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张自军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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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公开主体:区绿化市容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6-01-15
- 发布日期:2026-01-15
张自军: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1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松林罚催字﹝2025﹞第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林罚决字〔2025〕第2320250605号),要求你2025年6月27日履行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向你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携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林罚决字〔2025〕第2320250605号),将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缴至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8012538024)的代收机构。
你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银泽路839号(松江区林业站)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寄至银泽路839号(松江区林业站)。
你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银泽路839号(松江区林业站)。如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