件执行)
4、新增资产(设施)项目审核表、备案表(按《松江区污水处理成本规制新增资产(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沪松水〔2020〕352号)文件执行)
5、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数据
二是按月度提交申报材料(每月10日之前,经区水业公司初审,提交纸质表、在线表格、PDF文档)
1、每月申请成本费用执行明细表
2、每月申报维修费支出预算情况表
3、每月药剂支出预算情况表
4、污水处理企业合同信息采集表
5、其他与成本费用相关的合同文本
三、审核要求
(一)区水业公司负责预审。审查污水处理企业提供材料数据。签署预审意见。
(二)区供排水管理所负责初审。一是核定污水处理企业的申报材料、项目合同、财务报表,对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查,提出行业意见。二是委派专人赴污水处理企业开展现场核查,重点针对药剂使用、污泥处置、维修等大额支出项目进行核查。同时,征询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日常管理。签署初审意见。
(三)区水务局水资源科负责复审。签署再审意见。
(四)区水务局分管领导在预审、初审、复审的基础上终审。签批下达拨付预算资金。
四、评价规定
区水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规制评价工作,“事前、事中、事后”每月评价一次,审计成本控制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服务效率的执行情况、成本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任务完成等情况。以评价结果,作为年度污水处理企业考核依据。
上述规定和要求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印发 |
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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